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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我国《担保法》、《物权法》等法律中对动产抵押做了相关规定,但动产抵押打乱了物权法固有的严谨体系,在公示方法、公示效力上产生了难以逾越的障碍,且动产抵押的效力规定有违法理。我国宜仿效德国、法国和瑞士采用在学理和实践上确认让与担保的方法以替代动产抵押。 相似文献
2.
我国仲裁制度的主要缺陷及修正《仲裁法》的若干设想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我国《仲裁法》对仲裁协议效力的规定过于严格,仲裁财产保全的权力完全属于司法机关且保全程序多环节,难操作,对国内仲裁裁决司法复审的范围过宽。修订《仲裁法》的有关内容,应充分体现当事人意思自治的原则,确保仲裁机构相对独立性并限定司法干涉的范围、程度,从而发挥仲裁解决商事纠纷的优势。 相似文献
3.
林旭霞 《福建师范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07,8(3):73-80
"虚拟主体"是指以TCP/IP协议为基础在互联网上虚构、假设的网络行为的实施者.在处理网络争端的过程中,人们提出:虚拟空间中虚拟的"人"能否人格化,从而成为法律"人"?通过对法律人格内涵、标准的分析发现,虽然法律人格在现代社会呈现扩张的趋势,但赋予"虚拟主体"法律人格的设想没有法律上的进路."虚拟主体"是民事主体在网络环境下的身份,它代表了不同的现实主体在网络活动中不同的地位并体现了他们的特定的利益. 相似文献
4.
历史风貌建筑是反映某地区的时代特色、地域特色,具有一定艺术、科学价值,反映一定历史时期特色风貌的非文物建筑。历史风貌建筑是"人格利益受到公共利益制约"的特殊的私有物;现行立法以公法保护历史风貌建筑存在不足;以公共地役权作为解决历史风貌建筑的权利保护与限制的方案具有合理性。我国物权法应以"物权一般法"与"物权特别法"的模式对公共地役权进行构建,并在"物权特别法"上对公共地役权的取得、登记、终止、补偿等问题进行规定。 相似文献
5.
林旭霞 《福建师范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1996,(3)
我国法律把土地和建筑物分别作为独立的不动产,但是,土地使用权与建筑物所有权密不可分。土地与建筑相联系并不否认二者之间在权属上需要协调的客观事实;大陆法系国家均通过设立地上权以调整土地所有人与在其土地上营造不动产的土地使用人之间的关系。建构中国特色的地上权是协调我国土地与建筑物关系的根本出路;目前,运用地上权有关原理,协调土地与建筑物关系,亟需解决有关土地使用权终止后地面物归属问题、“房地合一”的管理体制问题。 相似文献
6.
论人格标识商品化权及其民法保护 总被引:9,自引:0,他引:9
人格标识是民事主体标表其个性特征的人身识别因素,对其进行商业化的开发利用可以获取巨大的经济利益.法律设立商品化权,就是要保护民事主体的这一权利,使其人格标识利益产生的经济利益归属于自己支配.其权利内容包括消极权利和积极权利.权利保护方法主要是禁令和损害赔偿. 相似文献
7.
林旭霞 《福建师范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1995,(1)
劳动法律制度与民法、商法一样,都是市场经济发展过程的产物。作为一个部门法,劳动法调整对象是劳动关系或称劳资关系。劳动关系发生在职工与其招用者之间。调整劳动关系的目的是为了协调、巩固和发展劳动关系,把双方当事人联结在公平、合理的权利义务关系中。在现代社会中,劳动关系普遍存在,也理所当然地存在于外商投资企业(以下简称外资企业)中。 相似文献
8.
以物权法原理为指导 建立健全我国农地使用权制度 总被引:3,自引:0,他引:3
林旭霞 《福建师范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1997,(3)
物权是直接支配物并享受其利益的财产权。“农地使用权”是对目前集体所有的农用土地直接占有、使用、收益的权利。我国现行法律对农村土地权利的规定过于单一,对土地权利的合理流转缺乏稳定的制度保障。应在农业基本法中明定农地使用权的物权性质,并充实和完善农地使用权的具体内容。以他物权自由流通为理论基础,建立农地使用权流转机制,允许农地使用权进入流通领域,通过一定的运作方式在不同主体之间流动。与此相适应,还应完善土地所有权制度,建立健全更严格的土地登记制度 相似文献
9.
林旭霞 《福建师范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04,(1):62-66
从对相关制度的比较分析中可见:在存在动产善意取得、先占以及对遗失物拾得物的占有取得等诸项制度的情况下,动产时效取得仍有其适用的逻辑空间;以不动产登记为核心的现代财产登记制度亦不能取代取得时效的适用价值;设立取得时效制度符合立法的效率原则.设计取得时效制度的核心问题是规范取得时效构成要件.准确界定时效完成后产生的法律后果,应协调取得时效与财产登记制度、取得时效与物上请求权消灭时效的关系. 相似文献
10.
集体建设用地改革确立了“同地同权”的目标。新修订的《土地管理法》增加“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使用权”,旨在推动集体与国有的建设用地“同权”。但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的法律规定较少且体系混乱、语义模糊,使得“同权”流于表面。以“同地同权”为赋权目标,应明确“同权”的内涵和“同地同权”的内在要求。为实现“同地同权”,就要通过构建城乡统一的建设用地使用权三层权利体系,明确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设立标准和客体范围,建构统一的建设用地使用权权能规范。 相似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