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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高潮 《西安文理学院学报》2004,19(2):91-94
贪污罪是一个古老的罪名,改革开放以来,随着社会经济体制、经济关系的发展变化,使贪污罪的主体范围也发生了许多变化。本试图通过对贪污罪主体身份认定的研究,使贪污受贿罪、职务侵占罪、挪用公款罪、挪用资金罪等这些在司法实践中经常遇到的问题得以正确区分。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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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明之 《锦州师范学院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00,22(4):34-36
认定挪用公款罪时,应注意划清罪与非罪、此罪与彼罪的界限。挪用公款罪与挪用公款违法行为、债权人代理人擅自移转债权债务关系的无效民事代理行为、挪用资金罪及贪污罪等既有联系又有区别。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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挪用公款是犯罪较多的一类犯罪,我国刑法中规定了三种类型的挪用公款罪,挪用公款罪是从贪污罪或职务犯罪中分离出的一个独立罪名。本罪是特殊主体,实施了挪用公款归个人使用的行为,既有结果犯也有行为犯。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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贪污罪与职务侵占罪犯罪手段相同,目的一致,实践中易造成混淆。因此,正确把握贪污罪和职务侵占罪法条之间的关系,重新认识贪污罪的客体,有助于正确区分两罪。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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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务犯罪在当前经济犯罪中占有较大比例,深入研究职务犯罪的构成、特点,分析职务犯罪与贪污罪、侵占罪等罪的区别具有重要的实践意义。在实践中,职务侵占罪有多种表现形式,职务犯罪的手段也呈现出多样化的趋势,如何认定罪与非罪,此罪与彼罪一直是刑事理论上的疑难问题。本文通过相关实际案例对职务侵占罪的构成要件、特点及疑难点进行了研究并提出了自己的观点和认识。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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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对私分国有资产罪与贪污罪的犯罪构成作了粗略比较,将私分国有资产罪中"以单位名义将国有资产集体私分给个人"中的"个人"的理解进行了初步探讨,以期能对"将国有资产私分给单位少数人员或管理人员是否一定构成贪污罪"这一问题作进一步阐明. 相似文献
7.
我国《刑法》对贪污罪与挪用公款罪的规定及相关司法解释是明确的,但由于现实案件的具体性和复杂性以及新旧体制转型时期观念的变革和冲突, 在审判实践中,贪污及挪用公款案件的认定仍存在许多复杂问题,为服务司法审判,作者对贪污罪与挪用公款罪的认定予以分析,总结。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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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hi Chu-chu 《佳木斯教育学院学报》2015,(4)
受委托型贪污罪作为特殊的贪污罪,其认定必须从严。只有既满足委托各要件又符合一般贪污罪本质特征的行为才足以构成受委托型贪污罪。即使在重点整治贪腐问题的时代背景下,也只有那些既侵犯国家公务人员职务廉洁性,又满足委托构成要件的主体,才足以成为受委托型贪污罪的主体,否则只会与从严治吏,惩腐倡廉的立法宗旨背道而驰。 相似文献
11.
环境犯罪之危险犯形态探析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胡隽 《襄樊职业技术学院学报》2002,1(1):55-58
我国现行刑法典中没有关于环境犯罪危害犯的规定。但是,环境立法价值取向的转变以及环境犯罪特点决定了确立环境犯罪之危险犯的必要性。本针对这一现状,在正确界定环境犯罪危险犯的概念与特征的基础上,对其分类中有争议的问题进行了探讨。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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肖松平 《衡阳师范学院学报》2011,32(5):41-43
绑架罪既遂标准的通说观点使得绑架罪的既遂过于提前,而要求绑架行为实际勒索到了财物或实现其他不法要求的观点,则使绑架罪的既遂过于推后,甚至取消和否定了绑架罪的既遂。绑架罪应以行为人实施绑架行为后向人质的关系人提出不法要求为既遂标准。 相似文献
14.
对继续犯在犯罪论中的位置思考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陆诗忠 《新乡师范高等专科学校学报》2001,15(3):47-49
传统的刑法学都把继续犯放入罪数犯中研究 ,本文认为 ,应把它放入故意犯罪形态中研究 ,并提出 ,继续犯应属于犯罪既遂形态的又一类型。揭示了继续犯作为犯罪既遂类型具有两个特征 :(1)其既遂标志是以行为人在一定时间内持续实施某种危害行为 ;(2 )其既遂与犯罪成立是同一、相伴的。 相似文献
15.
传统理论通说将犯罪中止的期间界定为犯罪预备开始至犯罪既遂前,认为犯罪既遂后就不能成立犯罪中止。这一通说混淆了犯罪既遂与中止的评价标准,前者“以行为是否符合刑法分则规定的全部要件”为标准,后者“以是否自动有效防止犯罪结果的发生”为标准,两者分类标准不同一,则两者均可能存在于犯罪完成阶段。笔者认为,有的结果犯既遂后仍可成立犯罪中止。文章对这一命题进行了法理分析,进而指出认定结果犯既遂后中止的现实意义。 相似文献
16.
李睿 《商丘职业技术学院学报》2007,6(6):22-23
中止犯与既遂犯的竞合是两种不同犯罪形态的重叠。对中止犯与既遂犯竞合的处理,既不能违背中止犯应当从宽处理的立法精神,又不能违背罪责刑相适应原则轻纵犯罪分子,应区分二者在行为性质上的联系,同时贯彻罪责刑相适应原则,根据具体情形,分别对待。 相似文献
17.
张二军 《南阳师范学院学报》2010,9(8):18-22
共同犯罪在刑法理论上一直存在争议,尤其在涉及身份犯与非身份犯共同犯罪的场合,要正确认定身份犯与非身份犯共同犯罪的本质,就必须对刑法中的身份进行科学的界定,并由身份来界定共同犯罪的本质。因为身份的本质是行为人犯罪时的特殊认识能力与控制能力。同样,身份犯与非身份分共同实施身份犯罪行为时的本质是他们对特定犯罪行为具有的特殊认识能力与控制能力。 相似文献
18.
较之于结果加重犯,加重构成犯有其独立的犯罪构成,其主观罪过要求具有重大过失。将间接故意和过于自信的过失合并为重大过失引入加重构成犯的罪过形式中,并排除疏忽大意过失构成加重构成犯的可能,有利于实现罪刑相当,限制加重构成犯的适用。 相似文献
19.
师晓东 《十堰职业技术学院学报》2014,(6):54-59
结果加重犯有四种组合模式,其中只有"基本犯故意+加重结果故意"的模式具有探讨未遂问题的必要。结果加重犯存在未遂的两个基础是其犯罪构成的独立性与重结果在构成要件中的地位。其未遂形态具体分为两种情况,一种是基本犯的结果发生而加重结果没有发生的,另一种是基本犯的结果没有发生而发生了加重结果。 相似文献
20.
纯正身份犯是刑法规定的以行为人所具有的特定身份作为犯罪构成要件的犯罪。在混合身份共犯中,非身份者在特定的条件下,可以与身份者共同构成纯正身份实行犯的共犯,可以构成纯正身份犯的教唆犯、帮助犯;非身份者在与身份者构成共犯划分责任时,如果利用了身份者的身份,应以身份者的犯罪行为的性质定罪量刑;如果没有利用身份,则应具体区分。 相似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