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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久前,香港《纯学》主编王敬羲前辈见告,金枫出版公司的老板周安托先生已于去年3月25日去世,并把报道此消息的台湾某报交给了我。该报的一篇题为《金枫出版社后继有人》的章说:“周安托曾因出版荷兰汉学家高罗佩的《秘戏图考》和法国巴黎大学专研俗学的陈庆浩所主编的《法国性学大系》而被(台湾)新闻局以出版法以‘妨害风化罪’告发,然而却在官司获胜、出版法废止后不久辞世,颇令出版献嘘。”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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批评报道屡吃“官司”的原因,就文章本身的内容看,不外乎两种:客观性的事实失实──或基本失实,或部分失实;主观性的言词失当──或恣意推论,或片面评论。由于事实属实是任何报道都必须无一例外恪守的准则,没有探讨的余地,所以用词规范就成了批评报道必须尽力注意的问题。当然,这不仅仅是为了少惹麻烦。言词的客观性是由事实本身的客观性决定的,所以客观性的言词失实仍然属于事实失实。而言词的主观性则表现为作者基于不同的立场和动机而作出的判断和评价,所以带有主观色彩的言词的失实基本体现为评论失实、推论失实。如何区分评…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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女作家虹影几度卷入文字官司中:先是版权纠纷。然后涉嫌影射30年代作家陈西滢和凌叔华,现在又被他们的女儿陈小滢告上法庭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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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年来,在改革开放的大潮中,舆论 监督对端正党风、匡正时弊、严肃法纪、反腐倡廉方面发挥了重大作用。尤其是在依法治国的今天,让新闻舆论监督法制化,更有着深远的意认。众所周知,改革开放以来,我国新闻媒体发生的新闻官司越来越多。面对新闻官司的挑战,如何保障和规范新闻舆论监督并使之法制化,已成为势在必行之事。本文就此谈一点粗浅的看法。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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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为灾难新闻报道的及时公开提供了强有力的法制保障。但是,这并不意味着媒体不再受到任何约束,因为离开了必要的边界,报道可酿成“新闻酷刑”或“正义的恶”,甚至会惹出新闻官司。 相似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