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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我国的著作权法有关规定进行分析可以发现,如要适用转载法定许可,需要具备以下7个条件:第一,作品已公开发表.第二,作品发表在报纸或者期刊上.第三,著作权人没有作出不得转载、摘编的声明.第四,其他报刊以转载或者作为文摘、资料形式刊登已发表作品.第五,依照规定向著作权人支付报酬.第六,没有影响作品的正常使用,也没有不合理地损害著作权人的合法利益.第七,已发表作品是中国人的作品.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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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在投稿的同时常有种种期盼:一是早一点知道刊登了没有;二是刊登后能否被其他报刊转载、摘编;三是刊登或转载、摘编后何时得到稿酬。然而,由于种种主客观原因,许多作者得不到相关信息和稿酬。有的报刊社在转载、摘编稿件时,往往对作者的权益表示沉默,理由是找不到作者的地址,有的采取作者找上门来再说的办法。为此,国家版权局在1999年6月1日颁布实施的《出版文字作品报酬规定》中指出: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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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来被广泛转载的报道《武钢减员5万人背后:一个普通钢铁家庭的命运沉浮》,是自媒体的原创作品,来自“光谷客”.“减员5万人”这个大背景和一个家庭的“小命运”,牵动人心.报道被广泛转载传播,一些全国知名的新闻平台和媒体网站也是直接抄袭式转载,甚至不屑于注明出处和作者来源.
稍微好一点的,是事先联系申请转载,当听到“转载需要付费”时,就“呵呵”了.有一家自媒体平台大号大概对“转载需付费”很生气,给了0.01元的打赏.“内容原创者提出收费要求会被鄙视”,在此刻活生生“变现”.一家自媒体机构支付了一笔转载费用:66元;另有600多元的收益,来自80多位读者粉丝的个人打赏.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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版权,乃作者对其创作的文学、艺术和科学作品所享有的法律专有权。作者这项权利,只有在行使(如发表、出版)后,才有可能实现版权的价值。出版社合法取得版权所有者的授权,用支付一定报酬(或版税)的形式“购买版权”,既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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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谓报刊转载、摘编法定许可是指对报刊上已发表的作品,其他报刊依法可以不经著作权人许可转载、摘编的法律制度。我国《著作权法》第32条第2款对这一制度做出了如下规定:著作权人向报社、杂志社投稿的,“作品刊登后,除著作权人声明不得转载、摘编以外,其他报刊可以转载或作为文摘、资料刊登,但应当按照规定向著作权人支付报酬。”这一规定中包含了报刊转载、摘编法定许可中的两种限制,一种是报刊转载、摘编法定许可对著作权人权利的限制,另一种是著作人对报刊转载、摘编法定许可的反限制。下面分别就报刊转载、摘编法定许可中的限制与反限…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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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术性期刊界(尤其是高校学报界)存在着一种不正常的现象,那就是作者向期刊投稿,有的作品发表不仅不能获得报酬,还要预先向期刊社交纳一定的发表费(版面费)。产生这种现象的客观原因很多,但无论是因为评职、晋级或完成任务而用金钱换来提前发表作品的回报,还是从西方社会移植过来的办法,用目前的著作权法理论观点来衡量,都是和著作权立法的主旨相违背的。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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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日常工作中,传媒人经常会遇到一些与版权有关的问题,比如,自己的作品被其他媒体转载了自己还不知道,更别说获得报酬了.更有甚者,别的网站用了自己的作品不给署名,有的人因此被怀疑抄袭了同站上的作品(其实是自己先前的作品).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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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谓著作权,是文学、艺术和科学作品的作者依法对其创作的作品享有的权利.著作权包括两部分:一是人身权利,又称精神权利,包括作者的发表权、署名权、修改权和保护作品完整权等.二是财产权利,指著作权人可以通过复制、表演、播放、展览、发行、摄制电影电视、录像或者改编、翻译、注释、编辑等方式使用作品并通过许可他人以上述方式使用作品而获得报酬的权利.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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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向期刊社投稿,并不自然等同于授权期刊社可以将其作品通过信息网络传播。作者同意期刊社在纸质期刊上刊登其作品并获得报酬,也并不意味着作者同意期刊所加入的期刊数据库平台将作品通过信息网络提供给公众并获得报酬。作者享有作品的信息网络传播权。期刊社用“版权声明”等来替代与作者签订书面著作权许可使用合同,隐藏着诸多法律风险。建议期刊社和作者签订书面的著作权许可使用合同,以避免不必要的法律纠纷。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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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络的普及和信息数字化改变着我们的工作方式和生活方式 ,改变着我们的阅读方式和传统的信息传播手段 ,进而 ,加快了传统期刊的数字化进程。与之相伴的著作权问题亦引起期刊出版者的关注。笔者就这一问题 ,提出自己的看法 ,就教于同人。1 传统学术期刊的转载与摘编问题有的文章认为 ,“如许可他人转载、复制、录入光盘发行等涉及学报邻接权的行使 ,均须得到著作权人的授权”[1] 。其实 ,这不符合《著作权法》的原理。转载和摘编指的是汇编作品中单篇作品的摘转。许多期刊为了保证自己的权益 ,在刊物上发表声明 :“凡在本刊发表的作品 ,未…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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著作权法实施后,某杂志登载这样一则“重要启事”: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有关条文,本刊特作如下约定:“……凡本刊发表之作品,本刊享有2年专有出版权。在此期内,任何报刊、出版单位、影视机构如需转载、改编、缩写本刊发表之作品,均需事先征得本刊同意。”据悉,其它报刊也有发表类似声明的。不过,著作权法并没有赋予报纸、期刊可以享有专有出版权。根据著作权法规定,这样的声明是非法的。由此看来,向新闻出版界朋友介绍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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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0年11月终审判决的已故著名诗人郭小川名誉、肖像受侵害案,是世纪之交最受瞩目的名人官司之一。1999年初,湖北出版的一家期刊发表了一篇披露“郭小川一段鲜为人知的黄昏恋”的文章,说郭在“文革”期间妻子含冤身亡,在干校与一女青年发生恋情,该女后患癌症去世,从此“生死相依两茫茫”。有4家报刊转载。此文引起至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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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近,国家版权局颁发了《报刊转载、摘编法定许可付酬标准暂行规定》、《演出法定许可付酬标准暂行规定》和《录音法定许可付酬标准暂行规定》。现就与《报刊转载、摘编法定许可付酬标准暂行规定》有关的问题回答如下: 1、什么是法定许可使用作品? 根据著作权法的规定,著作权保护的完整的含义是使用作品应当取得著作权人许可并付报酬。这些情况包括图书出版、拍摄电影、电视、录像,对作品进行改编、翻译、编辑后再使用以及使用未发表的作品等。在这些情况下,著作权人的权利是不加任何限制的。付酬的标准和方式既可以按国家的规定,也可以由著作权人和使用者在合同中另行约定。但是,著作权法还规定了在某些情况下使用作品可以不经著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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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前,国内期刊社关于论文作者稿酬的支付没有统一的标准,有的期刊社不支付稿酬,有的期刊社稿酬支付仍然沿用1999年发布的《出版文字作品报酬规定》,还有些期刊社采取优稿优酬制度,导致作者意见较多。为了更加公平合理地给期刊论文作者支付稿酬,建议国内期刊社可采用基本稿酬+被引频次支付部分稿酬的办法,并就其依据、实施方法、统计被引频次时间范围、不同期刊引用区别对待及其应用的可行性进行分析总结。 相似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