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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我国广告法律法规没有明确规定名人的虚假广告责任,但这并不意味着名人不需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特别法没有规定时,对于行为人的虚假广告责任可依据普通法的一般规定或基本原则来确定。名人虚假广告具有严重的社会危害性,名人参与虚假广告违反了权利义务统一性要求。名人明知或应知广告虚假仍然参与制作或代言的,违背了民法的诚实信用、公序良俗的基本原则,属于滥用其民事权利的违法行为,构成侵权。同时,名人参与虚假广告突破雇主责任与代理责任的界限。  相似文献   
2.
对于考试作弊,各高校一般都规定了比较严厉的处分措施,有的高校甚至直接规定,“考试作弊一律开除”。对考试作弊从严处罚是高校维持正常教学秩序、保证教育公平的需要,但矫枉过正则会带来新的不公。对考试作弊行为不加区分一律开除不但于法无依,不符合法律公平正义的基本精神,有违宪的嫌疑,同时,也违背了高校的教育宗旨。  相似文献   
3.
同质补偿是民事赔偿责任制度中的一项基本原则,然而,对于许多虚假广告恶意侵权案件,同质补偿原则显现出诸多局限,不能有效发挥法律责任的教育、预防以及制裁功能,将惩罚性赔偿引入虚假广告侵权领域已具备相应的理论和现实基础。  相似文献   
4.
虚假广告侵权使得受害人的损害真实存在,而法律给予的救济却并不完善,其结果就是受害人在理论上可以得到救济,在实践上经常无法享有救济。为了实现对受害人的有效救济,应建立有效的虚假广告侵权行政救济模式。在此框架下,受害人取得行政法律关系主体资格,有权利向行政机关依法投诉,请求行政机关给予受损权益法律上的行政救济,使自己的合法权益得到最充分的保护。  相似文献   
5.
作为知识与金钱的一种违法交易,"枪手"现象已成为考试制度的一种顽疾.产生"枪手"现象的原因很多,其中考试法的缺位以及现行规章规制的不力是其中很重要的一个因素.从目前的情况看,"枪手"现象已经超出了道德规制的范畴,并已经对社会造成了严重的危害性,而"枪手"现象的泛滥也为法律介入考试领域提供了现实基础.可以说,"依法治考"不但必要,而且可行.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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