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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向会英 《体育科研》2011,32(3):31-35
体育赞助的相关法律问题已经成为影响和制约我国体育赞助发展的重要因素之一。通过文献资料、对比分析的方法,从多个角度对体育赞助的相关法律问题进行梳理、分析和探讨,对我国体育赞助法律规范保护提出思考和建议。  相似文献   
2.
解决学校体育伤害事故纠纷,从形式上表现为对体育伤害事故的责任认定,实质核心问题是对伤害事故的合理赔偿。采用文献资料、逻辑分析、对比研究的方法,通过对发达国家学校体育伤害事故赔偿制度进行比较以及对我国现行学校体育伤害事故赔偿相关制度进行分析,提出根据我国国情,同时借鉴国外的先进经验,建立以侵权责任法为基础,保险和社会保障制度手段相结合的全面、高效的学校体育伤害赔偿的制度,以充分保障学校、家长、学生以及各方的合法权益。目前,实现这一制度还需要加强相关法治建设、完善保险制度和建立高效的救济途径。  相似文献   
3.
大型体育赛事中的体育暴力危害城市的公共安全。文章从竞赛暴力和观众暴力两个层面对体育暴力的法律规制进行探讨,对竞赛暴力提出行业内部处罚,适当追究民法责任和刑法责任,同时在刑法干预时要谨慎。并对观众暴力法律规制的情况进行分析,根据现实情况提出完善相关法律的建议。  相似文献   
4.
论“Lex Sportiva”的法合理性   总被引:2,自引:0,他引:2  
在国际体育仲裁院的推动下,“Lex Sportiva”得到了快速的发展.然而,处于发展中的“Lex Sportiva”作为法仍受到各种质疑.通过探讨“Lex Sportiva”作为法的现象存在,分析“Lex Sportiva”独特的法特点,从法人类学、法社会学角度解释“Lex Sportiva”作为法现象的存在合理性,提出“Lex Sportiva”就是一种存在的法现象.并从法的价值、法的有效性、法的合社会规律、法的程序正义和规范的稳定性及可预测性等几个方面进一步论证“Lex Sportiva”作为法的合理性,结果表明“Lex Sportiva”具有法的本质特征,是现实存在的发展中的法.  相似文献   
5.
国际足联前主席约瑟夫·S.布拉特和欧足联前主席米歇尔·普拉蒂尼腐败案是2016年国际足联的重大事件之一。普拉蒂尼在受到国际足联道德委员会的处罚后,上诉到国际足联上诉委员会,而后上诉到国际体育仲裁院,最后又上诉到瑞士联邦高等法院。本文通过对普拉蒂尼上诉案,尤其是上诉到瑞士联邦高等法院案进行法理分析,并就此案深入地探讨了瑞士法律与基于瑞士法律的国际足联规则和国际体育仲裁规则的适用情况,进一步透视了瑞士法律对于此案件的处理机制,并指出该案判决仍然可能存在罪罚相称性的问题。  相似文献   
6.
操纵比赛对于体育竞赛来说具有非常恶劣的影响,因此,打击操纵比赛成为体育界的重要任务。然而,在具体的案件中,打击操纵比赛可能涉及到触犯法律所保护的利益。“卡帕蒂案”显示,在与腐败行为与操纵比赛作斗争的公共利益敏感的仲裁案件中,仲裁员更倾向于支持“公平比赛”,而不是获得证据过程中的“违规行为”。  相似文献   
7.
建立我国职业体育反垄断法豁免制度直接关系到职业体育的未来发展问题,具有深远的意义.通过分析国内外职业体育反垄断法豁免制度的研究成果、国外职业体育反垄断法豁免制度和实践,以及国内职业体育的垄断现状,认为我国应建立职业体育反垄断法豁免制度,并根据职业体育的竞争性平衡、生产的特殊性、竞赛产品质量的特性、消费者福利及俱乐部之间特殊的利益关系等理论进一步论证建立职业体育反垄断法豁免制度的必要性.《反垄断法》作为豁免制度法律基础,其法宗旨与建立职业体育反垄断法豁免制度的目标具有一定的契合度,其内容也为职业体育豁免制度的建立留下了空间,这使职业体育反垄断法豁免制度的建立具有可行性.我国职业体育反垄断法豁免制度的内容应包括准入限制、赛事转播权集中出售、劳工和集体谈判、运动员流动制度等特殊垄断行为,它还应具有随着职业体育的发展而不断调整的阶段性特点.  相似文献   
8.
无正当理由终止合同赔偿是职业足球的常见问题。通过解决此类争议,国际体育仲裁院(CAS)形成了无正当理由终止合同赔偿的独特法理。采用案例分析法、比较研究法和归纳法,对职业足球无正当理由终止合同赔偿的CAS法理进行研究。研究认为,CAS首先适用特殊条款和不可抗力原则,然后适用"积极利益"原则并根据客观标准计算赔偿,通过遵循基于公平、诚信的"有约必守"原则和适用"积极利益"原则的威慑作用,以维持职业足球的合同稳定。通过对涉中国俱乐部的典型判例进行分析,提出:适用中国法律在理论上是可行的,但实际上适用中国法律冲突导致适用国际足球规则成为一种共识;对于CAS仲裁可能的中国当事方,不能忽略公平和诚信原则,应遵守国际足球规则、CAS法理和中国法律的基本原则。  相似文献   
9.
反垄断法视野下职业体育电视转播权的营销   总被引:1,自引:1,他引:0  
职业体育电视转播权的营销已成为职业体育的重要经济来源之一,直接影响着职业体育的发展。作为一种市场行为,职业体育电视转播权的营销理应受到反垄断法的调整。随着我国《反垄断法》的颁布与实施,也必然会对职业体育电视转播权的营销起到调整和规制作用。采用逻辑分析、对比分析的研究方法,对职业体育电视转播权营销的反垄断问题以及职业体育发达国家的电视转播权在反垄断法框架下的营销策略进行分析,结合我国转播市场的具体情况,提出《反垄断法》框架下职业体育电视转播权营销的思考与建议。  相似文献   
10.
有无正当理由终止合同是职业足球领域的常见问题,国际体育仲裁院(Court of Arbitration for Sport,CAS)通过解决这类争议,逐渐形成了职业足球正当理由终止合同的独特法理。对职业足球正当理由终止合同的CAS法理进行研究,指出:俱乐部欠薪、侵犯运动员人格权可构成球员终止合同的正当理由;球员重大违约或严重不当行为可构成俱乐部终止合同的正当理由;球员表现不佳或伤病难以构成俱乐部终止合同的正当理由。CAS已形成评判这些事由是否构成正当理由的相应标准。为维护合同稳定,CAS法理强调有约必守原则,突出诚信原则,保护运动员的人格权。分析涉及中国职业足球俱乐部的CAS判例,认为:CAS可能的中国当事方应加强规则意识、法律意识,充分学习和了解国际规则和CAS法理;中国足球治理的规范化、法治化不足,急需加强法治化建设。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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