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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政府信息公开的案例分析为基础,探讨了我国政府信息公开存在的问题:《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的法律阶位低,法律体系不完善,信息公开范围不明确,责任追充机制不健全;介绍了美国、日本关于政府信息公开的立法状况;提出了从立法保障、机制保障等方面完善我国政府信息公开的相关建议,特别强调应将公民知情权纳入宪法、尽快促成更高阶位的立法、继续完善相关法律制度体系、细化《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中信息公开的例外范围、健全完善《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的法律救济机制等。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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试论可仲裁范围的限与扩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侯登华 《阿坝师范高等专科学校学报》2006,23(3):41-43
仲裁制度是多元纠纷解决机制中的重要组成部分,是民间的纠纷解决安排,在本质上具有私权属性。各国基于法律观念、社会发展、公共政策等因素的考虑必然会对其进行一定程度的限制,可仲裁性的范围实际上就是国家对仲裁施以的一种公共政策限制。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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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了解决信息化建设中信息化行政管理部门的一些执法困境,通过分析信息化行政指导的意义及信息化建设中法律制度的特点,以行政法和公共管理中的相关理论为依据,提出了信息化行政指导的6种基本模式。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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