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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建设用空间使用权是指为了建造建筑物、构筑物及其附属设施而对土地上下一定范围内的空间进行占有、使用、收益的权利,是土地空间权中最重要的一项权利。我国《物权法》第一百三十六条对其做出了规定。其设定主体可以是土地所有权人、空间所有权人,也可以是普通建设用地使用权人,在既存用益物权的土地空间范围内再设立建设用空间使用权时,应得到用益物权人的同意。其内容与普通建设用地使用权一样,都是利用设定范围内的土地空间建造建筑物、构筑物及其附属设施,但也有其特殊性。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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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7年3月16日,历时14年,8次审议的我国《物权法》终于出台。其对建设用地使用权作了详细的规定。本文将从建设用地使用权制度概述,对建设用地使用权制度的反思等来探讨和分析建设用地使用权制度存在的不足。 相似文献
3.
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使用权流转的法律障碍及完善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为了落实十八届三中全会的决议精神,消除现行法律的限制性规定对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使用权流转形成的障碍,立法机关应当对《土地管理法》、《物权法》等法律中的不合时宜的相关规定予以修改以符合立法政策的需要,完善土地和物权法律制度以及其他配套法规,保障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流转,切实维护农村经济组织和农民的利益. 相似文献
4.
《海南广播电视大学学报》2017,(4):105-109
现国家法律既没有规定无居民海岛使用权的基本制度,也没有界定无居民海岛使用权的性质,只有部分地方性立法涉及无居民海岛规定。学界关于无居民海岛性质的学说,现在主要偏重于用益物权说。通过对无居民海岛使用权的立法现状,分析无居民海岛使用权性质认定的必要性及学界对无居民海岛使用权性质的争议,从而根据我国法律体系将其性质定位于用益物权。 相似文献
5.
王刚 《青海师范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14,(1):42-46
《物权法》肯定了建设用地使用权之分层地上权,规定建设用地使用权可以在土地的地表、地上或者地下分别设立,适应了时代发展和民法开放性之立法要求,为我国其他用益物权创设分层地上权奠定了基础,其立法价值值得称道。但《物权法》关于建设用地使用权分层利用之规定却存在无科学的分层地上权概念、内容和范围狭窄、体系封闭等缺憾。因而,应从分层地上权的内涵、内容、范围,分层所有权与分层利用权、分层役权的关系,分层地上权的期限、使用、转让、出租、抵押、限制等加以完善,构建较为开放的分层地上权制度。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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郑莉 《湖南科技学院学报》2015,(4)
严格来说,空间建设用地使用权的概念不是因为法律对土地所有权人的限制而产生的,主要是现代社会人们为了不断开发和利用空间,而使空间使用权具有独立的经济价值,而成为特殊的财产权,其设定将土地资源利用率和公共利益最大化。目前我国《物权法》承认了空间建设用地使用权,但法条较为简单。空间建设用地使用权的客体为土地上下空间,主体为土地所有权人;因其客体的特殊性其设立程序与普通建设用地使用权不同,具体规定与权利冲突的解决也应有所区别。 相似文献
8.
海域使用权是一新颖的物权,且属于典型物权中的用益物权,而非准物权。它同渔业权存在着效力冲突,其实渔业权本可被海域使用权吸收。为此,本文试就海域使用权的内容、性质以及与土地权并列的不动产权类型等,来探讨《物权法》存在的弊端,进而从海域物权法律制度设计提出一些建议。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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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域使用权是一新颖的物权,且属于典型物权中的用益物权,而非准物权。它同渔业权存在着效力冲突,其实渔业权本可被海域使用权吸收。为此,本文试就海域使用权的内容、性质以及与土地权并列的不动产权类型等,来探讨《物权法》存在的弊端,进而从海域物权法律制度设计提出一些建议。 相似文献
10.
蔡宏伟 《重庆广播电视大学学报》2014,(1)
我国没有采用土地吸附房屋的一元立法模式,国家建设用地使用权的期限性会导致建设用地使用权届满后如何续期等诸多问题。我国《物权法》及相关法律法规应规定社会公共利益的概念及范围,实行多种出让期,解决建设用地使用权期限届满后的续期问题,明确规定续期出让金及计算标准和住宅建设用建筑物的归属及补偿。 相似文献
11.
张宁 《淮南师范学院学报》2014,16(6):16-19
宅基地使用权萌芽于上个世纪60年代,在城乡二元结构的体制中逐步发展,到90年代定型。带有强烈计划经济色彩的宅基地使用权制度具有身份性、福利性的特征,忽略了用益物权本身具有的财产价值;现行规范在宅基地使用权定位、取得、行使、转让等方面均存在缺陷,受到来自现实的诸多挑战,《物权法》专章规定了宅基地使用权,为完善该制度提供了空间,使建立符合物权法原理、适应农村发展实际的宅基地使用权制度成为可能。 相似文献
12.
李力 《乐山师范学院学报》2010,25(3):129-131
空间权是物权研究的一个重要领域,《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虽然没有采用“空间权”的概念,但通过规定建设用地使用权的方式构建了我国空间权制度。与其他国家地区法律相比,这一制度稍显简单,需要进一步完善,而且物权法对于建设用地使用权定性及权利协调规则的合理性值得深入探讨。 相似文献
13.
农村宅基地使用权有偿转让制度探析——对现行《物权法》第十三章规定的思考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梁秋云 《绵阳师范学院学报》2008,27(9)
宅基地使用权是我国所特有的一种用益物权形态。我国现行法律法规包括新颁布的《物权法》对农村宅基地使用权实行转让限制,在实际生活中引发诸多问题。在经济发达区农村和市郊农村先行试点推行有偿转让制度,完善相关配套措施,是解决农村宅基地使用权转让问题的有效举措。 相似文献
14.
蔡宏伟 《重庆广播电视大学学报》2014,(1):55-59
我国没有采用土地吸附房屋的一元立法模式,国家建设用地使用权的期限性会导致建设用地使用权届满后如何续期等诸多问题。我国《物权法》及相关法律法规应规定社会公共利益的概念及范围,实行多种出让期,解决建设用地使用权期限届满后的续期问题,明确规定续期出让金及计算标准和住宅建设用建筑物的归属及补偿。 相似文献
15.
王苹 《淮南职业技术学院学报》2017,(1):131-134
物权法确立了住宅建设用地使用权期满自动续期制度,但未对续期是否有偿明确规定,缺乏可操作性;基于我国土地使用制度改革和现行法律规定,以及我国土地公有制的国情,住宅建设用地使用权期满应坚持有偿续期原则,满足特殊条件时例外允许无偿续期;以土地使用税代替土地出让金,容易为民众接受,同时兼顾贫富差距和国有土地的有偿使用制度。 相似文献
16.
为了当事人融取资金的需要,我国《物权法》和《城市房地产抵押管理办法》都规定了在建建筑物的抵押登记制度。在建建筑物在法律属性上不是特定物,不符合物权法对物的要求。预售商品房在本质上也属于在建建筑物,我国《物权法》针对预售商品房以及其他不动产,为保障将来实现物权,规定了预告登记制度,而这显然与在建建筑物的抵押登记制度相矛盾。为了解决上述物权法法理的缺陷,构建统一的物权法法律体系,有两种可能的解决之道:第一种是预售商品房的购买人可以向银行等金融机构贷取资金,同时,为了担保债务人到期履行债务,购买人可以对预售商品房的预售人的债权为银行等金融机构设立债权质权;第二种是在建建筑物构成建设用地使用权的重要成分,以建设用地使用权为物权客体或处分客体。第二种解决之道因其全面性和可适用性,应该得到立法机关的重视。 相似文献
17.
集体建设用地改革确立了“同地同权”的目标。新修订的《土地管理法》增加“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使用权”,旨在推动集体与国有的建设用地“同权”。但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的法律规定较少且体系混乱、语义模糊,使得“同权”流于表面。以“同地同权”为赋权目标,应明确“同权”的内涵和“同地同权”的内在要求。为实现“同地同权”,就要通过构建城乡统一的建设用地使用权三层权利体系,明确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设立标准和客体范围,建构统一的建设用地使用权权能规范。 相似文献
18.
我国应该以土地不动产为核心将自然资源分为土地(含林地、山地、草地、荒地、滩涂、水面)、矿藏和水资源三类;以土地和其他自然资源财产和生态双重属性为基础,兼顾所有权人和使用权人的利益,完善具有用益物权属性的建设用地使用权、农业用地使用权和资源使用权制度;按照使用权的具体化权利和派生性权利两种思路,对自然资源法中诸多的资源使用权进行系统化构造。 相似文献
19.
林恩伟 《四川职业技术学院学报》2010,20(1):14-18
农村宅基地使用权的权利归属经历了特殊演变之后,所有权归属集体、使用权归以户为单位的村民的二元构造得以长期延续。物权法首次明文将农村宅基地使用权界定为用益物权,又因其“留白”的法律体系安排为将来的农村宅基地流转提供了法律上的可能。农村宅基地使用权的流转是实现其交换价值的正确路径,通过价格杠杆的市场调控以及国家制度的适度安排,从而实现农村宅基地使用权有效且健康的流转,恰是符合现代土地集体所有制发展要求的. 相似文献
20.
《海南广播电视大学学报》2016,(3):35-41
现行法律并未明确无居民海岛使用权性质,导致实践和理论困惑。无居民海岛使用权物权化有利于保护使用权人的合法权益、完善我国物权体系、优化无居民海岛资源配置。在物权法定原则的缓和理论下,无居民海岛使用权物权化具备理论基础,无居民海岛使用权既具有物权及用益物权共性,又有其独特个性,宜将其定性为一种新型用益物权。 相似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