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 要: | 为有效地利用法律武器为其专制主义集权政治服务,朱元璋对立法工作非常重视。他把“纪纲法度”作为“为治之本”,列为建国之初的“先务”。朱元璋在其统治时期,除积极制定、颁布,并屡次修改和补充王朝的根本大法——《大明律》外,还颁布了亲自编纂的重要法典——《大诰》四编及一系列临时峻令和条例。这些律、诰、例、令互为补充,形成明初严密的法律体系,是统治阶级科罪量刑的主要依据。在积极制定和完善法律的过程中,朱元璋是用什么思想来指导官吏们用刑的呢?他的用刑思想与实践是否一致呢?本文略作论述,以就教于方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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