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本学科首页   官方微博 | 高级检索  
相似文献
 共查询到20条相似文献,搜索用时 31 毫秒
1.
传媒新业态下短视频运营场景更加多元丰富,当下短视频平台深度参与用户的信息选择。【目的】探索如何纾解传媒新业态下短视频平台版权的困境。【方法】文章使用实证研究方法,分析当前短视频平台版权实务中存在的问题,包括:注意义务标准不明,注意义务与审查义务混同等。【结果】【结论】应使审查义务回归注意义务,使短视频平台根据其技术能力和专业水平在事前、事中与事后承担一般注意义务。同时,综合考虑平台是否给用户侵权制造了高度的风险、是否获得了明显高于其运营成本的利益等因素,以此认定短视频平台是否应当附加承担特殊注意义务。  相似文献   

2.
随着短视频行业的兴起和迅速发展,短视频侵权纠纷大量发生。为了推动短视频分享平台履行主体责任,文章分析了我国现有立法的局限,指出其导致版权人与平台利益失衡。通过借鉴欧盟版权改革经验,提出我国应适度引入过滤义务,建议由版权人启动过滤义务,由版权行政管理部门参与制定合理的过滤标准,建立错误过滤的救济机制,以提高短视频分享平台合理注意义务的履行效能,促进短视频行业的健康发展。  相似文献   

3.
短视频著作权的复杂性使短视频平台内容侵权责任的认定面临认定标准模糊、过错原则中“明知”“应知”难以判断、“避风港原则”与短视频平台的技术水平不相适应等难题。本文基于以上诸多侵权认定困境展开研究,提出明确短视频平台的注意义务以利于侵权行为的认定;完善“避风港原则”,提高平台服务商的监管义务标准;利用先进技术辨别侵权短视频,平衡各方利益等建议,期望能为短视频行业规范有序发展提供参考。  相似文献   

4.
朱巍 《中国广播》2017,(9):40-42
互联网直播短视频的版权已成为近期版权关注的焦点。本文通过对短视频的版权归属、剪辑的短视频是否侵权、短视频版权保护的平台责任及短视频侵权与版权关系等四个方面问题进行梳理和阐述,明确了直播视频用户与平台的责任,这对维护互联网直播短视频市场的秩序以及网络新媒体的健康发展非常有益。  相似文献   

5.
难以摆脱版权侵权一直是视频网站UGC经营者的最大劣势和困局。对相关问题的探讨,必须以具有逻辑关系的两个基本理念为基础:一是履行注意义务是过错责任认定的核心,也是减免间接侵权责任的前提;二是"合理人"标准与"红旗"标准是尽到注意义务的判断标准。"合理人"的拟制根据主要有两个:视频行业从业者具备的一般知识、经验和技能;具体的案件环境。  相似文献   

6.
短视频平台利用算法推荐技术主动为用户推荐侵权视频,决定了其侵权注意义务不应局限于被动的“通知—删除”规则。在算法设计承载平台商业理念、短视频上传从个体非商业行为转向有组织的商业行为、上传内容从完整视频转向多样化短视频的情形下,应当要求平台将预防版权侵权的价值理念融入算法设计之中,建立内容与账号的联动侵权应对机制,完善以内容分发流程为核心的短视频平台侵权注意义务。  相似文献   

7.
曾莉  张颖  陈冰 《新闻世界》2023,(5):85-89
短视频行业高速发展,蕴含着极大的商业价值,但也存在众多的版权纠纷,制约着传统媒体与新兴短视频媒体之间的融合发展。鉴于此,本文从版权纠纷问题所涉及的利益相关主体入手,考察平台、版权人和用户在短视频版权保护问题中的现实困境,分析平台与版权人、用户之间的利益失衡状况,为优化短视频版权保护提供参考。建议利用技术手段控制审查成本,明确平台版权保护责任;提高版权侵权的赔偿数额,缓解版权人维权难的现实困境;通过加强短视频用户管理,降低用户侵权风险,以优化我国短视频版权保护,推动媒体融合向纵深发展。  相似文献   

8.
相当多的出版社,甚至包括某些著名出版社都认为,按照国家版权局制作的标准的《图书出版合同》与作者签订了协议,就意味着出版社对于图书的版权情况尽到了法定审查义务,即使图书出版后被认定侵权,也只应由侵权作者承担全部侵权责任,而不应由出版社承担。但是,这种认识是否符合法  相似文献   

9.
李轶 《传媒》2015,(9):64-66
媒体的广告审查义务是媒体承担广告侵权责任的前提.媒体广告侵权应采用推定过错责任原则.媒体对广告的审查应尽到善良管理人的注意义务.媒体对广告的审查应当是形式审查而非实质审查.广告侵权符合最高人民法院解释的“共同侵权”特征,原则上媒体要与其他广告侵权主体承担连带责任.广告侵权责任与主责任竞合时,对广告主体承担的赔偿数额应当予以限制,媒体在无法提供主责任主体的具体信息时应负全部赔偿责任.  相似文献   

10.
徐家力  杨森 《中国出版》2022,(19):18-22
传统避风港体系形成的平台版权责任认定规则难以适应智能算法时代数字版权的新发展态势。网络平台利用算法技术提升服务水平及产业收益的同时,也伴随着算法内容过滤技术进步对其版权注意义务要求的提高。结合技术发展与运用领域的特殊性,对平台版权责任认定要结合技术特点及现实基础进行分析。在加强平台的注意义务方面,应循序引入过滤机制,采用以特殊过滤义务为主,合理收费机制下的一般过滤义务为辅的模式。在平台算法决策实施规制方面,推动算法决策本身的合理性,构建算法透明化的算法问责机制,促进平台版权算法的有效运行。  相似文献   

11.
在我国“首例算法推荐案”一审审理中,法院认为相比没有采用算法推荐的短视频平台,采用算法推荐的平台应当“有能力知道其用户大量地实施了涉案侵权行为”,所以要承担较高的注意义务。然而,在司法实践层面,法院对“应当知道”的认定依据存在不足;在理论层面,短视频平台也很难“应当知道”哪些内容明显侵权,这是因为一方面信息识别和信息推荐属于不同的算法任务,信息识别具体内容存在技术难度大、成本高和错误率高等挑战;另一方面提高注意义务可能会导致平台审查权力扩大化和私法领域法律秩序的失序。有必要结合算法推荐的运行机制,充分考虑算法推荐场景中短视频平台著作权侵权识别的技术难度和理论困境,加强法律从业者和算法技术人员之间的合作沟通。  相似文献   

12.
生成式人工智能的蓬勃发展引发人工智能生成内容广泛传播,但也催生版权侵权风险。技术支持者、服务提供者和AI使用者构成生成式人工智能产业体系的主要链条,是版权侵权风险产生的重要来源。当下生成式人工智能版权侵权治理围绕AI使用者和服务提供者展开,将技术支持者排除在外,呈现出局部治理特征,治理效果不佳。生成式人工智能版权侵权治理需要采取全周期治理思路,延长追责主体链条、坚持过错原则、实施分层分类治理,探索“技术支持者—服务提供者—AI使用者”价值链上各个主体之间的责任分担机制。对于技术支持者,应着眼于算法和数据,优化算法模型避让版权作品,建立著作权人的“选择退出”机制;对于服务提供者,需区分不同商业模式界定其版权侵权治理的注意义务范围;对于AI使用者,涉及“接触+实质性相似”直接侵权认定规则的改造。  相似文献   

13.
自媒体环境下,短视频快速发展,其版权问题也备受关注,视频"搬运"侵权作为最直接最常见的侵权形式,对短视频版权产生了巨大的影响,网络视听平台虽设置了内部保护机制,却依旧屡禁不止.文章分析了短视频"搬运"侵权的原因,并提出了媒介规制对策.  相似文献   

14.
王迁  文棋 《编辑之友》2021,(5):98-105
媒体融合在版权语境下的内涵是媒体的数字化及平台化演化趋势,它对应着角色界限及时空界限消融的传播生态.媒体融合中的作品创作、传播及再利用相关版权困境愈发凸显,主要包括:新型作品认定问题、创作中的合理使用认定问题及版权归属问题;新型传播行为定性问题、新型传播方式改变利益格局引发的体育赛事及电子游戏直播等版权争议;作品再利用涉及的侵权判定、特定权利限制制度构建及聚合平台义务与责任问题.在梳理及总结这些版权困境基础上,可得出制度革新的总体思路.  相似文献   

15.
视频分享网站著作权侵权现象评析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在著作权纠纷案件中,视频分享网站通常认为自己履行了通知+移除程序即可免除侵权责任,这是对避风港规则的误读。明知或应知是判断其是否侵权的关键,这就要求视频分享网站承担起合理注意的义务,担当善良管理人角色,不能放任侵权视频作品在网站上传播。  相似文献   

16.
视频分享网站是提供用户上传视频作品和欣赏视频作品的信息存储空间,自其诞生以来,就一直面临着版权的困扰.目前网站上充斥着大量未经版权人及邻接权人许可的视频内容,已构成对视频作品权利人的侵害.国内知名视频分享网站无一例外地被版权人推到了被告席上.就近年来各地法院审理土豆、优酷等案件的判决表明,在视频分享网站提供信息存储空间是否应对版权人承担侵权责任,在何种情况下承担侵权责任以及承担何种侵权责任等问题上,还存在较大的认识差异,本文就以上几个问题展开讨论.  相似文献   

17.
作为近几年诞生的新兴科技产物,短视频凭借其短平快的特点而备受人们喜爱、抖音、快手、微视等短视频平台成为App下载的热门。但在短视频平台的海量内容中充斥着大量抄袭模仿的作品,本文重点研究为何短视频平台侵权现象如此频繁。从短视频版权侵权的界定,创造的逻辑以及维权困难三个角度进行了阐释。  相似文献   

18.
文杰 《出版科学》2011,19(5):21-24
基于《侵权责任法》的相关规定,探讨网络服务提供者的版权侵权责任。认为对网络服务提供者的版权侵权责任应适用过错责任原则;在认定网络服务提供者的过错时,应将"知道"解释为"明知",并应为网络服务提供者采取必要措施设置必要的门槛;对网络服务提供者的赔偿范围,可采取法定赔偿制度。  相似文献   

19.
姚杰 《出版广角》2021,(2):71-73
目前,网络视频平台安全保障义务的责任认定主要体现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1198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商务法》第38条,但在司法实践中,网络视频平台是否属于经营场所或公共场所,网络视频平台明知或应知的认定缺乏科学的举证责任标准,以及网络视频平台主动审核义务的范围和程度缺乏明确界定等,成为需要明确的核心问题.对此,可从明确商业性网络平台的经营场所或公共场所的属性、设立对明知或应知实行举证责任倒置的认定标准,以及制定网络视频平台主动审核义务的相关细则规定等层面进行优化与构建.  相似文献   

20.
博客侵权主体的责任认定   总被引:2,自引:0,他引:2  
依法管理博客必须明确认定博客侵权主体责任.网站在博客侵权中承担消极审查义务,一般应予免责,但对那些屡次侵害他人名誉权、隐私权的博客视而不见,网站则应承担相应的侵权责任.博主因黑客入侵改写博客内容导致侵害他人名誉权,如不能充分举证,应承担侵权责任;名人请人代写博客而导致侵害他人名誉权,应承担侵权责任."扒客"作为特殊传播主体,转载或链接他人博客而导致侵权,主要承担及时更正和道歉的责任,但未经允许,侵犯他人著作权,擅自改动原博客内容或转载侮辱性言论博客,则应承担侵害名誉权责任.  相似文献   

设为首页 | 免责声明 | 关于勤云 | 加入收藏

Copyright©北京勤云科技发展有限公司  京ICP备09084417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