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表见代理制度始于1900年的德国民法,由于历史的原因,直到20世纪80年代中期,随着我国市场经济的逐步建立及经济代理贸易的日益频繁,大陆学者才开始对它进行研究。直到九十年代后期,合同法才以法律的形式确立了我国的表见代理制度。我国的表见代理制度适用范围很广,明确提出了当代理人超越代理权时,第三人“有正当理由相信”就构成表见代理,使法官具有较大自由裁量权。即便没有代理权、代理权终止,只要第三人“有理由相信”,均构成表见代理。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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试论惩罚性损害赔偿的法律适用 总被引:4,自引:0,他引:4
惩罚性损害赔偿制度是相对于传统的补偿性损害赔偿制度而言的 ,它是英美法中广泛认可的一种法律制度。本文主要探讨了惩罚性损害赔偿制度的适用范围和影响惩罚性损害赔偿金的多种因素 ,指出我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 49条规定之缺陷 ,同时提出相应的完善对策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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