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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五月上旬,我在县委招待所开会。有天下午到街上去闲转,看到一则县司法局和总工会联合举办法律知识竞赛的广告。我就产生了去参加这次竞赛的想法。第二天早晨,我便赶到离招待所几里远的‘职工俱乐部’准备参加竞赛。到那里一看,人家竞赛的人还没到齐。主席台上旁边有一木牌,上面写着参加竞赛的单位名称和人名。我向旁边的一位同志询问参加竞赛的情况,他说这个竞赛是县司法局和总工会办的,参加竞赛的都是各单位提前报了名的。看来这个竞赛是参加不成了。我便准备回招待所去,却想起  相似文献   
2.
关于文责自负要不要盖章,许多同志发表了不同的意见。在此,仅谈一点个人的看法和建议。首先,我认为《新闻知识》第一期上王清平、彭安怀和第四期上李小友同志的意见值得重视。有的同志认为文责自负也要盖章,否则就会造成更多的失实稿件。实际上,对于多数稿件来说,审稿盖章者并不了解稿件的真实与否。因为,每篇真实的稿件都要通过新闻作者深入细致的调查了解来获得。因此,可以说,目前新闻单位的稿件送审制度在多数情况下只是走过场而已。将稿件必须送审盖章作为防止报道失实的手段似乎作用不大。这一点也可从反面得到证实:当前报刊上披露的报道失实的稿件,并非因未盖公章而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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