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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学位论文抽检制度的实施备受社会关注,它既是学位授予质量的结果保障机制,也是学位授权审核的事后规制手段,本质上应当被定性为“行政检查”,且由于涉及专业性评价而将专家参与引入行政过程,由此增强行政权力的正当性,其所形成的否定性检查结论还与后续行政监管措施紧密衔接,利害影响甚巨。但此项制度的实践运行尚未妥善平衡行政效能与制度理性之间的关系,始终面临程序规则的内容模糊、申诉救济的不够规范、撤销学位的不当联结、对专家意见的过度依赖、评议标准的相对单一、效率优先的应责异化等现实困境。为此,有必要进一步提升和保障其制度理性,既要在合法性层面上健全抽检程序规则和申诉救济机制、细化问题事由与处理的类型化联结,也要在合理性层面上平衡同行专家意见与行政裁量空间,针对不同高校和学科特点分类评议,完善学位授予质量的内部风控体系等,以便更好地协调不同主体间的权责关系,确保此项制度的合法性与正当性。  相似文献   
2.
作为学位授予权行使的前提,学位授权审核既是学校综合实力的检验,也是国家宏观调控的手段,在学位结构调整、院校资源配置、重点学科建设等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但是,此项制度的现实问题也不容忽视,如分配指标的行政指令有碍办学自主权的行使;纵向权力关系未获完整的法律表达;评审过程的自由裁量空间过大等。欲实现学位授权审核的法治化,总体定位必须回归行政许可属性,遵循《行政许可法》设计相关规则;评审对象应当锁定特定专业,更有针对性地建立同行评审机制;监管方式应由事前指标控制转为动态过程监管,更多地发挥教育市场竞争机制的自发调节作用;权限配置必须为省级学位委员会正名,实现三级学位管理体制的法定化;内容设计需要建立健全正当程序原则以及具体的程序性制度,最终构建符合我国国情的学位授权审核体制机制。  相似文献   
3.
4.
对教育行政执法的界定模糊,加剧了权力运行的强弱两极化格局:在狭义层面,执法主体单一、行为种类有限、执法范畴狭隘导致教育法律的实施效果相对有限;而在广义层面,管制任务宽泛、程序制约粗疏、裁量空间扩张又使得执法权行使的自主性有所彰显。欲消解这种强弱两极化的表象,既要坚持广义的教育行政执法概念,更要将多元执法主体和行为纳入行政法规体系,与行政法治的基本理念、原则、制度相衔接,还应当兼顾法律实施的一般性与教育法调整对象的特殊性,实现刚性执法与柔性执法、协同执法与相对集中执法权、硬法规范与软法规范的结合,充分发挥不同执法体制机制在教育治理中的制度价值。  相似文献   
5.
厘清党内法规制度体系的轮廓与细节,是实现党的十九大提出的党内法规制度体系全覆盖总体目标的逻辑起点。需要明确的是,党内法规制度体系绝非各个单项法规简单叠加而成的规范群落,而应该是一个以党章为根本遵循、由异质规范有序排布而形成的阶层体系。结构的立体性和构件的多元性,决定了必须通过宏观框架、中观规范、微观文本等三维向度,方能透视党内法规制度体系的全貌。按照这三维向度进行体系解构可以发现,完善的党内法规制度体系在宏观架构上逻辑严密,在中观规范上项目完备,在微观条文上内容协调,充分彰显出结构科学性、内容完整性和价值统一性。在今后建构党内法规制度体系的过程中,为了使全面从严治党的制度大厦拔地而起,应该切实统筹好这三维向度,围绕"搭台建梯""立梁架柱"和"选材备料"等三项要点精准发力,为形成比较完善的党内法规制度体系提供方法指引和实践指南。  相似文献   
6.
新时代教师队伍建设改革的政策要求可以被概括为“一个目标、三项建设”,这迫切需要通过立法予以规范和保障。《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的系统性修订直接反映了教育改革发展与教师队伍建设的实际和要求。从公共政策法律化的视角看,可在立法目的重申、体例结构调整和具体规则完善三个方面予以推进。具体而言,《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的应然定位是“教师权益保障法”,这不仅是贯穿法律文本的立法理念,而且需要在章节设置和内容安排上有所体现,但不同学段、不同性质学校以及不同岗位教师的职业特点略有差异,必须坚持“分类施策、精准治理”的基本立场。同时,法律修订应当完善具体的法律规则,如教师入职标准、教师职级晋升制度、国家荣誉表彰体系、教师待遇保障机制等,使新时代教师队伍建设的改革措施获得完整的立法表达,做到政策与法律的协同。  相似文献   
7.
为权利而斗争是法的生命,公民为权利而斗争对于实现个体利益诉求、促进社会和谐稳定、推动法治健康发展、培养公民法感情等具有重要的价值.在我国"走向权利的时代"进程中,"死磕派"律师矢志维权的壮举彰显了为权利而斗争的"钉子精神".肯定和弘扬这种精神,对于公民认真地对待权利及在此基础上提升全民维权意识和培育社会法律信仰,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  相似文献   
8.
我国的学位与研究生教育进入了新的历史发展阶段,《学位条例》呈现出规范供给不足的结构性缺陷,迫切需要进行与时俱进的修改。为落实党的十九大报告以及全国教育大会所提出的办学体制和教育管理改革要求,《学位条例》的修订应将完善学位管理制度作为重点内容,坚持扩大高校办学自主权、坚持政府职能转变和简政放权、坚持学位授予质量保障、坚持依法治教和权益保护,并在具体制度安排上重点处理好国家学位制度与大学学位制度、教育行政部门与学位委员会、学位评定委员会与答辩委员会、学位授予基本条件与附加条件、行政权力主导与社会组织参与、管理秩序维护与行政争议解决、学位管理实体规则与程序规则、《学位条例》与关联立法等八个方面的关系,始终把握好修法的总体方向,强化学位立法在制定基本规则、维护公平竞争、化解学位争议、保障合法权益等方面的作用。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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