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汪全胜 《安徽师范大学学报(人文社会科学版)》2014,(4):450-457
立法成本效益分析制度在界定权利、分配正义,衡量规制绩效,平衡不同利益主体的利益等方面有着特有功能与优势。面对现实存在思想观念的抵制、制度保障的缺失、监督职能不全、参与程度不足的困境,我国建立与完善立法成本效益分析制度,应在观念转变、借鉴国外的制度措施、确立制度适用范围、完善公众参与动力机制方面采取措施。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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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主体在法律文本中的授权立法条款是将与该法相配套性法规范性文件的制定权力授予其他立法主体行使的条款。一般来讲,作为完整的授权立法条款应包括授权主体、授权客体以及授权事项的内容。在现行我国的法律文本中,不论是在法的总则、法的分则、法的附则中都可能存在该条款的设置,当然涉及的授权事项有所差别。我国在授权立法条款的设置上存在的问题如授权立法的必要性问题、授权立法的标准、授权立法的效力等级等方面需进一步改进和完善。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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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校体育设施社会化开放制度的实施需要有相应的立法作保障,否则这样的制度就难以得以有效地实施。我国现行教育法律以及体育法律
缺少相应的整体性与协调性的规定,需要启动对教育法律以及体育法律的整体修改,即采用包裹立法模式来确立我国的学校体育设施社会化开设
的法律制度。包裹立法模式是指为了达到一个整体的立法目的,立法机关在一个法律性文件中对散布在多个法律内的有关规定一次性地作出“打
包”修改。体育法律修改的包裹模式的适用不仅能够提高立法效率,还能够保障法律体系内部的协调性。根据我国现行立法体制以及现行教育法
律、体育法律存在的不协调的问题,我国采用包裹式体育与教育法律的修改模式是有必要的。从学校体育设施社会化开放立法的角度来看,采用这
种模式就要做到:我国现行的《教育法》、《高等教育法》、《职业教育法》、《义务教育法》由全国人大常委会进行整体性修改;《公共文化体育设施条
例》、《全民健身条例》与《学校体育工作条例》等行政法规由国务院启动整体修改;地方性法规和规章的制定主体在自己的立法权限范围内启动关于
学校体育设施社会化开放的地方立法的整体修改,以实现学校体育设施社会化开放立法的合法性以及协调性,保障学校体育设施社会化开放制度
的实施及实效。 相似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