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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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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在集体土地中,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的财产化与商业化程度最高。信托是一种代人管理财产的机制,在保护农民土地财产权益方面具有理论优势。运用信托管理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可以实现土地价值保全及增值,便于土地的统一规划和利用。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流转信托实质上是一种自益型商业信托,其构造为:农民集体作为委托人,将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使用权委托给受托人,由其管理经营土地,信托受益人为农民集体。信托利益分配是农民集体最关心的问题,应该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委员会、村民小组负责利益分配事宜。  相似文献   

2.
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信托流转的理论解析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在集体土地中,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的财产化与商业化程度最高。信托是一种代人管理财产的机制,在保护农民土地财产权益方面具有理论优势。运用信托管理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可以实现土地价值保全及增值,便于土地的统一规划和利用。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流转信托实质上是一种自益型商业信托,其构造为:农民集体作为委托人,将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使用权委托给受托人,由其管理经营土地,信托受益人为农民集体。信托利益分配是农民集体最关心的问题,应该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委员会、村民小组负责利益分配事宜。  相似文献   

3.
集体建设用地改革确立了“同地同权”的目标。新修订的《土地管理法》增加“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使用权”,旨在推动集体与国有的建设用地“同权”。但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的法律规定较少且体系混乱、语义模糊,使得“同权”流于表面。以“同地同权”为赋权目标,应明确“同权”的内涵和“同地同权”的内在要求。为实现“同地同权”,就要通过构建城乡统一的建设用地使用权三层权利体系,明确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设立标准和客体范围,建构统一的建设用地使用权权能规范。  相似文献   

4.
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使用权流转的法律障碍及完善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为了落实十八届三中全会的决议精神,消除现行法律的限制性规定对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使用权流转形成的障碍,立法机关应当对《土地管理法》、《物权法》等法律中的不合时宜的相关规定予以修改以符合立法政策的需要,完善土地和物权法律制度以及其他配套法规,保障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流转,切实维护农村经济组织和农民的利益.  相似文献   

5.
土地流转是加强我国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流动性,提升其利用效率的重要手段。流转市场是土地流转的实践平台及交易场所,而实践中的主体角色缺位、越位,客体流转缺乏约束条件,相关制度不够协调等构成了对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合法有效流转的现实威胁。以安徽省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流转相关制度及流转市场建设实践为基础,得知应当在明确角色定位的基础之上,合理构建平台及运行模式,加强制度协调,才能实现流转的公平与高效。  相似文献   

6.
《物权法》关于国家所有权取得方式的规定,在征收制度的可操作性、无人认领遗失物的归属以及建设用地使用权期满后国有土地收回等方面,均存在缺陷与不足。我们应当通过健全征收制度、确立拾得人有条件取得遗失物所有权制度以及妥善处理建设用地使用权期满后国有土地收回问题来完善《物权法》的规定。  相似文献   

7.
宅基地使用权只分配给农村村民的做法违反了法律面前一律平等的宪法原则。应当允许一处宅基地可以设立多个宅基地使用权,这样有利于建设高层建筑从而节约土地资源。我国应对宅基地使用权的取得实行核准制,以防止权力的滥用。应当允许宅基地使用权在一定条件下自由流转。采取登记要件主义能够有效地保护宅基地使用权人的合法权益,可以抑制对宅基地的非法占有。  相似文献   

8.
现行《土地管理法》规定只有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及本集体成员才能使用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而且是无偿的、限制流转的,同时规定集体外的建设用地原则上为国有土地.这与我国土地改革的方向和目标背道而驰,土地改革要求实现农村土地与国有土地同等入市、同权同价.因此,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实现有偿有限期使用的改革也势在必行.本文基于农村集体建设用地入市面临的利益分配困难的核心问题,提出了解决思路和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有偿有限期使用的实施路径.  相似文献   

9.
农民集体土地所有权多元行使主体研究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农民集体”作为集体土地所有权的主体,是否能直接行使集体土地所有权或集体土地所有权到底由谁来代表集体土地所有权主体行使,在当前理论界和实践中是个模糊不清的问题,很有必要进行理论探讨和法律界定。目前,农民集体还不是民法上的民事主体,且农民集体内无业务执行机关。笔者认为,应明确界定农民集体土地所有权多元行使主体:(1)农民集体集体土地所有权的行使主体为乡(镇)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村集体经济组织、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2)农民集体土地所有权代行使主体为乡(镇)人民代表大会、村民委员会、村民小组;(3)农民集体土地所有权委托代理行使主体为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委员会。  相似文献   

10.
严格来说,空间建设用地使用权的概念不是因为法律对土地所有权人的限制而产生的,主要是现代社会人们为了不断开发和利用空间,而使空间使用权具有独立的经济价值,而成为特殊的财产权,其设定将土地资源利用率和公共利益最大化。目前我国《物权法》承认了空间建设用地使用权,但法条较为简单。空间建设用地使用权的客体为土地上下空间,主体为土地所有权人;因其客体的特殊性其设立程序与普通建设用地使用权不同,具体规定与权利冲突的解决也应有所区别。  相似文献   

11.
推进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流转是保护农民权益、提高集体建设用地利用效率、减少社会矛盾和纠纷的重要手段。但当前我国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存在低效率流转,因此,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流转的制度设计框架,主要包括确立市场制度和转变政府职能两个方面,应加强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法制建设、推进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确权登记、强化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规划管理、构建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交易平台、健全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流转机制、完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体制机制等。  相似文献   

12.
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流转法律问题探析   总被引:16,自引:0,他引:16  
在对中国农村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流转现状和立法欠缺等问题分析基础上,根据全国各地试点经验的总结,进一步设计出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流转的法律制度,其主要包括明确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依法可以实行流转,流转的条件和范围,流转的程序以及收益的分配.  相似文献   

13.
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流转是当前农村土地制度改革的重要领域,对于发展农村经济及促进城乡一体化建设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而土地增值收益分配是否合理是决定流转是否能够持续进行、土地制度改革是否能够顺利推进的关键。以安徽省相关制度为研究对象,结合实地调研,分析安徽省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流转增值收益分配中存在的一系列问题,在分析其存在原因的基础上,认为:应当以市场化为导向,分阶段确定收益分配方案,规范政府行为,以税收的方式进行收益调节,最终实现对流转收益分配的法律规制。  相似文献   

14.
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使用权是一种用益物权,其可转让性得到了新修订的土地管理法的承认,可以成为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信托的信托财产。 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信托关系中的委托人和受益人都是农民集体。 农民集体作为委托人时,由于不具备我国信托法要求的民事行为能力,所以,农民集体的委托行为往往可以由经过其授权的集体经济组织代理。 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信托的受托人一般采取信托机构的形式,并有两种模式可以选择,即由政府出资成立的信托机构和商业信托机构。 前者具有一定的现实意义,而后者代表了受托人未来的发展趋势。  相似文献   

15.
建设用空间使用权是指为了建造建筑物、构筑物及其附属设施而对土地上下一定范围内的空间进行占有、使用、收益的权利,是土地空间权中最重要的一项权利。我国《物权法》第一百三十六条对其做出了规定。其设定主体可以是土地所有权人、空间所有权人,也可以是普通建设用地使用权人,在既存用益物权的土地空间范围内再设立建设用空间使用权时,应得到用益物权人的同意。其内容与普通建设用地使用权一样,都是利用设定范围内的土地空间建造建筑物、构筑物及其附属设施,但也有其特殊性。  相似文献   

16.
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的流转是土地制度改革的一个重要内容,流转过程中农民权益的保护受到中央越来越多的关注。我国广东、河北、南京等地虽已通过地方规章对此作出探索性创新,但欠缺统一的法律依据和规范的制度支撑,农民在流转过程中的权益仍得不到切实保障。为解决这一问题,应全面解读各地流转管理办法,遵循农民权利赋予、权利行使和权利保障的逻辑顺序,以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流转的立法前提、制度规范和后续保障为核心内容,分析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流转现存问题并提出完善路径,以保护农民的合法权利。  相似文献   

17.
我国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流转机制探讨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国有土地有偿使用制度推行以来,由于国家相关配套管理措施没有完全到位,使得集体建设用地流转中出现了诸多问题,对国家和集体的利益造成了伤害。如何使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的交易行为走上依法、规范、健康发展的轨道成为了一个迫切需要解决的问题,文章在改进和完善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的流转机制方面提出一些构想,以期为解决问题提供借鉴。  相似文献   

18.
我国没有采用土地吸附房屋的一元立法模式,国家建设用地使用权的期限性会导致建设用地使用权届满后如何续期等诸多问题。我国《物权法》及相关法律法规应规定社会公共利益的概念及范围,实行多种出让期,解决建设用地使用权期限届满后的续期问题,明确规定续期出让金及计算标准和住宅建设用建筑物的归属及补偿。  相似文献   

19.
我国没有采用土地吸附房屋的一元立法模式,国家建设用地使用权的期限性会导致建设用地使用权届满后如何续期等诸多问题。我国《物权法》及相关法律法规应规定社会公共利益的概念及范围,实行多种出让期,解决建设用地使用权期限届满后的续期问题,明确规定续期出让金及计算标准和住宅建设用建筑物的归属及补偿。  相似文献   

20.
我国《物权法》规定了我国建设用地使用权制度。建设用地使用权在《物权法》中被界定为用益物权,规定在用益物权的体系中。但是,建设用地使用权所谓之用益物权,与罗马法物权体系中所谓之用益物权制度并不是同一个层面上的制度,虽然二者都成为用益物权。因此,我国建设用地使用权的法律性质,并不同于传统用益物权,需要重新进行界定和分析。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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