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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似文献
 共查询到20条相似文献,搜索用时 31 毫秒
1.
图书馆业务与复制权的保护   总被引:3,自引:0,他引:3  
赵靖 《图书馆杂志》1994,13(6):14-15
一、复制权与图书馆业务的关系根据我国《著作权法》第十条规定,复制权是著作财产权中的一项权利,一般是指复制作品的权利。复制权是作者首要的基本的专有权利,作者行使著作权(版权)亦集中体现在复制权上,因为复制是使作品能够广泛传播和使用的重要手段。当然,  相似文献   

2.
李杨 《中国出版》2012,(12):25-28
复制权成为著作财产权的基础性权利,一定意义上是由传统印刷技术限制下的特定历史条件所决定的。随着传播技术的迅猛发展,复制权受到强烈的冲击,正逐渐失去著作财产权的基础性地位和优势。从"传播"的内涵与著作财产权体系的结构划分出发,"传播"是著作权人实现利益回报的主要方式,著作财产权体系的权利基础应为控制作品"传播"所享有的利益——传播权。著作财产权体系简化后的"大传播权"设计,不仅有助于消弭公众因误解著作财产权而造成的逆反心理,同时又对社会公众逐渐认同、接受和遵守著作权法起到积极的引导作用。  相似文献   

3.
编辑在审读加工过程中应注意的问题   总被引:3,自引:1,他引:2  
我国《著作权法》第三十三条中规定 :“图书出版者经作者许可 ,可以对作品修改、删节。报社、期刊社可以对作品作文字性修改、删节。对内容的修改 ,应当经作者许可。”第十条“著作权包括下列人身权和财产权”中第三、四款指出 :“修改权 ,即修改或者授权他人修改作品的权利” ;“保护作品完整权 ,即保护作品不受歪曲、篡改的权利。”上述规定表明 ,《著作权法》既赋予编辑人员权利 ,又对权利加以限制。一般来说 ,在编辑出版工作中 ,编辑与作者应该互相沟通、互相磋商、互相合作、互相补益。作者不可借口“文责自负”而拒绝编辑提出的正确的…  相似文献   

4.
本文研究议题为著作权法制面对数位环境冲击之制度调整思考。本文首先说明数位与网路科技不仅为当代社会著作利用带来相当多的变化,也使著作权制度面临诸多困难议题。藉由对著作权法制发展史与著作权法第1条规定的检视,本文提出「促进著作流通利用」乃达致著作权法各项立法目的之共同且最主要之途径(方法),并尝试在此脉络下,检视合理使用、公开传输权、权利管理电子资讯、防盗拷措施的保护及著作权仲介团体条例等制度设计。最终重申并阐释「促进著作流通利用」乃是用以检视著作权制度是否合于当代社会需求之关键。  相似文献   

5.
赵强 《当代传播》2001,(3):43-45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十条的规定,著作权包括这样几种人身权和财产权:发表权、署名权、修改权、使用权和获得报酬权。这五种权利只是狭义著作权的内容,广义上的著作权还应该包括作品传播者的权利。在网络空间,著作权人理所当然享有著作权法规定的相关权利,但是由于传播形式的变化,行使这些权利的方式也在发生着变化;而现有著作权法在对网络作品著作权人权利实施保护时,实践中又存在着一些模棱两可的情况,使传播者在实际操作中面临窘境,并由此引发了一些争议。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网站是否有法定许可的转载权?…  相似文献   

6.
专有出版权利弊谈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专有出版权,是法律赋予我国图书出版者,在合同有效期内和在合同约定地区内,以同种文字出版图书的独占权利。我国著作权法第三十条规定:“图书出版者对著作权人交付出版的作品,在合同约定期间享有专有出版权。”这是我国著作权法有别于其他国家著作权法的一项重要特征。目前世界上只有我国在国内法中,对国内的图书出版者授给了这种专有权利。根据我国著作权法及其实施条例的有关规定,这种专有权利包含有下列的内容:  相似文献   

7.
张教授从国外带回一部刚出版不久的科技著作,同事们认为这是一部很有价值的著作,建议他翻译出来,在国内出版。张教授曾听人介绍过我国著作权法的有关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十条第(五)项明确规定:著作权人享有的权利包括“使用权和获得报酬权,即以复制、表演、播放、展览、发行、摄制电影、电视、录像或者改编、翻译、注释、编  相似文献   

8.
去年12月,台湾《新书月刊》主持选出了1984年台湾“出版界十大新闻”。参加这次评选的有台湾文化、出版、学术界知名人士共七十多人。评选的出版界十大新闻是: 1.通过著作权法修正草案。台湾“立法院”终于在去年11月5日,通过了著作权法修正草案,从而结束了漫长的拟草过程,进入审议阶段。这项著作权法使文化界人士瞩目的是,采取创作保护主义的著作权精神,著作物一经完成,即  相似文献   

9.
音像版权是关于音像作品的知识产权,属于版权(或称著作权)当中的一种。我国《著作权法》规定的著作权包括一系列人身权和财产权,如发表权、署名权、修改权、保护作品完整权、复制权、发行权、出租权、展览权、表演权、放映权、广播权、信息网络传播权、摄制权、改编权、翻译权、汇编权以及其它权利。其中摄制权就是以摄制电影或者以类似摄制  相似文献   

10.
围棋棋谱是指用图和文字说明围棋下法或解释围棋对局的书或图谱.它既具有技术和思想功能,也具有艺术功能.前两者不足以证明围棋棋谱属于著作权法上的“思想”,后者则可以展现围棋棋谱作为著作权法上“表达”的个性.围棋棋谱属于性质上不可分割使用的合作作品,其著作权原则上归属于对弈双方,但在世界大赛中归属于赛事组织者,在其他情形下则要兼顾俱乐部、赛事承办方和赛事赞助商的优先使用权.围棋棋谱的著作权内容包括著作人身权和与棋谱复制、出版、传播相关的所有著作财产权,这些权利受到一定形式的合理使用和法定许可的限制.  相似文献   

11.
无主著作财产权的归属涉及国家公共政策目标的实现,著作权的公共政策意蕴不仅涉及文化教育政策,同时关乎国家产业政策;著作权制度是一种激励制度,其内在激励机制从实现文化教育方面的公共政策而言,不仅惠及创作者,同时惠及传播者;从实现促进文化产业发展方面的公共政策而言,这种激励还影响到国家文化产业的国际竞争力。因此,在《著作权法》的修改中,对于《著作权法》第十九条关于无主著作财产权归属的确定应更为全面地结合公共政策进行考量。  相似文献   

12.
纪念与思考     
文章回顾了10年前我国近代图书馆创建百年时掀起的一场思想解放运动,以及这场运动催生的图书馆繁荣之果,思考了面对发展的诸多问题。著作权权利类型和制度构建中,分析了著作人格权与财产权二分类型面临的困境,提出了著作人格权和财产权去类型化的观点,建议以传播权为中心重构著作权类型,并指出了其制度构建意义。参考文献1。  相似文献   

13.
一、何谓书眉? 书眉的定义:按《现代汉语词典》的解释,就是“书页的上端”。按《辞海》的解释是:“横排本书籍排印在版心上方的书名、篇章序次和标题等文字。”书之“眉”,犹如人之“眉”,书眉处理得好,看起来就眉清目秀,起到了书页的美观作用。书眉还有另一个作用,就是和目录一样,帮助阅读人便利寻找需要阅读的内容,特别是大部头的著作。篇幅少的图书,就不必要书眉了。  相似文献   

14.
梁漱溟的《东西文化及其哲学》(商务印书馆1999年版)是一本老书。原来只择大意而览;近日重读之。读到第17页时发现这样一句话“东方化的态度,根本是与西方化刺谬;此种态度不改,西方化的政治制度绝对不会安设上去”初以为是偶然排印错误。又读到第44页:“……正是同‘权利’相刺谬的权。”仍是“刺谬”。看来这个“刺谬”不是一时的失误。  相似文献   

15.
日本的旧著作权法(1899年制定)第7条,有如下规定:①“保护期限——翻译权为作者原著发行后10年以内,如果没有发行其译本,其翻译权随之消失。②在前项所述期限内,作者著作被译为未受版权保护的某国语译本,此国语翻译权随之消失。”这一条款在日本通常被称为翻译权10年保留  相似文献   

16.
著作权法第三次修订的修订草案删去了现行著作权法第三十四条。参照现实,该条文的功能是编辑出版过程中必备环节的保障,应予维持。依据法理,该条文的内容不宜保留在规定排他性出版者权的章节中,应予修改。通过分析编辑修改权条款的内容与保护作品完整权之间的关系可知,对作品文字性的修改实为对保护作品完整权的限制,也是判断是否侵犯保护作品完整权的标准。因此,修订草案可将编辑对作品文字性修改的权益规定在"权利的限制"中,以解决现实与理论的冲突。  相似文献   

17.
在当前的新闻传播实践中,有一些问题虽然在法律上有明确的是非判定,但很多媒体人仍不甚明了,笔者在此就几个常见的“似是而非”的问题作一解析. 1.新闻职务作品的著作权属于谁? 根据我国现行《著作权法》第16条以及《著作权法实施条例》第12条的规定,职务作品分为两种类型:一种是“一般职务作品”,著作权归作者享有,但单位享有“业务范围内的优先使用权”“自作品完成两年内第三方以相同方式使用的同意权”以及“所获报酬分成权”.另一种是“特殊职务作品”,作者享有署名权,著作权的其他权利归单位享有.后者主要包括两种情形:一是主要是利用单位的物质技术条件创作,并由单位承担责任的工程设计图、产品设计图、地图、计算机软件等职务作品;二是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者合同约定著作权由单位享有的职务作品.  相似文献   

18.
罗滦 《湖北档案》2009,(11):19-21
著作权法保护什么?伯尔尼公约第一条对这个问题做了明确的回答,“适用本公约的国家为保护作者对其文字和艺术作品所享有权利结成一个联盟”,实际上保护的是作者对其作品所享有的权利。档案的作用毋庸质疑。它是整个民族文化财富的重要组成部分.承载着人类历史文明。  相似文献   

19.
利益平衡是现代著作权立法的基本精神,也是著作权制度设计和著作权法修改的指南.我国《著作权法》第一条开宗明义,明确规定"为保护文学、艺术和科学作品作者的著作权,以及与著作权有关的权益,鼓励有益于社会主义精神文明、物质文明建设的作品的创作和传播,促进社会主义文化和科学事业的发展与繁荣,根据宪法制定本法",这一规定明确了著作权法要保护作者的著作权,保护与著作权有关的权益(传播者权),鼓励作品的创作与传播,促进社会主义文化和科学事业的发展与繁荣(公众的合理使用权利),在具体内容中专门规定了"著作权人及其权利"(其中以列举方式规定了著作权人享有17项人身权和财产权),"权利的限制"(其中以列举方式规定了12种情况下使用作品,可以不经著作权人许可,不向其支付报酬,属合理使用),以及"与著作权有关的权利"(包括出版者、表演者、录音录像制作者、广播电台电视台的权利).著作权法这样的制度设计就是为了解决相互交织的著作权人利益、传播者利益与使用者利益之间的冲突,维持这些冲突利益的大体平衡.  相似文献   

20.
台湾1992年6月10日颁布实施的著作权法修正案第112条规定,在1994年6月12日以后,未经著作权人授权的翻译著作,一律不准销售。现在虽然离6月份还有一段时间,但有关的台湾出版业者已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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