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试论商业方法的专利保护 总被引:4,自引:1,他引:4
企业通过知识产权保护商业竞争非常普遍,但申请商业方法专利却是中国知识产权法律所没有明确的。通过追溯商业方法专利的产生过程,探讨了商业方法可专利性上的不同观点;在商业方法授予专利“三性”分析的基础上,重点讨论了其“创造性”的审查标准;还就我国对待商业方法专利的态度和商业方法专利审查标准提出了建议。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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介绍了银行业商业方法专利发展的背景,全面检索了美日两国的银行业商业方法专利,并根据一定的标准对两国的银行业商业方法专利进行了比较研究,得出两国银行业商业方法专利发展的现状和趋势,最终从宏观和微观两个层面探寻了中国银行业发展商业方法专利的对策.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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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商业成功这一判断标准在创造性判断中的地位和作用,理论上尚处于模糊状态,实践中也并不明确,虽然有不少当事人基于该规定主张其发明在商业上获得成功因此具备创造性,但鲜有得到支持的情况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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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引言
商业方法专利源于美国,随着高科技和经济的发展,逐渐被许多国家的专利制度所接受和保护,但世界各国的可专利性判断标准却存在很大差异,即便在美国,法律界、学术界对商业方法的可专利性的争论也是持续不断。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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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过对商业方法专利的国际发展态势的阐述与国内中、外资银行相关数据的对比,着重分析我国银行业目前在商业方法专利保护上的现状尤其是存在的主要问题,并就未来我国银行业在商业方法专利问题上的策略选择提出建议与思考.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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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专利审查指南》中已经明确规定商业成功是创造性判断的辅助考虑因素之一,但其规定比较简略,操作性不强。对此,本文通过分析比较国内外相关规定和案例,以期对专利申请人提供一些有益的借鉴。我国《专利审查指南》第二部分第四章第5.4节规定,如果发明获得商业成功是由于发明的技术特征直接导致的,则一方面反映了发明具有有益效果,同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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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的提出
1998年美国联邦巡回上诉法院对State Street Bank&Trust Co.V.Signature Financial Group,Inc。一案的判决开创了商业方法专利保护之先河,使得美国从根本上扫除了商业方法专利保护的障碍。欧盟和日本虽然在专利授权条件上与美国存在或多或少的差异,但是将商业方法纳入专利保护范畴的做法是一致的。尤其值得关注的是,欧洲专利局在实践中推动审查员直接采用新颖性和创造性的方法评价涉及商业方法的专利申请,使得这一类申请更多地被作为一般技术申请来看待。欧洲专利局甚至认为,单独审查保护的主题是不必要的。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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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商业方法的可专利性一直是个颇有争议的话题。本文研究美国商业方法可专利标准的历史变迁及其典型案例,探讨美国商业方法专利的实践对我国的启示和建议。案例研究结果表明:为了产业发展和国家利益的需要,美国法院再次否定“商业方法除外原则”,肯定商业方法可专利性。进一步研究发现,我国商业方法专利制度存有不足。在实施国家知识产权战略的过程中应当借鉴美国的做法,构建适合中国实际的商业方法专利制度。 相似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