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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胡仕林 《吉林广播电视大学学报》2006,(4):19-22,26
人事保证制度有违意思自治之公平和责任自负的原则、对缔约认知基础形成破坏、模糊了合同与侵权法律制度二者相对独立的界限,也为立法精神所不容。该制度既不利于平等就业、促进就业,也不利于管理水平的提高和优秀企业文化的建设。因此,立法应从根本上禁止而非简单的限制。《劳动合同法(草案)》的相关规定对此有所体现,但尚需作更进一步的修改完善。 相似文献
2.
胡仕林 《江苏广播电视大学学报》2007,18(1):74-77
人事保证有违意思自治之公平和责任自负的原则,破坏了缔约的认知基础,模糊了侵权与合同法律制度二者相对独立的界限,更为立法精神所不容。该制度既不利于平等和促进就业,也不利于管理水平提高和企业文化建设,故立法宜禁止而非简单限制。《劳动合同法(草案)》相关规定对此有所体现,但尚需作更进一步的完善。 相似文献
3.
胡仕林 《吉林广播电视大学学报》2006,(3):83-86
预先设定劳动者侵权赔偿在伦理上易导致侵权行为具有正当性的错误认识;在法理上,易导致侵权与合同法律制度内在体系的紊乱;在效果上,易生纠纷,效率性差,不利于企业管理水平的提高。其意思自治不具公平性,且有违立法精神。因此,对此种设定立法不应允许。《劳动合同法(草案)》的相关规定对此有所体现,但尚需作更进一步的修改完善。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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