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运用文献资料法、问卷调查法对CBA转会中存在的问题进行调查并运用产权经济学的相关理论对其进行分析.发现CBA转会存在运动员流动不顺畅、转会成功率低等问题,转会制度中的注册优先权制度,运动员产权界定不清晰是导致转会市场萧条的重要原因.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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今年10月10日至11日,中国篮协在北京召开了全国篮球联赛竞赛训练工作会议。在本次会议上正式推出了’95—’96赛季全国男篮甲级联赛竞赛规程,并出台了运动员转队转会暂行条例和俱乐部篮球队暂行管理条例。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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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95中国足球工作会议上,中国足协正式公布了修改后的《中国足球协会运动员转会细则》,新的转会细则共5章46条,是在原转会条例的基础上,根据1995年转会过程中出现的各类问题加以充分讨论、研究、完善而成的。按照新的转会细则,未满28岁而具备一定条件的球员亦可转会到国外先进俱乐部踢球。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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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们一向认为,意大利是多年来最大的一个世界级足球运动员输入国。而如今,这个市场已开始转向法国。就连最为“大国沙文主义”的法国足球迷,都难得相信去年度世界杯赛的球星阿根廷队的布朗和巴西队的中坚塞萨尔,会效力布列斯特队。这支法国甲组中型班,已创出上届欧洲暑假期间最大的转会秘密行动。而在英伦海峡彼岸,巨型班如曼彻斯特和爱孚顿队,已失去连尼加等数名巨星。第十三届世界杯赛的余热还未散去,新的法国足球赛季业已揭幕。去年,法国足总已定于十二月至八七年二月底作为为时不短的寒假。在法国各地的球场之内,大群明星“处女下海”。有工业界支持的巴黎赛车会,新近从乙组升级,正在大肆耗费,不惜血本。它以有史以来第三高额的转会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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罗小霜 《西安体育学院学报》2012,(6):671-675
《国际足联运动员身份及转会规则》规定对于在合同保护期内无正当理由单边解约的当事人以及诱导球员在合同保护期内违约的俱乐部实施体育制裁。通过案例分析法得出,国际足联在实践中对于诱导球员违约的俱乐部,无论球员违约时间是否在合同保护期内,都将处以体育制裁。这一做法虽与当前规则有所冲突,但它有效维护了合同的稳定性。因此,《国际足联运动员身份及转会规则》第17条第4款应当予以修改。我国足球实施联赛职业化以来,存在诸多不规范之处,要实现中国足球与国际足球的接轨,俱乐部和球员必须一方面遵循《劳动合同法》的基本精神,另一方面遵守《国际足联运动员身份及转会规则》的相关规定。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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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安体育学院学报》2018,(2):157-163
运动员转会中俱乐部与运动员委托代理之间所产生的委托代理问题是目前我国职业篮球运动员转会制度存在的主要问题之一。基于如何建立有效职业篮球运动员转会制度,以便更好地解决俱乐部与运动员之间委托代理问题的研究逻辑,采用文献论证、专家访谈、案例分析等研究方法,通过俱乐部与运动员之间委托代理的混合策略博弈分析,对我国职业篮球运动员转会制度进行研究,认为我国职业篮球运动员转会制度存在激励机制不完善、处罚机制乏力等问题。提出通过事前激励、事中监督、事后处罚等完善运动员转会制度的具体路径,以期为运动员转会制度改革提供参考。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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辛松和 《哈尔滨体育学院学报》2020,(2):17-22
运用文献论证、博弈分析等研究方法,对我国职业足球运动员转会管理方与俱乐部委托代理双方的委托代理问题进行分析。研究认为,管理方与俱乐部委托代理之间委托代理问题产生的主要根源在于职业足球运动员转会监管和处罚机制不完善或者说运动员转会监管和处罚制度存在漏洞。针对管理方与俱乐部委托代理之间委托代理问题产生的原因,提出完善运动员转会监管机制、加强管理方与俱乐部委托代理双方信息交流、完善运动员转会处罚机制等解决委托代理问题的具体路径,旨在为相关部门制订职业足球运动员转会制度提供借鉴。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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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8转会细则的最大特点就是中国足协关于转会程序的规定: 1.运动员或俱乐部上报转会名单; 2.需要转入的俱乐部,根据中国足协公布的转会名单,上报要人名单; 3.足协根据要人名单,确定运动员转入俱乐部:如运动员不愿转入该俱乐部,则失去当年转会资格; 4.如果同一运动员有两个以上俱乐部需要,别按当年有运动员转出的俱乐部的联赛名次,名次列前的俱乐部优先……这简直是现代的“拉郎配”。该细则实际剥夺了运动员的权利,球员不能选择自己想去的俱乐部,像郝海东倾慕万达投身而来的事就不会再发生了。所有的结合都要由中国足协来完成,这不是封建家长包办代替式的婚姻吗?宪法规定,公民有人身自由权,那么,谁又给了足协权利、让它可以剥夺球员转会自主权,并且,“凡是不听话的,不愿意我包办的,今年就别想嫁出去”?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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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宗辉 《天津体育学院学报》2015,30(4):339-344
以足球和篮球为代表的中国职业体育界转会纠纷不断,折射出我国体育在产业化进程中存在的某些法律问题,因此有必要澄清其中的法律
关系,指明制度改革的方向。从法律体系解释的视角来看,职业运动员与俱乐部签订的工作合同属于劳动合同,但职业运动员在训练培养、劳动能
力和人格商品化利用等方面的特殊性决定了其不享有合同任意解除权。职业运动员注册中的阴阳合同和双重注册问题也给转会造成了障碍。“阴
合同”因为没有备案应当被认定为不具有“阳合同”那样的对抗效力,而双重注册应当通过修正立法使其退出历史舞台。职业运动员的转会是由职
业运动员、转出俱乐部和转入俱乐部共同完成的多方法律行为,三方主体围绕着转会权、转会费和注册优先权等形成一系列权利义务关系。我国职
业运动员转会制度的改革应当遵循法治化、市场化和国际化的思路,修正《体育法》等法律和规章,完善体育法律规范体系;弱化全国性单项体育协
会的权力观念和管理思想,强化服务观念和治理意识,赋予俱乐部和运动员在市场经济条件下更多意思自治的空间;借鉴国际体育界在转会方面的
成熟规则和有益经验;设立专业的体育仲裁机构,就转会纠纷作出具有权威性和示范性的个案裁决。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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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生事物的诞生有两种方式:一种是由旧的母体中演变而来,在不破坏母体的基础上有所改进,使其更适于环境的要求,此谓改良;第二种是彻底地打破旧有的秩序,由新生的事物取代旧有的事物,此谓改革。 作为运动员转会基石的转会制度现在就面临这一问题,而作为旧有转会制度的“卫道士”国际足联与“改革派”欧盟也正在为这一问题展开明争暗斗、其斗争的核心问题是当运动员转会时,运动员所属俱乐部是否要收取转会费。改革一方的倡导者──欧盟旗帜鲜明,要求彻底取消转会费,运动员合约期满后可以自由寻找俱乐部,而接收俱乐部无须支付运动…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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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1994年推行足球职业改革以来,足球运动员转会制度经历了许多变革,仍然不能改变解决转会过程中遇到的种种问题如运动员转会费一度上涨居高不下、转会人数增加而转会成功率却下降。通过对中国足球运动员转会制度进行分析,并提出建议,为进一步完善转会制度提供参考。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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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运动员转会行为的法律调整 总被引:11,自引:0,他引:11
王存忠 《山东体育学院学报》1996,(4)
对运动员转会所涉及的三个合同关系的法律性质进行了讨论。1)转会运动员与原俱乐部的工作合同应属于一种劳动合同,它符合《劳动法》关于劳动合同的规定,要求合同双方必须遵守劳工方面的法律,指出了双方的义务与权利。2)原属俱乐部与转入俱乐部的转会合同应为民事合同,我国的《民法通则》关于合同的一般原则,适用于这类转会合同。3)运动员与接受俱乐部签订的工作合同,亦应属劳动合同,亦应遵守《劳动法》的规定,但应对此类内容给予限制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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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中国足球实行甲A职业化联赛以来,具有国际时尚的球员转会应运而生。可是,中国足球运动员《转会细则》这份法规性文件却囿于旧的计划体制模式的思想束缚,缺乏对尤其是优秀运动员转会认同的勇气,使得名义上的“转会热”,其实成了“转会难”,人才流动不畅,优化组合难成。 《转会细则》本应为球员自由、顺利转会,希图更大发展,以期形成更多的“梦幻组合”,使联赛、杯赛水平进一步提高,从而成就整个国家足球运动水平的飞跃而提供有效的法律保障,但其中的诸多条款却为各地方俱乐部“限制球员转会”开了绿灯。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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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94年12月中旬,中国足球协会在成都召开当年度全国足球甲级 A 组联赛总结大会,期间正式出台了后来被人们称为“转会法”的两个文件——《中国足球协会运动员转会细则》和《关于运动员转会制度的通知》。此“法”一立,正值寒冬的神州足坛顿时“温度”骤增。从“转会法”出台迄今为止,被诸家足球舆论媒体大炒特炒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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乔丹语:“现在的转会同夏天的转会完全是两码事。在接近季后赛的时候,许多球队都不愿冒险,他们宁愿用现有的阵容,也不愿意拿一个没有把握的转会去赌博。” 光听楼梯嘎吱嘎吱响得厉害,却没有下来几个人。今年赛季中的转会市场门可罗雀,冷冷清清车马稀。 为什么沉寂?如今官拜华盛顿巫师队总裁的乔丹概括得简练:“现在的转会同夏天的转会完全是两码事。在接近季后赛的时候,许多球队都不愿冒险,他们宁愿用现有的阵容,也不愿意拿一个没有把握的转会去赌博。”四来年最沉寂的一次 沉寂并不是因为时间不充分,相反,本赛季的转会截止期…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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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篮球》1996,(1)
湖南常德市安乡县一中168班段强:中国每年有没有像美国NBA一样的新人“选秀大会”? 答:中国目前还没有专门的新人“选秀大会”。现在,各省、市球队所需球员,基本上都是从本省、市二、三线队伍中向上输送或被挑选。若要从其他外省市招收球员,则必须要经过双方单位及个人协商。若被挑选的球员已在中国篮协注册,那么这种转会还需经中国篮协批准并办理有关手续。 广西三江县球迷李梦:去年底,中国篮协下发了“俱乐部篮球队暂行管理条例”和“运动员转队转会暂行条例”,其中,允许国内俱乐部球队(属已在中国篮协注册)每赛季年度可以最多吸收两名外籍球员(不能同时上场比赛),那么,目前,中国有哪些球队招收了外籍球员? 相似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