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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城某家电视台因报道一未成年女孩遭姐夫强奸案,受害人家属以侵害名誉权将电视台告上法庭,法院一审判决电视台构成名誉侵权。理由是该报道对受害人予以报道时对受害人的隐私事项保护未能尽到注意义务.导致受害人的真实身份在当地被周围的人指认,受害人精神痛苦加剧。此案目前在上诉之中,无论终审结果如何,这一新闻纠纷再一次给新闻媒体提出警示:报道题材注重市场的高回报,必然伴随可能侵权的高风险。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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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5年12月29日,被广西桂林市中级法院以杀人罪、骗保罪判处死刑的李明荣、何巧珠,在广西恭城瑶族自治县验明正身后,被押赴刑场,采用注射方法执行死刑。俗话说,虎毒不食子,然而李明荣欠下了一屁股赌债后,竞伙同债主、堂嫂何巧珠实施了二起骇人听闻的杀人骗保案,其中一名受害人竟然还是他的儿子。最终他们害了人,未能骗得巨额保险金,落了个自我毁灭的结局。[编者按]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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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精神损害赔偿问题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万由伟 《华中科技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1997,(2)
侵害人对受害人造成的精神损害必须通过有关法律规定给予物质赔偿。本文就精神损害赔偿的适用范围、赔偿的对象及数额的确定等具体问题提出见解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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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体育与科学》2017,(1)
运动伤害免责观念在罗马法上即已具备了深厚的理论和实践基础。然而,一个流传已久的谬误是,这一观念来自一个古老的拉丁格言"自愿不成立侵害"(volenti non fit iniuria),由《学说汇纂》中的D.47,10,1,5法言发展而成。对罗马法原始文献的考察显示,D.47,10,1,5处理的是侮辱与诽谤之诉,与运动伤害无关。作为现代法上体育侵权抗辩事由的受害人同意与自甘冒险规则之真正渊源是D.9,2,7,4,它规定在限于自由人参加的、公开举行的摔跤、混斗和拳击比赛中,一个人无需为杀死或伤害另一个参赛者的行为承担责任。D.9,2,7,4展示了精细化的法技术,蕴涵了博大的人文关怀和运动哲学思想。直到今天,一些器物化的立法和司法裁判与之比照,仍然相形见绌。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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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储齐 《课堂内外(小学版)》2009,(9):41-43
这天.尼可接到了罗卡警官打来的电话.罗卡抱怨道:“这实在是一起奇怪的案件.受害人是一位性格古怪的老人……尼可,我需要你的帮助。” 相似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