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请当事人》的调解职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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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本文: | 达彤.《有请当事人》的调解职能[J].视听界,2013(3):89-89.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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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姓名: | 达彤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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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单位: | 南京广播电视集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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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 | 2012年3月,南京广播电视集团以(《有请当事人》(以下简称为(《有请》)为载体和命名,成立了人民调解委员会,将坚持了十年的民间调解上升为具有法律效果的司法调解,积极探索运用人民调解原则、程序、方式,开展电视调解新途径。至2012年底,巳现场调解矛盾纠纷260多件,接待当事人近800人次,调解成功率达七成以上,受到社会各界的赞誉。这种全新的运作机制为栏目组和司法系统带来了巨大的社会影响,大量调解成功的实例证明,全新的合作机制为双方都带来了可持续发展的契机,为政府部门和媒体的合作提供了范本。江苏省司法系统将这一合作模式向全省推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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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 键 词: | 人民调解委员会 当事人 南京广播电视集团 职能 社会影响 司法系统 合作机制 可持续发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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