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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许增裕 《玉溪师范学院学报》2006,22(11):62-64
民法主要是调整私人利益的实体规范,它以关心人、保护人的精神安宁为最高准则.民法的本质就是权利法,是公民权利的保障,应体现权利本位,权利是民法的出发点和归宿.民法应赋予民事主体一系列的权利而不是主要规定强制性的义务.在一个公权利发达而私权利相对滞后的社会,应积极培植私权利,提倡以人为本,把权利本位作为民法的价值基础. 相似文献
2.
曾献文 《湖南师范大学社会科学学报》2002,31(2):57-60
市民社会和市民人性是不断发展的。它经过了古希腊罗马的道德人和资本主义的经济人时代,现在正走向整合二的新阶段。与人相应,未来的中国民法典必须把握这一趋势,将道德人和经济人分别安排在民商事组织层面和民商事行为层面,从而维护市民人性的健全发展。 相似文献
3.
孙万强 《邯郸职业技术学院学报》2004,17(4):23-24,27
阐述制定中的我国《民法典(草案)》设定隐私权的相关问题。隐私权作为人格权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是每个自然人与生俱来的权利。隐私是人的社会生活的组成部分,尊重和保护隐私权对于稳定社会秩序,使人们免受精神痛苦是极为重要的,也是宪法精神的宗旨。 相似文献
4.
5.
6.
马恩斯 《长春教育学院学报》2015,(17):1-4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民法总则专家建议稿》(征求意见稿)第一百三十七条规定了法律行为无效制度.对该条款所规定之法律行为无效制度进行商法思考,发现其主要是针对传统民事行为进行规范,未能从发展的角度充分考虑创新性商行为的法律判断原则. 笔者对该条款提出补充建议并加以阐述,以期实现商行为立法的进一步完善. 相似文献
7.
张寒 《湖北成人教育学院学报》2011,17(4):74-75
罗马法是奴隶制法的颠峰之作,罗马私法更具有突出的地位.封建制的中国不具备继承学习罗马法的条件.在全新的时代背景下,在民法典呼之欲出的中国,历史并没有尘封罗马法的光芒,它仍然具有独特而巨大的现实意义. 相似文献
8.
王丽 《黑龙江生态工程职业学院学报》2021,34(6):87-92
我国《民法典》合同编中绿色条款的创设是政治、社会、法律多重因素作用的结果.关系契约理论和民法社会化进程的推动为合同编的绿色化提供了理论基础.合同编有六个条文直接表达绿色原则,但其规范属性和效力并不完全相同.对绿色条款规范属性认识的差异和效力性规定的缺位导致了其司法适用上的障碍.绿色条款有独立的法治与生态价值,对其理解与适用应以绿色原则为价值导向,依据其自身所具有的规范属性和相关配套制度的衔接实现其法治与生态功能. 相似文献
9.
董媛 《佳木斯职业学院学报》2021,(4)
2020年5月28日,第十三届全国人大三次会议表决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以下简称《民法典》)~([1]),并于2021年1月1日起施行。这标志着我国民法已进入民法典时代。《民法典》中的亮点诸多,其中物权编的一大亮点——创设了"居住权"这一新型用益物权,这也是我国以正式的法典形式首次提及的权利。从我国司法实践上看,关于居住权的案例颇多,从社会需求出发,《民法典》肯定了居住权的立法价值,因此,研究居住权制度具有现实意义。 相似文献
10.
基于《民法典》中非营利法人的规范文本,对体育行业协会法人治理的学理内涵做出推演。借助“场域”结构框架分析体育行业协会法人治理问题。“组织域”维度,体育行业协会内部章程及制度不够完善、内部治理结构不健全、法人治理机制功能失调、“会企关系”有待完善。疏解策略包括加强体育行业协会规章制度建设,推进制度资源积累的良性发展;健全治理结构,完善组织机构;遵循会员服务逻辑,提升“会企关系”。“社会域”维度,体育行业协会自治与政府干预边界不清、体育行业法律资源稀缺、体育市场监管体系标准化与规范化程度不够。疏解策略包括政府应强化对改革的顶层设计,在切实为协会赋权的基础上,进一步明确政府监管边界,完善政府对协会的年检与评估机制;强化法律制度供给,完善体育行业立法,将体育行业立法与体育市场治理现状有效衔接,切实赋予协会在体育行业自治领域的立法权、执法权与监管权;发挥体育行业协会的自律功能,借助技术赋能,完善体育行业监管机制的标准化和规范化体系建设,提升体育行业协会的市场监管和服务能力。 相似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