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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似文献
 共查询到19条相似文献,搜索用时 156 毫秒
1.
牟宗三着力于传统儒学的专研 ,谋求儒家哲学与康德哲学的融通 ,并力图重建儒家的“道德的形上学”。《心体与性体》这本书就是牟宗三运用宋、明儒学的心性之学通过康德道德哲学的套路 ,构建其道德的形上学的典型之例。  相似文献   

2.
出于对全人类、对说话者、对自身的义务,康德在其道德理论中近似于苛刻地要求人们坚持诚实义务。但当康德的道德理论应用于现实中,即面对一个凶手“我”是否应该用说谎来保护被害人时,康德的单层次的理想理论却出现了诚信义务和“我”对被害人的义务的冲突,且这两种义务都是不容例外的完全义务。两者的冲突暴露出单层次的理想理论在特定情况下是无法在现实中直接应用的,可以说这是康德理论的局限。要解决这样的义务冲突,也只有建立一套“特殊原则”,而Korsgaard的“双层次理论”就为我们提供了很好的思路。  相似文献   

3.
康德的"美是道德的象征"使其美学思想中的美与自由有了必然的联系,从而可以进一步得出审美有着"自由"这一本质基因以及审美在康德美学中起着通向"自由"的中介作用的观点。康德关于美与自由关系的思想对于我国现代教育有着重要的启示,它要求教育应引导人们发现美与自由的关系,应借鉴美的思想使德育回归自由本质,应引导人们体会并领悟教育过程中的美。  相似文献   

4.
康德把"道德"和"幸福"的关系称之为"实践理性的二律背反",他的"道德学"正是致力于解决这个问题。依他的观点,道德和幸福完全可以在"至善"中实现统一,一个有道德的人最有资格配享幸福,以此,他高扬了德性的旗帜,提升了道德的崇高性。  相似文献   

5.
在道德神学中 ,康德沿着从“应当”到“信仰”的求索之路 ,最终作出上帝存有的悬拟。并得出道德上帝具有生存论、实践实在性和人本主义的特征。康德道德神学抑制了工具理性的僭越 ,为信仰留下了地盘 ,为人类提供了宝贵的道德资源 ,使得人类的道德可持续发展成为可能。  相似文献   

6.
启蒙运动使人们开始质疑道德本身的合理性问题,康德之前的哲学家主要从感性和理性两个角度来论证道德的合理性。康德认为这两派各有弊端,主张道德合理性的论证要植根于人的理性本质之中,采用一种完全形而上学式的方式论证。同时,康德的观点也面临着挑战。  相似文献   

7.
哲学的自我反思的自觉是西方哲学的一个基本特征。而对“哲学是什么”的不懈探问,在康德以来的西方哲学中,几乎总是和哲学与科学的关系问题的思考交织在一起。对哲学与科学之关系的问题史考察表明,这一问题的思考对于康德以来的西方哲学的自我反思和形态建构具有前提性和规导性的意义。而反过来,以哲学与科学的关系问题的考察为切入点,也为我们研究西方哲学尤其是康德以来的西方哲学提供了一个基本视角。  相似文献   

8.
牟宗三首先对道德形而上学概念作了重新界定,依牟宗三的分析,康德的形而上学从广义上来说可分为两个方面,即自然的形上学和道德的形上学。他将康德所建的道德形上学称为"道德底形上学"(Metaphysic of Morals),将自己所建的道德形上学称为"道德的形上学"(Moral Metaphysics)。康德的道德底形上学因为不能肯定智的直觉最终不能证成。牟宗三将自己的道德的形上学划分为两层,即无执的存有论和执的存有论两层。无执的存有论通过良知良能自我坎陷而生出执的存有论,由于良知良能自我坎陷说的内在矛盾,所以牟宗三道德的形而上学体系最终也无法证成。  相似文献   

9.
康德在对人类理性能力的分析过程中,主张把科学思维方式限制在现象领域之内,认为形而上学唯有作为伦理学才是可能的.正是在这种意义上,我们把康德的形而上学思想称为"道德世界观".然而康德对道德领域的探究采取的却是一种分析、分解的逻辑架构之路,所以使得他的道德哲学在终极的意义上只能是一种外在超越型的他律道德.这样一来,他也只好通过审美判断来沟通"两界"以达到"物自体"了.  相似文献   

10.
康德与王阳明的伦理思想都强调道德的先验性、道德自律、道德的主体性,但在道德行为的评价、道德践履与修养等方面却又迥然不同。他们的伦理学说本身就是丰富的思想资源,通过比较,可为中西方伦理学互补与融通提供一个视角。  相似文献   

11.
法律与道德,存在着融合、疏离、互补、互动的关系。现代社会倡导正确认识和处理法律与道德,正确认识法治与德治的关系,在现代社会现实中存在着在实施德治方略与法治方略的时候陷入误区的问题,使得德治与法治产生冲突,正确地认识这些冲突有利于使社会更好地发展。  相似文献   

12.
道德与法律之间既有相互区别又有相互联系。道德主要靠自律,法律则具有国家的强制性即他律;道德所作用的范围和调节的对象几乎涉及到人们的生产、工作和社会生活的一切方面,而法律所调节的只是人们的某些特定行为;道德对人们行为的要求往往高于法律,道德和法律均起源于风俗习惯;法律中包含有道德的规范,道德规范中又有法律内容。道德与法律、德治与法治之间是一种互补的关系,每一方都必须将另一方有机地看作其本来的协同者而构成统一的秩序。以德治国不是对依法治国的否定、超越,而是依法治国的基础和有力辅佐,同时依法治国又是以德治国的保障机制。  相似文献   

13.
对英美法系国家的体育法渊源进行总体分析,对于研究不同国家体育法律制度的特色和共性具有重要意义。英美法系国家体育法的渊源主要包括体育判例法和体育制定法两大部分。根据英美法系的特征,英美法系国家体育法应以判例法为主要渊源,而制定法是作为判例法的补充。近年来,随着英美法系和大陆法系两大法系相互融合的趋势,以及体育全球化的发展,即使是以判例法为主导的英美法系,在体育判例法和体育制定法的关系上,也应该是一种相互借鉴、相互制约的关系。  相似文献   

14.
"法治"与"德治"并举,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建设实践探索和理论创新所取得的伟大的成果,它体现着继承与超越、借鉴与创新的完美统一.理论界和社会各界对此给予了广泛而热烈的讨论,且取得了一系列重大的理论成果.然而,无论在理论层面还是在实践层面,对二者关系仍然存在着认识不清、宏观定位不当的状况.由于"法治"所具有的工具价值和目的价值的双重属性,决定了法治国家目标的排他性和"法治"与"德治"两种手段的兼容性,并使二者关系必然呈现为法律主治下的法德并举的关系.这是进一步多角度、多层次深入探索二者关系的宏观前提和基础.  相似文献   

15.
善恶因果律是人类道德生活的基本规律。随着社会环境变化和人类理性思维水平的提升,传统善恶因果律不断地遭到祛魅和解构,人们对善恶因果律的认知与信仰也发生了显著变化。马克思主义并不反对善恶因果律,其对传统善恶因果律的揭露和批判,意在将人们从宗教的虚幻中唤醒,将人的本质还给人本身,从而使人们建立起科学的、反映人类道德生活普遍规律和价值期待的善恶因果律。秉承传统善恶因果律的合理因素,并运用辩证唯物主义和历史唯物主义对传统善恶因果律进行科学改造和重新阐释,既是破解当前道德失范与道德冷漠难题的突破口,也是增强马克思主义理论彻底性与感召力的内在要求。马克思主义的善恶因果律的有效运行,既需要体现公平正义的制度规范的引导和保障,也需要个体的道德自律和群体的道德自觉,更需要以马克思主义信仰建设本身,为新的善恶因果律提供精神动力。  相似文献   

16.
摘要:主要运用文献资料法并结合现代冲突法理论对国际体育仲裁院的实体法律适用规则进行分析,旨在对国际体育仲裁院实体法律适用规则的完善提出具体建议。研究表明:国际体育仲裁院为普通仲裁程序和上诉仲裁设置了不同的实体法律适用规则,均接受了意思自治原则,并且排斥了利用冲突规则选法的途径,而是直接选择适用相关实体法,国际体育仲裁院实体法律适用规则有其合理性,但同时也存在赋予仲裁庭较大自由裁量权、最密切联系原则缺失等不足。尊重当事人意思自治,灵活采用最密切联系原则进行法律选择是当今法律选择方法的发展趋势,国际体育仲裁院实体法律适用规则应该注重形式正义与实质正义的统一,强调法律适用的结果,保护弱势群体利益,兼顾商事性和体育专业性。国际体育仲裁院应该将最密切联系原则纳入其实体法律选择规范中,限制仲裁庭的自由裁量权。  相似文献   

17.
自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提出全面推进依法治国重大战略以来,国内关于依法治国与以德治国及其关系的研究不断深入。2015年“依法治国与以德治国相结合”全国理论研讨会的与会学者们聚焦于法治与德治二者之间的关系,分别从宏观角度分析了中国德治中心主义与西方法治中心主义两种不同的研究路径、至善-共同善-基本善三重维度下的法治价值坐标系、基于多维视角避免单边主义的法治建设以及于具体实践中寻找德治与法治的结合点等重要理论问题;从微观角度结合具体实践,探究了志愿服务制度化、医学文化中的德法关系等具体问题;从历史高度评析了中国古典人性论与儒家社会治理思想、中国古代的德治法治思想资源及其对基层治理的历史价值与意义;从现实角度探讨了党的基层组织建设与基层社会治理、道德文化建设以及制度伦理建设与德治法治建设的现实关系。  相似文献   

18.
学校法制教育具有弘扬法治精神、培养法治人才以及预防与减少违法犯罪等重要功能,但当前学校法制教育存在的一些实际问题使其功能不能有效发挥出来。学校教育要适应建立"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要求,就必须从学校教育理论和实践两个层面都高度重视法制教育,包括完善素质教育理论,强化法律素质;建立科学的学校法制教育课程体系;努力探索学校法制教育的有效途径和方法;营造良好的法制教育校园环境。  相似文献   

19.
行政法平衡论对我国正在大力推行的“依法治税”有非常重要的意义。“依法治税”既不能依“治民之法” ,也不能依“治吏之法” ,只能依“平衡之法” ;合理配置征纳双方的权力 (利 ) ,就可能使纳税人享有的宪法性权力(利 )和程序性权力 (利 )在总体上能与税务机关享有的充分而强有力的征税权相抗衡 ,只要双方积极行使在总体上能与对方相抗衡的权力 (利 ) ,税法便会在这两种张力下形成平衡 ;另外 ,税法的平衡还应该注意授权立法和地方立法的平衡。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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