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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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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鄱阳湖区农户生态补偿意愿影响因素实证研究   总被引:13,自引:5,他引:8  
本文运用问卷调查方法和统计学的Multinomial Logistic方法,研究生态补偿机制中微观经济主体-农户的行为与选择的问题,确定农户是否具有生态补偿意愿,及影响农户生态补偿意愿的主要因素。结果表明:有近51.5%的受访农户接受生态补偿政策,23.7%的农户不愿意实施生态补偿政策,还有16.3%的农户不知道该如何选择。选择维持原样的农户占8.51%。根据分析结果,进一步揭示出收入水平的差异在很大程度上影响着当地农户的生态补偿意愿;就业和收入来源的多元化在一定程度上成为激励农户的生态补偿意愿的重要因素;农业比较收益低下是造成家庭人口数量多的农户生态补偿意愿高的根本动因;农业经营者老龄化现象是导致生态补偿意愿下降的重要原因;而农业生产流动资本投入的增多将弱化了农户的生态补偿意愿。由此得出,生态补偿的实施还有待于进一步改进和完善,维持农民基本的生存和发展权利,通过技术培训提高劳动力的就业能力,调整当地产业结构,扶持农业优势(支持)产业形成,提高农业经营者的收益是生态补偿成功实施的重要保证。  相似文献   

2.
《软科学》2018,(5):45-48
从将黄河上游企业作为补偿客体的角度出发,以甘肃段为例,选取146个企业作为随机样本研究其参与生态补偿行为。运用条件价值评估法(CVM)调查企业生态补偿参与意愿(WTA)及受偿水平,调查结果表明:研究区企业生态补偿参与意愿较高,占总样本的89.04%;参与生态补偿的企业愿意接受的平均补偿水平为其节能排污年费用的71.68%。运用Heckman两阶段法研究企业生态补偿参与意愿及受偿水平的影响因素,研究结果表明:企业所处地区经济状况、行业、规模、企业对生态补偿机制了解程度、企业认为保护流域生态环境必要性、企业对周边环境状况自评与企业生态补偿参与意愿有显著相关性;企业所处地区经济状况、规模、企业对周边环境状况的自评与受偿水平存在显著相关性。  相似文献   

3.
金华江流域生态服务补偿支付意愿及其影响因素分析   总被引:5,自引:1,他引:5  
郑海霞  张陆彪  涂勤 《资源科学》2010,32(4):761-767
流域环境服务的提供者和与同一环境服务的使用者或受益者在空间上的分离,以及生态补差机制的缺位使生态系统管理者没有通过经济激励去改善环境管理,从而导致环境服务供给不足,服务质量低下.本文利用条件价值法(Contingent Valuation Method,CVM)评估金华江流域居民环境服务的支付意愿,并利用Ordered Probit模型和Binary Probit模型分别分析了最大支付意愿及其支付方式的影响因素.结果显示:金华江流域的居民中有78.4%的居民家庭具有支付愿意,平均最大支付意愿E(WTP)为24.87元/(户·月),年平均最大支付意愿为298.46元/(户·年).最大支付意愿与受教育程度、收入水平呈显著的正相关关系,环境相对经济的重要性对最大支付意愿没有显著的影响,了解生态保护概念的受访者平均最大支付意愿并不高于那些不了解的人,这反映了人们对环境保护的认识与行为偏差和"搭便车"侥幸心理.受教育程度与环境相对经济的重要性越高,则选择交生态补偿税的概率也越高;性别、年龄、是否经历过污染灾害与最大支付意愿对人们支付意愿补偿方式的选择都没有显著的影响.实施生态补偿政策,必须促进上下游农户和居民、相关企业和地方政府等利益相关者直接参与到流域管理和决策中,实现流域环境共建和利益共享,在此基础上构建流域生态补偿体系.  相似文献   

4.
在中国快速推进水生态文明建设的进程中,公众参与逐渐成为提升水生态文明建设效率的关键性因素。以湖北省5个国家级水生态文明城市的1379份调研问卷为研究样本,基于公众个体行为视角,通过构建结构方程模型,从环境、制度、认知3个层面划分了居民水生态文明建设参与意愿的影响因素,并研究其具体影响程度和存在的差异。研究结果表明:水生态环境状况、政府水生态文明建设工作、水生态文明认知对居民参与水生态文明建设意愿的影响系数分别为0.26、0.34、0.90;就目前公众参与意愿而言,水生态环境状况和政府对水生态文明建设的制度建设远不及公众对水生态文明建设的认知重要;在推进水生态环境治理和加强水生态文明制度建设的同时,当前公众参与的政策焦点应转变到提升公众的生态文明建设认知水平。  相似文献   

5.
马爱慧  张安录 《资源科学》2013,35(10):2061-2066
耕地生态补偿的主要相关利益主体对于生态补偿政策的接受程度和可能反应,是未来中国设计耕地保护政策时必须考虑的核心问题.本文选用湖北武汉市中心城区与远城区361份市民和383份农户的实地问卷调查数据,从选择实验法视角,分析城乡居民对于耕地面积、耕地质量与肥力、耕地周边景观与生态环境和耕地保护支付成本4项保护属性及所组合方案政策的可能反应和接受意愿.研究表明: ①城乡居民对除货币属性外的耕地保护属性的偏好与接受意愿存在差异,居民对耕地周边景观与生态环境的关注程度最高,其次是耕地质量与肥力,关注较少的是耕地面积;②所有耕地保护属性组成的7个方案中,最优方案的支付意愿最高,意味着居民期待耕地面积、耕地质量与肥力和周边的景观与生态环境都得以改善;③城乡居民之间偏好与意愿存在着差异,这与社会经济背景,区域环境质量与文化程度有较强相关性.因此,以提高周边景观与生态环境属性的耕地保护政策,是未来耕地保护政策设计首要选择.  相似文献   

6.
李青  薛珍  陈红梅  徐崇志 《资源科学》2016,38(6):1075-1087
作为新疆南疆的核心区域,塔里木河流域居民的生态环境保护意识与参与意愿关系到当地环境演变态势。本文调查流域12个典型样本区,运用条件价值法、环境外部性与准公共物品理论分析1962户居民生态认知及支付行为。研究表明:①流域样本区60.30%的居民认为生态环境有所改善,67.30%的居民认为防护林的生态价值主要体现在保持土壤、涵养水源、调节气候与增加生物多样性,对生态系统服务功能的认知程度影响居民的最大支付意愿;②家庭禀赋、对环境价值的认知、对环境变化的心理感知的差异导致居民支付意愿影响因素存在异质性。下游居民有支付意愿的比重平均比上游高29.99%;且收入水平不影响居民对生态价值的理性、客观认知;③样本区居民参与环境保护呈现“零意愿”的比重平均为11.90%,其中“搭便车”心理与“对政府环境治理缺乏信任”的占比达到61.90%;流域下游居民作为环境改善的最直接受益者,对生态环境保护呈现“零意愿”的仅为5.30%;④考虑居民的异质性,并结合当地的经济社会条件、环境演变趋势、资源配置方式,是提高CVM理论评估环境价值有效性和可靠性的重要保障。  相似文献   

7.
了解湿地保护区农户生态补偿政策偏好有助于湿地及其周边生态环境的改善。本研究选取陕西汉中朱鹮保护区300份有效农户数据,采用选择实验法分析农户对不同湿地生态补偿方案的偏好及受偿意愿。研究结果表明:(1)补偿政策设计对于农户参与意愿影响显著,其中方案实施年限、土地参与比例、农药减少比例的影响为负,补偿额度的影响为正;(2)年龄、受教育程度、保护认知、居住在保护区内、家庭人口数和人均年收入显著影响农户对湿地生态补偿政策属性的偏好,年龄对农户参与生态补偿意愿的影响为负,其他个体特征的影响为正;(3)在补偿标准制定方面,湿地周边农户年受偿意愿的均值为608.56元/hm~2,若延长1年的实施期,需要额外对每公顷土地补偿8.09元;若土地参与比例增加1%,需要额外对每公顷土地补偿58.00元;若农户减少10%的农药使用量,需要额外对每公顷土地补偿45.91元。中国湿地生态补偿标准的制定既要考虑到不同设计对于农户的影响,也要考虑到农户的人口特征,实行动态富有弹性的补偿标准。  相似文献   

8.
黎洁  李树茁 《资源科学》2010,32(8):1505-1512
本文从微观态度和认知的角度研究西部水源地农村居民的不同类型及其生态补偿的接受意愿。论文首先分析了西安周至县水源地生态补偿的现状,再依据西安交通大学农户生计与环境课题组2008年4月在西安周至县王家河乡的入户调查数据,分析了当地农村居民对退耕还林和建立自然保护区后的收入变化认知,以及对林业政策和参与森林资源管理的态度等,并将农民对林业政策的态度、收入变化认知与生态补偿接受意愿等情况进行了综合分析,发现当地存在着对林业政策持有不同态度、退耕还林和建立保护区后家庭收入变化、非农收入比例、生态补偿的接受意愿等方面有着显著差异的五种类型农村居民,并建议相关政府部门应关注不同类型农民的生态补偿接受意愿差异性等。  相似文献   

9.
海南省自然保护区生态补偿机制初探   总被引:22,自引:0,他引:22  
自然保护区对生态环境及社会经济的影响,以及如何协调保护与发展之间的关系,是决策者和社区公众共同关注的问题,构建适宜的生态补偿机制日益成为解决自然保护区所面临问题的重要途径。本研究以海南省为案例,从社区居民问卷分析和机构调查分析入手,分析自然保护区设立的生态环境和社会经济影响,讨论建立保护区生态补偿机制的途径、方法和实现机制。研究表明,保护区大部分农户对保护区的建立持赞同态度,这种态度受被调查者年龄和教育程度的影响。从总体上看,自然保护区设立对改善生态环境起到了很大的作用,但保护区的建立限制了保护区大多数居民收入的增加,他们也没有因此得到应有的补偿。保护区管理机构和居民面临的共同问题是资金不足,由此带来保护区保护与周边社区经济发展之间的冲突,表现为保护与社区经济收入的冲突、耕地面积减少与剩余劳动力增加的冲突。为了维持生计,不得不开发利用保护区资源,给保护区生物多样性保护带来很大问题。研究探讨了在海南省自然保护区建立生态补偿的核心问题,包括补偿原则、补偿主-客体的确定、补偿标准制定、补偿手段和实现机制。确定了基于退耕还林的机会成本和农民受偿意愿两个因素的补偿标准,明确了人类对保护区生态环境的行为方式和补偿金收取渠道、支出渠道以及相应的管理机构,提出了构建我国自然保护区生态补偿机制的设想。  相似文献   

10.
本文从微观态度和认知的角度研究西部水源地农村居民的不同类型及其生态补偿的接受意愿。论文首先分析了西安周至县水源地生态补偿的现状,再依据西安交通大学农户生计与环境课题组2008年4月在西安周至县王家河乡的入户调查数据,分析了当地农村居民对退耕还林和建立自然保护区后的收入变化认知,以及对林业政策和参与森林资源管理的态度等,并将农民对林业政策的态度、收入变化认知与生态补偿接受意愿等情况进行了综合分析,发现当地存在着对林业政策持有不同态度、退耕还林和建立保护区后家庭收入变化、非农收入比例、生态补偿的接受意愿等方面有着显著差异的五种类型农村居民,并建议相关政府部门应关注不同类型农民的生态补偿接受意愿差异性等。  相似文献   

11.
塔里木河流域生态的脆弱与经济发展的贫困并存,本文对生态补偿等相关概念进行梳理,对其补偿机制建立的原则和要素进行分析,界定塔里木河流域生态补偿机制建设中主体为中央政府,客体为当地政府及当地居民,建议其应该遵循受偿者补偿、公平性和生态环境与经济发展相协调等原则,以政府补偿为主导,市场以及混合补偿方式为辅的补偿模式,按照价值成本为主,生态功能价值、支付意愿补偿等为辅的补偿标准进行生态补偿机制的建设。  相似文献   

12.
土地利用变化可引致区域生态过程的改变和经济结构的变化,进而影响区域可持续发展.本文以1997年~2007年鄱阳湖区居民的经济收入结构和三产结构的变化为依据,对鄱阳湖生态脆弱区土地利用功能变化后,核心利益相关者的受偿意愿与经济补偿问题进行了深入的分析和探讨.围绕生态环境保育政策的实施,对1997年~2000年,2000年~2005年两个不同阶段的土地利用格局变化进行了对比分析.结果表明,土地利用的改变对鄱阳湖地区土地利用功能产生影响,而土地利用功能变化不仅从宏观上影响鄱阳湖区的产业结构,而且从微观上影响鄱阳湖区农民的经济收入结构和数量,从而影响了该地区的经济可持续性.研究证实了生态补偿是鄱阳湖生态脆弱区土地利用功能变化后农民经济可持续性保障的重要政策选择.对此作了进一步研究:首先运用利益相关者分析方法界定出核心利益相关者、次核心利益相关者和边缘利益相关者;其次,分析"退田还湖"政策实施后农户的受偿意愿以及地方政府的生态补偿分担率,选取鄱阳湖区其中3个县作为典型区域,调查农户对土地利用变化后经济损失的受偿意愿,结果显示每户农民的受偿意愿在(13762~15525)元/hm2之间,整个鄱阳湖区域农民受偿意愿在(57.0~64.5)×108元之间;3个行政区(南昌、九江和上饶)的生态补偿分担率依次为73.0%、17.3%、9.7%.此项研究对该区域经济可持续发展有一定意义,同时可为同类型其他地区的生态环境管理提供决策参考依据.  相似文献   

13.
《软科学》2018,(6)
运用IAD延伸模型,对居民以基础水价提升作为浑河流域生态补偿方式的接受意愿进行研究,并利用ELES模型探析居民基础水价提升幅度的承受能力以确定其承受范围。结果表明:74.6%居民愿意通过基础水价提升方式对浑河流域上游进行补偿;居民对基础水价提升作为补偿方式的接受意愿受个体及家庭特征、外部环境、现状评价与认知等多维度变量综合影响;居民对流域补偿的承受范围为基础水价提升幅度不超过0.18元/m~3。  相似文献   

14.
《软科学》2019,(12):121-126
基于希克斯需求理论,以大汶河流域实地走访调研的微观数据为基础,采用双边界二分选择式条件价值评估法估计禁止和限制开发区农户的生态补偿受偿意愿,并运用双边界Tobit模型分析影响农户受偿意愿的因素及边际效应的差异性。研究表明:(1)流域禁止和限制开发区农户的平均受偿意愿分别为1511.18元/年·户和961.71元/年·户,所需得到的生态补偿标准取值区间分别为1511.18元/年·户至1675.36元/年·户和961.71元/年·户至1113.10元/年·户;(2)两类主体功能区中愿意接受生态补偿的农户对于受偿方式的选择差异不大;(3)性别对禁止开发区农户的受偿意愿有显著正向影响,对限制开发区农户影响不显著;家庭年收入水平、禁限开发区生态治理的必要性、对生态补偿政策了解程度、对生态补偿政策的心理预期对两类主体功能区农户的受偿意愿有显著负向影响;对流域生态的满意度、禁限规划对收入的减损程度、水环境产权意识对两类主体功能区农户的受偿意愿有显著正向影响。最后,基于研究结论给出相应的政策建议。  相似文献   

15.
退耕还林生态补偿契约设计及效率问题研究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李国平  张文彬 《资源科学》2014,36(8):1670-1678
退耕还林生态补偿政策一般通过政府和农户签订委托——代理契约的形式实施,设计最优的激励契约成为后退耕还林时期退耕还林生态补偿政策研究的重点。本文主要研究信息对称和不对称信息条件下不同类型农户退耕还林生态补偿契约的设计问题,探讨政府与高技术农户和低技术农户之间生态补偿契约的效率问题。研究显示,政府和农户经济收益信息的不对称会使高技术农户低报自己的收益以获得信息租金,获得高于标准支付的生态补偿支付,增加契约的激励成本;而低技术农户获得低于标准支付的生态补偿支付,影响农户退耕还林的意愿,增加契约的摩擦成本。最后讨论退耕还林生态补偿政策如何减少生态补偿契约效率损失的对策,提出退耕还林生态补偿契约的设计应根据当地高技术农户和低技术农户的比例和生态环境产品的关注度进行权衡和选择,以减少契约效率的损失。  相似文献   

16.
政府主导型生态补偿由于补偿资金来源单一,因此项目提供的生态服务通常和政策周期同步,持续性较差。本文以改善该类生态补偿项目生态服务的持续性为目标,以粮豆轮作补贴这一政府主导型生态补偿为例,基于多中心治理理论和二元Probit模型、双变量Probit模型研究了社会网络对农户粮豆轮作决策的影响,探索实现政府主导型生态补偿项目多中心治理的路径。研究结果显示:①亲缘社会网络显著促进农户进行粮豆轮作,而友缘社会网络对农户粮豆轮作决策的影响不显著;②亲缘社会网络有助于农户将粮豆轮作意愿转化为具体行为。结合以上两点推断:亲缘社会网络可以成为政府补偿之外的激励机制,促进农户进行粮豆轮作。本文的研究结论支持政府主导型生态补偿项目采取政府补偿+自主治理(社会网络)这一多中心治理模式。这对于提高长江流域和黄淮海地区正在实施的轮作补贴项目生态服务的持续性具有一定的政策启示,同时对此后出台的政府主导型生态补偿政策亦具有一定的借鉴意义。  相似文献   

17.
基于WTP和WTA的流域生态补偿标准测算——以辽河为例   总被引:8,自引:1,他引:7  
徐大伟  常亮  侯铁珊  赵云峰 《资源科学》2012,34(7):1354-1361
本文在分析现有流域生态补偿标准测算方法的基础上,以辽河流域为研究对象,通过对辽河干流的源头——福德店和辽河干流入海口——盘锦进行实地调研,运用条件价值评估法(CVM)对辽河流域居民的支付意愿(WTP)和补偿意愿(WTA)进行了测算分析,得出以下结论:在不考虑其他因素影响的情况下,利用非参数估计法,测算得出辽河流域生态补偿标准为160.72元/(人·年);在考虑其他因素的情况下,利用参数估计法,得出辽河流域生态补偿标准为255.97元/(人·年)。这样通过同时测量受访者的WTP和WTA,并进行平均值处理,可以较为真实地反映受访者的实际支付意愿,从而在一定程度上解决单独测量受访者支付意愿(WTP)以作为生态补偿标准制定依据所带了的补偿金偏高问题。最后,从财政转移支付、生态补偿方式和公众参与制度三方面提出了辽河流域生态补偿机制构建的政策性建议。  相似文献   

18.
土地利用功能变化与利益相关者受偿意愿及经济补偿研究   总被引:4,自引:1,他引:3  
土地利用变化可引致区域生态过程的改变和经济结构的变化,进而影响区域可持续发展。本文以1997年~2007年鄱阳湖区居民的经济收入结构和三产结构的变化为依据,对鄱阳湖生态脆弱区土地利用功能变化后,核心利益相关者的受偿意愿与经济补偿问题进行了深入的分析和探讨。围绕生态环境保育政策的实施,对1997年~2000年,2000年~2005年两个不同阶段的土地利用格局变化进行了对比分析。结果表明,土地利用的改变对鄱阳湖地区土地利用功能产生影响,而土地利用功能变化不仅从宏观上影响鄱阳湖区的产业结构,而且从微观上影响鄱阳湖区农民的经济收入结构和数量,从而影响了该地区的经济可持续性。研究证实了生态补偿是鄱阳湖生态脆弱区土地利用功能变化后农民经济可持续性保障的重要政策选择。对此作了进一步研究:首先运用利益相关者分析方法界定出核心利益相关者、次核心利益相关者和边缘利益相关者;其次,分析“退田还湖”政策实施后农户的受偿意愿以及地方政府的生态补偿分担率,选取鄱阳湖区其中3个县作为典型区域,调查农户对土地利用变化后经济损失的受偿意愿,结果显示每户农民的受偿意愿在(1 3762~1 5525)元/hm2之间,整个鄱阳湖区域农民受偿意愿在(57.0~64.5)×108元之间;3个行政区(南昌、九江和上饶)的生态补偿分担率依次为73.0%、17.3%、9.7%。此项研究对该区域经济可持续发展有一定意义,同时可为同类型其他地区的生态环境管理提供决策参考依据。  相似文献   

19.
段伟  赵正  马奔  温亚利 《资源科学》2015,37(12):2471-2479
了解保护区周边农户对生态保护收益和损失的感知有助于保护区的长期可持续发展。本研究利用在陕西、湖南和江西调研的922份有效农户数据,分析保护区周边农户对保护收益及损失的感知。研究结果表明: ①生态保护带来的最主要的收益因素为居住环境改善、生态旅游增加收入和当地知名度增加,野生动物致害是在三个研究区域均发生次数最多的损失因素;②多数的当地居民对保护持有积极的态度(65.5%),农户在保护区获得收益与其保护态度呈正相关,从生态旅游、更多就业机会和更多生态补偿中获益的农户,其保护态度更积极;而承受生态保护的损失则与其保护态度呈负相关,木材采伐受到限制和发生野生动物致害的农户,其保护态度更消极;③承受保护损失的农户,其家庭收入相对较低,而获得保护收益的农户,其家庭收入相对较高。得到更多就业机会以及从生态旅游获益的农户,其家庭收入较高;木材采伐受到限制和野生动物致害的农户,其家庭收入较低。  相似文献   

20.
以希克斯分析法对森林碳汇生态补偿进行理论分析,利用四川省诺华川西南林业碳汇、社区和生物多样性造林项目区参与农户的调查数据,以“放牧地-碳汇林地”土地用途转变造成的机会成本损失为基础,结合农户受偿意愿,运用机会成本法和意愿调查法测算森林碳汇生态补偿额度范围,运用Tobit模型分析农户森林碳汇生态补偿受偿额度的影响因素。研究表明,被调查农户均具有森林碳汇生态补偿受偿意愿,受偿额度在1758元/(亩?年)到2025元/(亩?年)之间。受教育年限、家庭收入主要来源、参与碳汇造林地面积、牲畜减少量、家庭距最近集市距离、村集体经济状况等对农户受偿额度影响显著。研究对政府制定森林碳汇生态补偿政策、实施生态扶贫等具有一定借鉴。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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