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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最近,我收到一封作者来信,他说:“在投稿的规矩上,我一般遵循报纸一个月不见用,即另投;杂志(月刊)两个月不见回音,即另作处理这个‘常规’。他征求我这位当编辑的意见,问这“不知是否可以?”就我个人来说,是完全赞同他的这个投稿“规矩”的。因为,这样做至少会有三点好处。一是能使作者多点投稿的自主权。“一稿两  相似文献   

2.
《杜绝一稿两投》一文(载《新闻战线》今年第四期)反对“一稿两投”,我很赞同,但对文章分析的造成“一稿两投”的某些原因,我却不能赞同。其中一条是:“有的报社编辑借故人手少,来稿多,有时有的稿件连看都不看,就被扔在一旁。”我认为情况并非如此。就我和我所接触到的编辑而论,凡是到手的稿件,都是一律要看的。因为编辑的心情,是巴不得从来稿中找  相似文献   

3.
查阅专业资料时 ,我时常碰到同一作者的同一篇文章在两种刊物上发表的情况 ,有时有所改动 ,有时基本一样。这种“一稿两投”现象 ,很让人感慨。“一稿两投”当然远非今日才有。“一稿两投”责任到底在谁 ?怨作者吗 ?似乎不妥。我也是一位写作者 ,也有投稿的经历 ,深知投稿的滋味。我认为 ,大多数作者学术态度是严肃的 ,也有相当的职业素养 ,明白“一稿两投”的危害 ,绝不愿意随便损害自己的学术声誉。且发文所得稿费少得可怜 ,多发一篇文章也没有多大的实惠。因此作者实在是有自己的苦衷。“一稿两投”怨编辑部也不妥。现在国内专业研究队伍…  相似文献   

4.
近来常见报纸上出现一稿两投的现象。有人就提出:这是否意味着现在可以一稿两投呢!我以为不能这样看。文章作者一稿两投,向来是报刊编辑部所不同意的。道理很简单,一家报纸或刊物,不必要的重登别的报刊登过的文章,这样做不利于提高报刊的质量。对广大读者来说,也不会感到满意。一稿两投两登,无疑会造成人力物力的浪费。所以,各报刊编辑部一般都反对作者一稿两投。目前值得注意的是,作者一稿两投甚至多投的现象越来越多。不少稿件是复写的或油印的,作者也不在稿件上注明是否已两投或多投,以致给报刊编辑部工作带来一些困难甚至  相似文献   

5.
周志卓同志的看法,恐怕是很多新闻写作者所关心的。不过,我们以为,首先需要搞清楚,所谓“一稿不能两投”的“稿”,如果仅仅指“新闻报道”而言,那么,“两投”或“多投”,都有利于新闻传播;如果是指一般文章,就仍以遵守“一稿不能两投”的原则为好。实际上,周文所举的实例,也都是宜于迅速广泛传播的新闻报道稿件。究竟新闻报道“一稿一投”好呢?还是一稿“两投”或“多投”好?关心这个问题的读者,不妨谈谈自己的看法。  相似文献   

6.
我不同意“一稿多投”合法化。其理由如次: 1,对作者来说,如若“一稿多投”合法化,那么,作者就有权一稿两投、三投甚至几十投……这样,优质稿件,就可能被刊发数次,十几次甚至数十次,而且,今年被刊发的稿件,搁上几年以后,还可以以“新作”面目再次被循环刊用……这样做的结果,明显不符合按劳分配原则,也不利于激发作者不断进取的精神。各国出版界也未见此先例。 2,对报刊编辑来说,如果“一稿多投”合法化,各编辑部所收到的稿件将几倍、十几倍地大幅度增加。这对于经常叫嚷“人手不足”的大部分编  相似文献   

7.
为了保持报纸“独家新闻”的优势,也为了维护新闻工作者的职业道德,各报社对通讯员和作者都有一个要求──不准一稿两投。一稿两役或多投,对作者来说,可能一时间获“广种多收”之利(如果被发现,报社就要亮“黄牌”或“红牌”,得不偿失),但对报社和广大读者来说,却是弊端甚多。因此,大家都应该自觉地遵守这个规定:不要一稿两投。如果不是投向新闻单位的稿件,而是自己学习新闻业务的练笔之作,我们认为一稿两写(或多写)倒是值得提倡的。一稿两写(或变换新闻主题,或变换新闻角度,或变换新闻体裁等等)的好处是,作者可以在多…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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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不同意“一稿多投”合法化。其理由如次:1,对作者来说,如若“一稿多投”合法化,那么,作者就有权一稿两投、三投甚至几十投……这样,优质稿件,就可能被刊发数次,十几次甚至数十次,而且,今年被刊发的稿件,搁上几年以后,还可以以“新作”面目再次被循环刊用……这样做的结果,明显不符合按劳分配原则,也不利于激发作者不断进取的精神。各国出版界也未见此先例。  相似文献   

9.
谈一稿两投     
对编辑来说,一稿两投或多投是一个不大不小令人困扰的问题。除非定稿前编辑部得到作者的通知,或发现一稿两投,否则编辑工作常陷于被动,有时甚而面临四面楚歌的窘境。 发稿的要求是:“齐、清、定”,最忌讳稿件换来换去,在版面上大动干戈。如果排印期间发现一稿两投,必须被迫撤稿,遭到指责的不是“肇事”的作者,而是编者,这里且不说编辑要赔多少好话,致多少歉意。如果稿件已付印,生米已成熟饭,责任编辑将因此受到领导、读者的指责,责无旁贷地承担责任,否则何谓责任编辑。 一稿两投的直接受害者是读者和编辑,编辑的尊严受到损害,劳动受到愚弄;更严重的是刊物的声誉受到影响,造成多方面的浪费。  相似文献   

10.
“一般不退”与“一般都退”我们大多数报刊编辑部都有一条成文或不成文的规矩,就是来稿“一般不退”,三个月未见采用通知者,作者可另行处理。既然大家都有言在先,而且众口一辞,作者每发一稿,须得静等三个月,只有投稿的义务,没有责问的权利了。这样做,我觉得有三弊:一是有的稿件并非无  相似文献   

11.
余皓明 《传媒》2000,(6):41-42
《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4章第32条云:作者向杂志社投稿,“自稿件发出之日起30日内未收到杂志社通知决定刊登的,可以将同一作品向其他杂志社投稿”。换句话说,就是30天内一稿不能二投。不少杂志社也单独或联合登出启事,声明对一稿二投者不发稿费、不再刊登其作品等等,以示惩戒。可是,反  相似文献   

12.
《新闻战线》1980年第4期、1981年第4期,先后刊登伊仁的《一稿不能两投》、蔡满堂的《杜绝一稿两投》两篇短文,引起了不少同志的注意。我听到一些作者的反映,多认为这种限制不当。我作为一个编辑工作人员,想谈点自己的看法,供有关的同志们参考。就我在新闻工作中的体会来说,也认为一稿两投或多投是不宜提倡的。随着通讯工作的发展,这种一稿两投或多投的现象越来越普遍,而且作者在投稿时不加说明,给编辑工作带来一些困难。这种情况确实有加以研究的必要。我在编辑工作中就不止一次地遇到这种情况,收到了一篇来稿,看看内容基本上可用,费了一番工夫编改出来了,正想发排,结果看  相似文献   

13.
解决一稿两投重复发表问题要靠法制   总被引:10,自引:2,他引:8  
李良明 《编辑学报》2003,15(1):17-18
解决一稿两投重复发表问题要靠法制。不论是作者,还是编辑出版部门,都应按我国著作权法办事。作者一稿两投不仅违背我国著作权法,而且有悖于我国的传统道德。出版者不及时处理稿件,履行法定义务,在著作权法规定的期限内给作者回执,也是违法的。出版者与作者在著作权法面前是平等的:作者在投稿时,应向出版者庄严承诺,保证在著作权法规定的审稿期内,不得向其他出版者投稿;出版者在收到稿件后,也要保证在著作权法规定的审稿期内完成一、二、三审,及时提出审稿意见和处理意见,通知作者。这样,作者与出版者之间,才能逐步建立互信的良性循环关系,一稿两投重复发表的问题自然可以迎刃而解。  相似文献   

14.
《河北科技图苑》2011,(3):F0004-F0004
近年来,一稿两投或多投的现象时有发生。作者急于刊发自己稿件的心理是可以理解的,但是否想过:一稿两投或多投了,就需要有两家或多家出版者为此付出稿件审阅、编辑加工等重复劳动,从而给出版单位造成人力、物力、财力的浪费。一稿两投或多投的做法,既有法律问题,也有道德问题,它是学术不端行为的一种表现。一个作品只能有一个版权保护,而不可能有两个或多个版权保护。作者应当对自己的稿件有个客观估计,投往比较合适的刊物,只有在收到编辑部不录用的通知或在投出稿件后超出该刊限定的时间没有消息时,才可以再投给其他刊物。  相似文献   

15.
并非小事     
一稿两投,文章名家自不屑为,严肃的作者也不肯干。但是,目前在一些业余作者中,一稿两投甚至多投的现象,却颇流行。据说是为了防止编辑犯“官僚主义”。事情该怎么看?常见报刊编辑和工人们费劲地编排出一篇可用之稿后,发现别家报刊已登出来了,于是不得不又忙着拆活,倒版,大家一番辛苦白费,都觉得“受了捉弄”。又见有的文章,别的报刊虽已登出,但编者疏于查看,造成重登,“吃了别人嚼过的馍”,人们也不舒心。因此,我想之又想,得出结论:还是要反对一稿两投。两投、多投成风,流弊良多,绝非“文坛盛事”。就在不久前,有位朋友写的文章,两家一小一大的报纸先后刊登,一字不差。莫非他也在搞一稿两投?我当面提出质询。他叫苦不迭,赶忙解释:“我只给了小报,没往大报投。大报登了又不说明是转载,可冤枉我了!”  相似文献   

16.
自投稿“发落”方式小议目前一些出版社对自投稿的处理方法仍沿袭80年代末以来的老规矩:书稿半年没有信息,即视为不用;期刊三个月不见答复,便可另投他处;报纸因时效性强,投稿有效期限缩短为一个月。这几乎成为一些出版单位与投稿者间的一种默契。但我认为,我们做...  相似文献   

17.
我常向报刊投稿,写稿已成了生活中的乐趣。但是,某些报社对稿件处理太慢,笔者对此深为忧虑。一篇稿子发出了,到底能不能被采用呢?许久没有消息。这时,再向别家投寄吧,又怕万一被采用了,岂不是“一稿两投”?耐心等待吧,又怕时过境迁,稿子失去时效性,绞尽脑汁写出来的,功夫岂不白费?偶尔,实在等得不耐烦了,也有另投别家的,结果真出现被两家报纸先后采用的情形。可这“一稿两投”的  相似文献   

18.
防止一稿两投的几点做法   总被引:3,自引:0,他引:3  
防止一稿两投的几点做法张燕燕1.给作者以明确的时间约束我国《著作权法》第32条规定:“著作权人向报社、杂志社投稿的,自稿件发出之日起15日内未收到报社通知决定刊登的,或者自稿件发出之日起30日内未收到杂志社通知决定刊登的,可以将同一作品向其他报社、杂...  相似文献   

19.
《何以“一稿三用”?》一文发表后,许多同志提出了一些不同的看法。究竟一稿是否可以多投?综观各种观点,似乎都言之有理。其实,如果对著作权法的规定稍加留意,就不难分清是非了。全国人大常委会于1990年9月7日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32条规定:“著作权人向报社、杂志社投稿的,自稿件发出之日起15日内未收到报社通知决定刊登的,或者自稿件发出之日起30日内未收到杂志社通知决定刊登的,可以将同一作品向其他报社、杂志社投稿。双方另有约定的除外。”笔者认为,这一规定避免了一篇佳作会被极个别不识货的编辑“枪毙”的现象,也避免了版面、编辑和排字工人劳动的浪费,对读者来说,也  相似文献   

20.
《新闻战线》1991年第1期《一月谈》栏目中刊登了凌大同志的《何以“一稿三用”?》一文,编者加了按语,表示赞同。我读后感受颇深,但却不愿苟同。说感受颇深是自己也曾有过同样的看法,不愿苟同是因为现在的认识与凌文的观点大相径庭。其一:凌大同志文中说:“凡署名文章,一般情况规定不得一稿两投(两用)或多投(多用)……”平时经常有通讯员问我:“你们新闻单位为什么规定不能一稿多投?”说实在的,对这条不成文的规矩我真讲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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