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本学科首页   官方微博 | 高级检索  
文章检索
  按 检索   检索词:      
出版年份:   被引次数:   他引次数: 提示:输入*表示无穷大
  收费全文   18篇
  免费   1篇
  国内免费   1篇
教育   15篇
科学研究   1篇
体育   1篇
综合类   2篇
信息传播   1篇
  2023年   2篇
  2019年   2篇
  2014年   2篇
  2013年   1篇
  2011年   2篇
  2010年   1篇
  2009年   2篇
  2007年   2篇
  2006年   2篇
  2005年   1篇
  2002年   2篇
  2001年   1篇
排序方式: 共有20条查询结果,搜索用时 31 毫秒
1.
"以贷还贷"的现象近几年在银行的存贷款业务中很普遍。"以贷还贷"凭借自身存在的优势,在实践中大量存在,各级法院受理的借款合同纠纷中关于"以贷还贷"的案件也呈上升趋势,但是立法上对于"以贷还贷"行为的规定屈指可数,银行以及债务人对"以贷还贷"的合同效力及相关问题认识不足,可能造成新的金融风险和法律风险。因此,从法律的层面上认清关于"以贷还贷"行为中存在的问题,以克服现有规定的缺陷是非常有必要的。  相似文献   
2.
马艳荣  康鹏 《大观周刊》2011,(35):33-33,35
随着经济的发展,社会的不断进步,商品交换日益密切,对产品的要求也越来越高。而当产品存在瑕疵无法实现其交换价值时,为维护买方利益而追究卖方责任就成为必然,产品瑕疵担保责任应运而生。我国法律对产品瑕疵担保责任也做了相应的规定。本文就产品瑕疵担保责任的概念、特点、内容等做了简单的分析。  相似文献   
3.
公私合作中行政机关将部分行政任务交由私人履行,行政机关的履行责任转变为私人的履行责任,行政机关对私人所执行的行政任务负担保责任和监督责任。行政任务承担责任方式的转变给行政法发展带来巨大的挑战,以担保行政为中心的担保行政法孕育产生。  相似文献   
4.
传统的关于出卖人物之瑕疵担保责任性质的争议定位于法定担保和债的履行,其系概念法学的思考方法,并不能揭示其本质。从经济学的视角来观察,出卖人物之瑕疵担保责任的法律性质在于恢复对价均衡。  相似文献   
5.
韩涧明 《收藏》2013,(11):168-169
4月18日,由中国拍卖行业协会主办的2013中国文物艺术品拍卖国际论坛在北京会议中心举行。时隔4年之后,面对新一轮市场调整,中国拍卖业各方代表人士再次聚首,共商未来发展之路。作为业内最为权威的学术  相似文献   
6.
在产品责任法的发展历史上,产品责任的归责原则经历了担保责任,疏忽责任到严格责任的发展过程。严格责任原则对消费者的保护是最为充分的,是产品责任立法的发展方向。在我国,根据《产品质量法》的规定,生产者承担严格责任,销售者承担过错责任。  相似文献   
7.
近年来我国加快了购买公共教育服务法治化步伐,政府购买服务的法律责任内容及其分类的研究不断取得发展,但对担保等新的责任类型及如何实现并未形成共识。政府担保责任是在以契约方式由社会力量提供公共教育服务条件下产生的一种新型责任,构成了实现公共教育服务“提供—生产”职责分离的条件。为此,要在认识政府购买公共服务的“契约治理”本质基础上,区分“公共教育服务”与一般服务的属性差异,并由此分析政府购买公共教育服务担保责任的含义和特征,揭示担保责任实现的行动逻辑。行政机关的价值定位对契约关系发展和购买服务效果具有主导影响,担保责任实现需要把握以下策略:处理好调控引导与使用行政优益权的关系,恪守购买服务法治化要求;遵循对价交换原则,为成本普惠、教育质量等担保责任履行提供条件;尊重社会组织真实意志,提高购买服务的契约合意程度。  相似文献   
8.
权利瑕疵担保责任是在罗马法特定的法律环境下产生的。近现代大陆法系国家对其的继承,更多的是一种对传统的沿袭而非理性的逻辑建构。买卖契约法律结构的改变、善意取得制度及物权公示原则的确立,造成了权利瑕疵担保责任制度在近现代买卖法体系中的尴尬地位。权利瑕疵担保制度在现代买卖法体系中已经丧失了独立性,我国合同法并没有确立也不宜引进权利瑕疵担保制度。  相似文献   
9.
随着我国经济建设的蓬勃发展,一方面丰富多样的物质产品使人民的物质生活所需得到极大地满足,另一方面由于利益驱动,假冒伪劣产品充斥市场,极大地危害了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因产品质量责任提起的诉讼不断上升.本文从产品质量责任的两个重要界限出发,对产品质量责任进行论述,以便确定责任人的责任范围和承担责任的方式,切实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相似文献   
10.
市场经济的高速发展使得市场主体之间的利益关系变得愈发复杂,尤其是售假者和打假者之间的博弈现象已然成为市场秩序健康发展的不稳定因素。基于此种现状,运用全新视角将"知假买假"行为与"赌博"行为相类比,对实践中"知假买假"者的法律属性进行区分,分别认定为"知假买假"的消费者和"知假买假"的非消费者并适用不同的法律规范。同时,若对"知假买假"的消费者适用《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55条的惩罚性赔偿须清晰界定两要件,一为经营者"欺诈"与"欺诈行为",二为经营者"瑕疵担保责任"豁免的例外。最后,在"知假买假"的实务案件中,必须制定相配套的法律制度和灵活运用涉及到的具体法律规范。  相似文献   
设为首页 | 免责声明 | 关于勤云 | 加入收藏

Copyright©北京勤云科技发展有限公司  京ICP备09084417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