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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的出台,对我国法院审理涉外代理案件在法律适用上统一了标准。然而由于我国司法实践的匮乏,加之我国实体法中又无有关代理单行法对之概念加之明确,民法与合同法对代理的界定也不一致,这必然导致我国法院对涉外代理案件适用的困顿或导致出现司法惰怠。为保证我国关于涉外代理法律制度的有效、准确实施,我国有必要借鉴海牙国际私法会议《代理法律适用公约》中有关条款的规定,或以单行法的形式,或以司法解释的方式,明确界定《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关于代理法律制度规定的适用范围,对代理采用明确定义、穷尽列举及排除性条款相结合的方法,对代理的适用范围进行规范。以突破立法界定缺陷导致的司法困境.完善我国的代理法律法规。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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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的出台,统一了我国法院审理涉外代理案件法律适用的标准。由于我国司法实践匮乏,加之实体法对代理及涉外代理概念界定模糊不清甚至前后矛盾,导致我国法院在审理涉外代理案件适用法律方面出现困顿甚至司法惰怠。为保证涉外代理法律制度有效准确实施,我国有必要借鉴海牙国际私法会议《代理法律适用公约》中有关条款的规定,以出台单行法或以司法解释的方式,明确界定涉外代理法律制度的适用范围,以突破因立法缺陷导致的司法困顿。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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