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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我国常有婚内侵权行为的受害人无法得到应有救济的案例,无救济即无权利,这与我国法治精神相悖离的。随着我国经济的日益发展、夫妻个人财产权的确立以及公民维权意识的增强,我国立法建立婚内侵权赔偿制度是必要的,亦是切实可行的。同时,应建立相关配套设施,如配偶权、非常财产制等。  相似文献   
2.
现实生活中存在大量的好意同乘侵权行为,国外立法与研究多倾向于减轻机动车辆供给者的赔偿责任,我国现行立法对此暂无规定,司法实践与学界普遍认为好意同乘并不是机动车辆供给者的免责事由。该文重点探究好意同乘侵权行为的内部关系,从而明确其价值导向、归责原则、具体处理规则等问题,旨在对好意同乘侵权行为有进一步的深入研究。  相似文献   
3.
我国两岸四地关于建筑物区分所有权立法均经历了一个曲折发展的历程。四地立法目的是一致的,但具体规则各具特色,因而回顾四地立法进程有助于更好地认识该制度之价值,并总结立法启示如下:建筑物区分所有权制度是社会经济发展之产物,它的发展完善亦促进了社会经济的进一步发展,而政府部门与居民在区分建筑物的管理和维护中都起着举足轻重的作用。  相似文献   
4.
不动产登记错误致害的赔偿义务人为登记申请人或登记机关,但必须清晰区分不动产登记错误的原因来确定赔偿义务人承担的具体责任形态。对于因登记申请人恶意导致登记错误而造成受害人受损的,实属一般的民事侵权行为。对于因登记机关的过错导致登记错误而造成受害人受损的,其承担的是民事侵权责任还是国家赔偿责任,可赋予被害人自由选择行使救济权利。现阶段,登记机关暂不适宜承担无过错责任,宜采过错推定责任,另外,登记机关承担赔偿范围既包括受害人的直接财产损失,也包括间接财产损失。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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