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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于视频截图的著作权法保护应区分视频的类型。其中,视听作品的截图作为视听作品的一部分,不宜将其视为摄影作品,相比之下,认定截图构成视听作品组成部分更为合理;录像制品截图的保护在我国有其特殊性,由于连续画面和单帧画面的独创性标准不统一,目前在录像制品截图的保护路径上难以找到完美的解决方案,将录像制品的截图作为摄影作品保护,从结果上看是相对公平的选择。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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