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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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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卓越法律教育是国家在法学教育大规模无序扩张的前提下,注重内涵和质量提升而提出的国家教培、教改计划。卓越法律教育是法律实践品格的内在要求,反映了法学教育要上质量、出精品的追求,是法学界审慎思考法学教育现状基础上意欲完成法学教育根本转型的改革路线图。其要义为:定位于职业教育,追求卓越,突出法律实践能力的培养;其突破口在于高端法律人、基层紧缺法律人才的培养。卓越法律教育有助于法律职业共同体重塑尊荣,但针对目前社会上一些对法律职业的不利影响因素,法学教育不仅自己要争气,要葆有应有的信任和尊重,而且要争取从国家层面重构"小法学"格局,并限定司法考试的报名门槛。  相似文献   

2.
案例教学是衔接理论教学和实践教学的纽带,是连接法学教育与法律职业的桥梁.法学教育要处理好知识教学与实践教学的关系,在卓越法治人才培养中,强化法律职业伦理教育、强化法律实务技能培养,促进法学教育与法律职业的深度衔接.法学是一门实践性极强的学科,案例教学在课程教学中处于举足轻重的地位,是提高学生运用法学理论与法律规范分析与解决具体实务问题的主要途径.富有成效的案例教学,不仅有助于教学目标的实现,而且有助于卓越法治人才培养.  相似文献   

3.
德国"双轨制"法学教育改革的启示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德国“双轨制”法学教育,实行宽进严出,不作时间上的限制,并且具有制度和法律保障,注重实践性,因此对高质量的法学人才的培养大有裨益。它的培养目标从偏重培养法官检察官的“统一法律人”,向注重包括律师职业和律师实务在内的“法律职业专业人才”方向转变;从培养“爷爷法律人”的8-9年学制向6-7年缩减;改革国家考试制度,充分发挥大学法律系教学积极性,在各大学法律系开展提高教学质量的良性竞争:这些经验是中国法学教育与改革应当借鉴的。  相似文献   

4.
卓越法律教育是国家在法学教育大规模无序扩张的前提下,注重内涵和质量提升而提出的国家教培、教改计划。卓越法律教育是法律实践品格的内在要求,反映了法学教育要上质量、出精品的追求,是法学界审慎思考法学教育现状基础上意欲完成法学教育根本转型的改革路线图。其要义为:定位于职业教育,追求卓越,突出法律实践能力的培养;其突破口在于高端法律人、基层紧缺法律人才的培养。卓越法律教育有助于法律职业共同体重塑尊荣,但针对目前社会上一些对法律职业的不利影响因素,法学教育不仅自己要争气,要葆有应有的信任和尊重,而且要争取从国家层面重构"小法学"格局,并限定司法考试的报名门槛。  相似文献   

5.
"诊所式"法律教学模式引入开放教育集中实践环节的构想   总被引:2,自引:0,他引:2  
“诊所式”法律教学模式强调从实践中学习,培养学习独立思考实际问题的法律思维习惯和解决实际问题的技巧、能力,克服了传统法学教育的局限,弥补了现有法律实践环节的不足和缺憾。在开放法学教育集中实践环节中引进“诊所式”法律教学模式,对深化人才培养模式改革和实现开放法学教育的人才培养目标,将是一种有意义的尝试。  相似文献   

6.
建立法治社会要靠“法律人才”。法律学问、社会常识、法律道德三者兼备称为“法律人才”。我国现阶段更多的是法律从业人员 ,距“法律人才”的内涵要求相差甚远。研究法律人才必备的基本素质及其支撑基点 ,改革现有的司法体制和法律法学教育模式 ,培养高素质的法律人才 ,是有效推进依法治国进程的关键。  相似文献   

7.
法学概论是高校政治专业重要的基础理论课之一,要讲好法学概论课,应做到:1思想性和知识性相结合;2理论性教学与法律实际相结合;3系统、全面与重点、难点相结合  相似文献   

8.
法律职业是以通晓法律知识和法律技能为基础的职业,法律职业化是司法权的独立性、专属性和技术性的必然要求,是实现法治的重要条件。法学教育是法律职业化的基础工程,在实践中其与法律职业化出现了一定的背离,这导致我国法律职业化进程发展缓慢。必须从法律职业化与法学教育的整体性出发,优化我国法学教育模式,其核心是大学法学教育与法律职业教育有机结合的二元教育结构。要夯实法学本科教育,完善法律硕士教育,强化法律职业教育,从而为法律职业化提供具有稳固职业操守、系统法律知识、扎实法律技能的法律人才。  相似文献   

9.
法学辅修旨在推动高校本科教学改革、培养全面发展人才。从宏观目标看,法学辅修要专博相济、凸显特色。法学辅修具有维系正义、性价比高、金牌师资、促进就业、长远发展等诸多优势。从中观定位看,法学辅修要服务学生、全面发展。法学辅修从报读方式、选拔机制、缴费问题、学习时间、学习地点、考试方式、集体联谊等方面提供便利,根据学科发展趋势精心设计核心课程,反对教学“司考化”趋势。从微观设计看,法学辅修要融入法律思维,启迪悟性。具体而言,要培养学生对法学辅修的兴趣,寓教于乐;慢慢融入法律思维,深入体会法律思维的意蕴;掌握法律技能,注重实务提升。  相似文献   

10.
"诊所式法律教育"的特点及意义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诊所式法律教育是兴起于美国的一种法学教育模式,着重培养学生的法律实践技能,与传统法学教育相比,具有突出的特点,在我国开展诊所式法律教育具有重要的意义。  相似文献   

11.
“诊所法律教育”是于20世纪60年代首先在美国法学院兴起的一种新的法学教学方法,随即世界各国的法律院校也相继成功地应用了这种教学模式和方法。把“诊所法律教育”移植到电大法学本科中来,对加强试点法学本科实践性环节具有重要的实践意义。  相似文献   

12.
法学本科专业实践教学的改革与实践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法学的研究时象即为"法律".法学要解决的问题从国家的立法、司法活动到社会个体,运用法律解决社会生活的各个方面都体现了法学学科突出的社会实践性.因此,从社会需求和法学学科本身的要求来看,实践教学在法学本科教育中尤为重要.  相似文献   

13.
法学教育与国家司法考试关系密切,但又不能拘泥于此,因为法学教育应当是多层次的,“门槛型”、“精英型”与“名流型”是法学人才的多元模式。法学教育不仅要对学生进行法律的规则——规则的操作与技能——形成规则与指导操作的法学理论——形成法学理论的文化背景与思维传统的法律体系说的外部灌输,而且应注重促使学生从法律的他律转化为道德的自律乃至法律信仰的“内心培养”,从而最大限度地发挥法学教育的门槛效应、优化效应与辐射效应。  相似文献   

14.
培养应用型法律人才的前提是要有一大批法学理论与法律实务双过硬的教师,偏废任何一个方面,都不可能培养出社会需要的高水平的应用型法律人才。目前法学教师重理论、轻实践的观念应转变,要通过代理案件、提供法律咨询、到司法机关挂职等形式强化法律实践能力,尽快打造一支法学理论功底深厚、法律实践技能娴熟、法律职业道德高尚的全面发展的法学教师队伍。  相似文献   

15.
法学教育的改革必须以培养目标观念的改革为前提,即法学教育不仅要传授法律知识,同时要培养和训练学生的实际操作应用知识的能力。法学的教学改革,笔者认为应立足于法学的法律执业技能训练和法律职业化思维的教育,以从根本上改变法学学生只了解法律术语和条文的现状,使他们能掌握法官、律师以及其他法律职业工作者应当具备的技巧、思维、能力和素质,发展学生自身的潜能,使法律教育更加适应法治建设和法律职业化的需要,培养应用型法律人才。一、传统法学教育的困境法律职业是一门专业化程度较高的工作,只有在娴熟掌握法学理论的基础上,法律工…  相似文献   

16.
要培养卓越法律人才,首先要从法学教学改革抓起.只有综合考虑经济全球化对跨国法律人才的需求、我国的社会转型、法律制度变革等多种因素,从培养目标、培养模式、课程体系、教材选择、教学方法、考核模式等方面对法学教学进行全面、深入的改革,才能适应国际、国内对卓越法律人才的需求.  相似文献   

17.
高校模拟法庭建设与法学实践教学的配置要求   总被引:2,自引:0,他引:2  
21世纪的法学教育,不仅要进行法学专业知识的传播和解惑,更重要的是法律专业能力的教育。社会上法学硕士无从适岗的骇人惊闻,所折射的是高校传统的法学教学模式已突显弊端。如何造就社会所需要的应用型法律人才是目前一项至关重要的教育目的。为此,模拟法庭的建设和教学功能,正是迎合了法律专业教学的特点,是对传统法学教育模式的根本变革,较好弥补了传统法学教育中能力训练和培养不足,使学生从课本走向现实,从理论走向实践,成为实践性法律教学的有益探索和实践。  相似文献   

18.
本文的讨论基于中国高等法学教育的现状,以及人类生活对高等法学教育的要求。一、职业化高等法学教育的功能之一是法律职业阶层的再生产。本文将这一功能称为职业化。法律职业阶层指的是社会职业分工格局中专门并直接参与法律运作的从业者的集合体,包括立法者、法官、检...  相似文献   

19.
"法本取消论"与法学教育的困境和出路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面对法学本科专业就业率低、学生不能适应社会需要等问题,有人提出"法本取消论",认为我国高等教育应取消法律本科专业。这是一种缺乏理性思考的建议。针对法学本科不景气的现象,首先应该在对法学教育现有制度进行重新反思的基础上,从多方面找原因并冷静地逐一分析,然后对症下药;其次从招生数量、入学条件、教育教学过程改革以及就业机制等方面进行整体性的设计,从而使法学本科教育走出困境、找到出路。因此,法学本科教育遇到的困境并非仅仅通过取消这一武断的方法就能解决的。  相似文献   

20.
司法考试把法学教育和法律职业很好地连接在一起,解决了法学教育与法律职业之间长期脱节的问题。同时,司法考试也为法学教育的改革奠定了坚实的基础,当然,在一定程度上也促进了中国法律人共同体的形成。然而,从另一方面看,司法考试作为一种考试制度,与探求知识为旨求的教育内在地具有一定的矛盾,从这个角度而言,司法考试对法学教育具有一定的宰制,与法律职业对法律专业人才的要求存在着很大的差距。我国的法学教育要在通识教育和职业教育相结合的情况下进行合理的改革,注重实践能力的精英化教育培养。我国的司法考试要在内容、形式以及报名资格等方面进行合理的改革,这样就可以在不回避司法考试的情况下突破这种宰制,使得法学教育不失其原有的本色。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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