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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席志文 《天津体育学院学报》2015,30(6):500-506
单边续约条款与保留条款、选择条款一样是球员运动生命的控制机制,在性质是合同上的形成权,具有拘束球员意思自治的法效果,因而常
因违反国际足联规则的基本原则而被认定无效。然而,格雷米奥案是最近的一起国际体育仲裁院裁定单边续约条款具有合法性的案例,本案的法
律推理过程,重申了国际体育仲裁院在单边选择条款合法性判断上的个案审查义务,凸显其审慎地维持着合同稳定性与球员自由流动之间的平
衡。本案的裁决产生了戏剧性效果:俱乐部虽然赢得了在单边续约选择条款合法性判断上的支持,但是却未因此获得任何违约赔偿,成为一场零和
游戏。本案带给俱乐部、球员和足球主管机构的启示是,当事人应当严格按照国际足联规则所确定的合同法基本原则行事,足球主管机构应摒弃在
标准球员合同中使用单边续约选择条款,同时注意对破坏合同稳定性的行为进行体育制裁。 相似文献
2.
罗小霜 《西安体育学院学报》2012,(6):671-675
《国际足联运动员身份及转会规则》规定对于在合同保护期内无正当理由单边解约的当事人以及诱导球员在合同保护期内违约的俱乐部实施体育制裁。通过案例分析法得出,国际足联在实践中对于诱导球员违约的俱乐部,无论球员违约时间是否在合同保护期内,都将处以体育制裁。这一做法虽与当前规则有所冲突,但它有效维护了合同的稳定性。因此,《国际足联运动员身份及转会规则》第17条第4款应当予以修改。我国足球实施联赛职业化以来,存在诸多不规范之处,要实现中国足球与国际足球的接轨,俱乐部和球员必须一方面遵循《劳动合同法》的基本精神,另一方面遵守《国际足联运动员身份及转会规则》的相关规定。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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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年来,国内频发的国际职业足球运动员合同违约纠纷已成为社会各界关注的热点问题。许多国内俱乐部在国际球员合同违约纠纷中败诉
或赔偿,巴里奥斯案是国内俱乐部第1次在国际球员合同违约纠纷中获胜并得到高额赔偿的案件。通过巴里奥斯案对国际球员合同违约纠纷所涉
及的争议管辖、法律适用、赔偿及裁决的执行等问题进行分析,国际足球职业球员合同违约纠纷受国际足联或国际体育仲裁院管辖;国际足联、国际
体育仲裁院的相关规则和判例都是处理此类纠纷的重要依据;国际足联、国际体育仲裁院对国际球员合同违约赔偿计算有明确的规定,也在判例中
形成了一定的计算原则,并阐述了赔偿金额计算的影响因素;职业足球已形成强大的行业体系,一般来说,国际足联、国际体育仲裁院决定都能得到
很好的执行。因此,国内的国际足球运动员合同违约纠纷一般向国际足联或国际体育仲裁院申诉,掌握和充分运用国际足联和国际体育仲裁院的
规则及判例是国内足球俱乐部解决国际球员合同违约纠纷的关键。赔偿的计算除了需要掌握相关规则及判例外,还要了解赔偿金额的影响因素,
对于国际足联、国际体育仲裁院的决定在国内的执行则无须疑虑。此外,遵守相关法律和规则,并及时有效地处理纠纷也是国内俱乐部在处理合同
违约争议中有效维护自身权益的重要方面。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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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国际足联运动员身份与转会规则》(以下简称RSTP规则)第15条规定,职业球员可以通过主张体育性正当理由来单边解除与俱乐部之间的劳动合同。通过与RSTP规则第14条规定的正当理由这一概念进行比较,并从国际足联公布的实践案例进行实证考察,对体育性正当理由进行全面分析。结合我国职业足球合同纠纷的法律适用现状,提出俱乐部之间的劳动争议不能用《劳动合同法》生搬硬套,而应根据其行业规则灵活运用,并建议我国引入体育性正当理由这一规定,但应在国际足联相关规定的基础上结合我国具体情况进行修改完善。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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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目前,与运动员义务相关的最重要的问题之一就是合同违约。在20世纪大部分时间内,运动员的命运与他们的俱乐部休戚相关,运动员很少有机会跳槽到其他俱乐部。仅在最近,这一状况得到了改变。在这个问题上,西班牙拥有最具革命性的体系之一,即通过签订补偿条款来终止未届合同期的合同:买断条款。 相似文献
9.
道德条款是体育赞助合同与运动员协议的重要组成部分,通过规范运动员赛场内外行为保障赞助方与俱乐部利益,有利于提升运动员素质、维护体育行业形象、弘扬体育道德风尚、促进体育产业发展。体育人才协议中的道德条款对运动员私人生活及合法权利造成一定程度的限制,其正当性源于合同目的、权利义务均衡性、议价能力、权利性质等因素。但模糊化、标准化的道德条款又可能过度介入运动员私人生活,侵犯运动员言论自由与隐私权等公民基本权利,需要在契约自由与公民权利之间划定合理界限。缺乏评价标准的道德条款将导致合同的不确定性,对缔约双方及行业发展均产生负面影响,建议借他山之石,通过比较分析法、历史分析法和实证分析法,梳理总结国外道德条款的产生、发展、制定、执行经验,为完善我国体育人才协议中的道德条款提供借鉴。 相似文献
10.
擅要:国际足坛每年发生大量的球员合同纠纷。近年来,随着中国足球整体环境的改善,多家俱乐部加大投入,引进高水平外援,大大提升了中国足球职业联赛的水平。但与此同时,中国足球职业联赛中球员与俱乐部之间的合同纠纷也不断升级。球员合同属于劳动合同,中国的劳动合同争议有专门的管辖机关,即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并可上诉至法院,适用的法律为中国的《劳动合同法》。而在足球领域,球员工作合同纠纷是由国家足协、国际足联乃至国际体育仲裁院进行管辖,适用的规则为国家足协或国际足联相关规则。因此,当球员合同纠纷发生在中国职业联赛中时,如何结合我国当前的立法及国际足联关于足球行业的内部规定,选择恰当的纠纷管辖机构,是实践和理论中一个具有挑战性且意义深远的课题。文章结合笔者在处理这些足球运动员合同纠纷过程中积累的实务经验,分析中国足球职业联赛中不同类型的球员合同纠纷的解决方式及管辖权,以保护中国职业联赛中球员及俱乐部的利益,促进中国足球与国际足球在法律制度层面上的融合与接轨。 相似文献
11.
韩新君 《天津体育学院学报》2006,21(3):217-219
从职业运动员工作合同的具体条款、法律性质、我国及欧美体育职业化比较发达国家的司法实践等几方面进行探讨.认为职业运动员工作合同属于一种劳动合同,应受劳动法律关系的调整。此外,从合同构成的角度出发,提出签订职业运动员工作合同必须约定运动员的职责描述、表现评价和俱乐部的组织制度三方面事务,并由这三方面的表述共同构成合同的必备条款和补充条款。 相似文献
12.
《中国体育(中英文版)》2010,(2):26-26
周海滨、冯潇霆等这些转会使大家意识到,中国足球转会与国际接轨上有不少需要增补须做。新赛季转会工作开始,足协也对相关转会条款进行了改革,其中新政方面,最大的亮点就是留洋自由。但此项转会政策中也兼顾俱乐部利益,若球员与所属俱乐部的新合同中,待遇不低于原合同,球员必须续约。而合同的最长期限不能超过5年。 相似文献
13.
第三方所有权是指俱乐部以外的实体或者个人拥有运动员部分或者全部的经济权益,而俱乐部只能部分或者无权拥有这部分权益的商业模式。第三方所有权业务在南美广受欢迎,但遭到欧洲足联的抵制,这是因为其既有正面效应,亦存负面影响。第三方所有权被俱乐部视作筹集资金、共担投资风险的杠杆,但也具有潜在的经济和道德风险。在经济上,第三方对经济收益的追逐可能导致资本外流、损害运动员合同的稳定性、削弱财政监管体制,以及可能使足球运动成为犯罪集团洗钱的通道。在道德上,第三方可能通过操控运动员而损害足球比赛的公正性,并剥夺运动员开拓职业前景的自由。西汉姆联俱乐部转会案促使国际足联禁止取得运动员经济权益的第三方对俱乐部施加不当影响。在2014年,国际足联最终决定废除第三方所有权,但同意给予各国协会一定的过渡期。国际体育仲裁庭关于第三方所有权的立场,也经历了从"认可"到"禁止"的变迁。本研究通过梳理第三方所有权的内涵、效应以及国际规则,结合我国现行法律以及行业情况,建议引进关于第三方所有权效力的行政法规,并建立关于俱乐部融资、转会以及运动员所有权等信息的披露机制。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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体育参赛协议限制责任条款的法律效力 总被引:5,自引:3,他引:2
体育赛事协议常常设定限制责任条款,以此减轻或免除赛事组织者的责任。在参赛运动员受到人身伤害时,他(她)可以选择以侵权责任或违约责任为由提出救济。如果提起侵权责任诉讼,则对方当事人可以用合同约定的限制责任条款内容抗辩,由此导致违约责任和侵权责任的竞合。对于用合同内容抗辩侵权责任的效力,我国立法没有明确规定。借鉴各国的立法和司法实践,我国应当允许当事人以合同条款的内容对侵权责任提出抗辩,以有利于民事纠纷的解决,体现法律的公平原则,但应当根据体育赛事的具体情况和法律原则对限制责任条款的法律效力做出正确判断,维护运动员的合法权益。 相似文献
16.
运用民法学、劳动法学的基本原理与体育相关理论对在CBA国内职业球员合同的法律性质进行研究,认为CBA国内职业球员合同具有劳动合同的法律特征,属于劳动合同.并且CBA职业球员合同作为劳动合同面临以下几个法律问题:CBA职业球员合同内容的双重性;CBA职业球员合同缺少劳动合同的必备条款;CBA职业球员合同的格式化性质;职业球员与俱乐部劳动关系依劳动合同法调整的局限性.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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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无正当理由终止合同是职业足球领域的常见问题,国际体育仲裁院(Court of Arbitration for Sport,CAS)通过解决这类争议,逐渐形成了职业足球正当理由终止合同的独特法理。对职业足球正当理由终止合同的CAS法理进行研究,指出:俱乐部欠薪、侵犯运动员人格权可构成球员终止合同的正当理由;球员重大违约或严重不当行为可构成俱乐部终止合同的正当理由;球员表现不佳或伤病难以构成俱乐部终止合同的正当理由。CAS已形成评判这些事由是否构成正当理由的相应标准。为维护合同稳定,CAS法理强调有约必守原则,突出诚信原则,保护运动员的人格权。分析涉及中国职业足球俱乐部的CAS判例,认为:CAS可能的中国当事方应加强规则意识、法律意识,充分学习和了解国际规则和CAS法理;中国足球治理的规范化、法治化不足,急需加强法治化建设。 相似文献
18.
对运动员转会行为的法律调整 总被引:11,自引:0,他引:11
王存忠 《山东体育学院学报》1996,(4)
对运动员转会所涉及的三个合同关系的法律性质进行了讨论。1)转会运动员与原俱乐部的工作合同应属于一种劳动合同,它符合《劳动法》关于劳动合同的规定,要求合同双方必须遵守劳工方面的法律,指出了双方的义务与权利。2)原属俱乐部与转入俱乐部的转会合同应为民事合同,我国的《民法通则》关于合同的一般原则,适用于这类转会合同。3)运动员与接受俱乐部签订的工作合同,亦应属劳动合同,亦应遵守《劳动法》的规定,但应对此类内容给予限制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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意大利尤文图斯足球俱乐部即将从都灵市政府手中租下自己的主场场地,租期为99年,租金为2400万美元。这起交易的引人注目之处不仅在于超长的租期,而是租借条款中规定,尤文图斯俱乐部将拥有这块足球场地以及相关设施的控制权。在欧洲,除了英国的球队以外,很少有足球俱乐部拥有对自己主场的控制权,寄人篱下难免会在对场地的使用上与别人发生冲突。而由于有了些项合同,尤文图斯将成为意大利第一家“拥有”自己主场的主要足球俱乐部。尤文图斯的主场建成于1990年,可以容纳69401名观众。通过租借协议,尤文图斯俱乐部将拥有对比赛场地以及相关设施… 相似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