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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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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从举证责任分配看新闻监督权利的司法保护   总被引:2,自引:0,他引:2  
张鸿霞 《新闻记者》2004,(12):39-41
在新闻传媒侵害名誉权的诉讼中,应当由原告对新闻事实的虚假承担举证责任,还是由作为被告的传媒对新闻事实的真实承担举证责任,是一个长期争论的问题。最高人民法院2002年《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首次对"证明责任"和"举证责任"作出了区分。本文拟通过刘世纪星源公司诉《财经》杂志侵犯其名誉权一案的分析,阐述"证明责任"和"举证责任"的区别,并对完善新闻侵权诉讼举证责任分配提出若干建议。  相似文献   

2.
曹瑞林 《新闻记者》2001,(10):48-49
按照新闻侵权案件可以选择被告的有关司法解释 ,在新闻侵权案件中 ,作者 (非本媒体记者 )不一定是被告 ,作者是否被告 ,由原告决定。我认为这既不利于保障新闻媒体实体权利 ,又不利于保障新闻媒体诉讼权利 ,也与有关的法律规定相悖 ,值得讨论。原告为何只诉新闻单位去年以来 ,我代某报社打了两起新闻官司。这两起新闻官司都是由于刊登批评性报道引起的。一篇稿件的题目是《不能容忍老八路屡遭报复》 ,作者是某军分区的一位报道干事。另一篇引起纠纷的稿件题目是《殴打军属辱骂现役军人实在嚣张等待有关部门尽早处理给个说法》 ,作者是某报社…  相似文献   

3.
在新闻侵权诉讼中,应当实行举证责任正置——由原告对报道内容承担证明责任,还是实行举证责任倒置——由作为被告的新闻传播者对报道内容承担证明责任,是一个长期备受关注的问题.对此,国家尚未制定专门法律.现有的“谁主张,谁举证”的原则,在法律实践中又被发展为“谁报道,谁举证”的荒唐原则,既违背了法律维护公平正义的本质,又损害了作为民主基石的新闻自由.在这种情况下,在新闻侵权诉讼中摒弃“谁主张,谁举证”的规则,建立和强调“举证责任正置是原则,倒置是例外”的规则,就显得十分必要.本文即从“谁主张,谁举证”在新闻侵权诉讼中所面临的困境入手,对新闻侵权诉讼证明责任分配的基本规则——“举证责任正置是原则、倒置是例外”予以探讨.  相似文献   

4.
新闻侵权行为的民事责任可以是单独责任,也可以是共同责任。新闻侵权的共同责任是各个侵权主体应该承担的民事责任的总和。新闻单位必然首先成为被告,这是由新闻活动的特点决定的;但是,首先成为被告,并不等于成为主要责任者。  相似文献   

5.
这里介绍一起“新闻官司”。案情不算复杂:在一起失火事故中,正在失火现场附近的家中的一位干部没有出来救火。记者写了批评稿件,送这位干部所在单位审核,单位签上“情况属实”,报社予以发表。被批评的干部认为批评稿不实,致函要求报社更正,报社认为属实,不予更正。被批评者遂以侵害名誉权为由对记者提起民事诉讼,后又追加报社为第二被告,审稿单位为第三人。经审理,一审判决构成侵害名誉权,两被告及第三人均分别承担一定民事责任。三家均不服,分别提起上诉。第一被告记者还给本刊写来了申诉信。本刊不惜篇幅,以平等的地位将诉讼两造及一审判决的意见予以刊登(因篇幅有限,只能选辑摘录有代表性的材料),决不是越俎代庖,要来判断此案的是非;而是鉴于此案虽然不大,但却涉及到“新闻官司”中的一些法律问题,可供新闻界、法律界的人士思索、研讨。本案争论的焦点是被批评者(原告)究竟是听见了救火声而故意不出来救火,还是根本没有听见而不可能出来救火? 原告坚称没有听见,被告方则列举事实推定原告肯定听得见。究竟如何,读者可以自行研究。不过在新闻报道引起的纠纷或诉讼中,对于有争议的新闻是否属实确实有可能发生这样的情况:指控新闻失实的原告举不出确凿证据证明新闻的虚假(本证),而辩称新闻真实的被告也没有足够证据证明新闻的真实(反证),审判机关也取不到更多的证据。也有可能两造举证,矛盾抵牾,事过境迁,难以辨明。对此,审判机关应作如何认定? 是以本证不足对原告之诉不予支持,还是以反证不足而推断本证成立而支持原告之诉? 还有谁来承担新闻的法律责任的问题。在“新闻官司”中,象本案这样,追加审稿单位为第三人的做法目前尚不多见。本案中的这位记者是受本单位领导委派前去采访的,采写成稿后又送有关单位审核,然后送报社发表。在这种情况下,如果新闻确实失误而造成侵害后果,应由谁对受害者承担民事责任? 是由记者、审稿者、发表者三方共同承担责任呢,还是只应由其中的一方或者两方承担责任? 这些问题,有的也许可以运用现行民法、民诉法的原理加以解决,有的也许目前当无明确的法律或司法解释的条文加以规定,需要在新闻立法的过程中妥加研究。欢迎新闻界、法律界的人士发表意见。  相似文献   

6.
石月平 《视听界》2006,(5):86-87
思考一:名誉侵权案被告该怎么定?自8月26日《新京报》等报刊披露后,社会舆论普遍认为这件案子从一开始就把诉讼对象搞错了,鸿富锦起诉的对象应该是《第一财经日报》报社,而不是两位记者。法院立案,是不是错了呢?如果仅仅从司法解释的字面上来理解,答案是没有错。最高人民法院1993年8月7日面世的《关于审理名誉权案件若干问题的解答》中第六点表述如下:“问:因新闻报道或者其他作品引起的名誉权纠纷,如何确定被告?答:应根据原告的起诉确定被告。只诉作者的,列作者为被告;只诉新闻出版单位的,列新闻出版单位为被告;对作者和新闻出版单位都提起…  相似文献   

7.
论对新闻“真实性”诉求的主体之变化   总被引:3,自引:0,他引:3  
作 为常态 ,无论是名誉侵权还是隐私侵权 ①,绝大多数的新闻侵权诉讼都是因报道在真实性上出了问题而引致的。对于原告(报道指涉的当事人) ,“真实性”问题极可能成了诉讼的缘起 ;对于被告(媒体或作者) ,它则是一个十分重要的抗辩事由———绳索和利剑集于真实性一身。而随着一名读者(与报道内容并无直接联系)以“虚假报道”为由 ,对国内某家知名杂志起诉、上诉 ,令我们无法不关注新闻纠纷中的一个新动向 :“真实”也有可能成为普通受众的法律诉求。常态 :报道所涉当事人对真实性的法律诉求新闻以真实为生命 ,法律以事实为准绳。崇尚…  相似文献   

8.
【案件与背景】2005年底,北京三面向版权代理有限公司(原告,下称三面向公司)以侵犯著作权纠纷为由在河南省三门峡市中级人民法院起诉了黄河农网、优质果品网、卢氏农业网、灵宝农业网等(被告)网站。各网站侵权的性质均相同,都是有关网站转载作品侵犯了北京三面向版权代理有限公司通过版权转让合同受让取得著作权的相关作品的获得报酬权。相关案件三门峡市中级人民法院已作出相应判决:原告起诉的所有网站均构成侵权,应当承担赔偿损失等侵权责任。三门峡中院庭审之后,三门峡市卢氏县农业网发表以卢农丹署名的文章《卢氏农业网提请各网站注意版…  相似文献   

9.
在新闻报道中,尤其是批评性的报道中,稍有一些出入,就会引起新闻侵权指控,作者或新闻机构即成为被告。从这几年新闻侵权诉讼的司法实践中,一些法院更是强化了被告(作者和新闻单位)的举证责任,提出了“谁报道,谁举证”的“新闻审判制度”,还格外注意了举证责任的转移。①这个“谁报道,谁举证”的“原则”,曾多次出现在某市高级法院的文件中,也为一些法院所引用。②同时这一“原则”,也被许多新闻界人士所认可和接受,有位学者认为,“被告人的举证责任是第一位的”。他提出,“法院在审理新闻侵犯名誉权案件中应坚持如下提供证据的原则:(1)被告人,即新闻稿的作者和发表者,应当提供证明新闻指责原告的事实或断语真实性的证据……;(2)原告人在可能的情况下,提供证明新闻指责自己的事实或断语不真实的证据……;(3)鉴于虚伪的事实或断语中,是被告人无中生有的,原告人提供证踢其不真实性的证据客观上有困难,法院不但不能因为原告人提供不出足以证明自己主张的证据而驳回其诉讼,而且应当积极主动地调查收集有关证据。”③笔者认为,这些观点是对民诉法规定的认识上的偏颇,不利于保障新闻工作者的舆论监督权,不利于社会主义民主的发展。  相似文献   

10.
<新闻记者>2008年第8期刊登了唐远清<从汶川地震后"母爱短信,,的报道看媒体的转载核实责任>一文,提出转载媒体要承担与首发媒体同样的核实责任,如果转载了虚假新闻应当承担与原发媒体同样的责任.之后,该作者在<新闻记者>2009年第2期发表的<对新闻打假者的困惑的辨析与反思>一文(以下简称"唐文")中,再次强调了这一观点,并将自己坚持这一观点的理由"归结到一点":媒体的天职就是"报道事实真相".  相似文献   

11.
当记者在行使新闻舆论监督过程中,常常受到被称之为“告记者热”现象的困扰。自1985年1月上海出现中国解放后第一起“新闻官司”《20年疯女之谜》案至今,因新闻报道涉及公民、法人名誉而引起的诉讼案件与日俱增。据统计,目前全国的“新闻官司”已有700余起(不含那些投诉法院尚未立案审理的以及投诉纪检部门在内部解决的新闻纠纷在内)。记者们由此大声疾呼:新闻舆论监督难啊!为了便于总结新闻工作的经验教训,推进新闻改革,现将“新闻官司”中涉及的主要问题综述如下: 原告与被告从已发生的“新闻官司”来看,原告既有国家机关的干部、企事业的经理(厂长)、影视界的明星歌星,也  相似文献   

12.
2004年10月12日,广州市天河区法院作出判决:《中国改革》杂志的两篇报道——《两种改制两重天》、《谁在分“肥”》没有构成侵权,驳回原告广州华侨房屋开发公司关于《中国改革》名誉侵权的诉讼请求。长达一年多的诉讼,考验着媒体的道德与责任、社会的正义与良知、司法的公正与开明。广州市天河区法院对此案的判决,开启了保护媒体舆论监督的先河,明确了新闻内容基本准确就可以规避名誉侵权的司法精神,清晰界定了名誉侵权与新闻监督的定义,由此带给我们对媒体舆论监督和名誉侵权诉讼的诸多思考,也为社会重新认识媒体名誉侵权提供了新的视角。  相似文献   

13.
王生智   《视听界》2006,(4):77-78
恶意新闻侵权诉讼及其危害从1983年杜某诉沈涯夫、牟春霖新闻诽谤罪以来,新闻侵权诉讼已经成为媒体和作者的心头之痛。不可否认,在这些新闻侵权诉讼中,一些作为被告的媒体和作者确有失责之处,但也有一部分是针对媒体和作者的恶意诉讼。恶意诉讼,也有论者称为恶意不实诉讼,①或者诉讼欺诈,②是当事人滥用诉权,企图通过损害对方当事人、第三方合法利益以谋求不当得利而提起的诉讼。从本质上看,恶意诉讼是一种特殊的侵权行为,特殊性表现在,当事人借助诉讼的合法形式掩盖其非法目的,企图用合法的形式为非法的内容遮羞。在我国学者起草的“民法典…  相似文献   

14.
如今,新闻侵权案件屡见不鲜.其中,新闻侵害名誉权是新闻侵权中最常见的一种.当此类案件发生时,由于种种原因,法院、原告、被告三方对于如何认定新闻侵权经常各有说法.下面从法学的角度,来分析一下新闻侵害名誉权的责任认定.  相似文献   

15.
徐迅 《新闻三昧》2004,(9):50-51
法律正在日益深入社会生活的各个领域,新闻媒体的市场化行为逐渐增多,因此而应对诉讼,打官司、当被告早已不是新闻了。一旦出现纠纷和诉讼,任何人都可能倾尽资源,争取胜算,媒体也不会例外。那么媒体对自己的话语优势应当如何把握?这是一个涉及法律和职业道德的问题。笔主张:不在自己的媒体上发表自己涉诉的报道和评论。这是媒体案件报道的第十条自律规则。  相似文献   

16.
随着博客的兴起,因博客所引发的侵权问题也日益增多。仅2006年,与博客名誉侵权相关的诉讼就有多起,其中影响最大的是被称为“中国博客第一案”的陈堂发诉中国博客信息技术有限公司案。该案已于当年8月2日宣判,判决被告在中国博客网首页向原告陈堂发刊登致歉声明并赔偿原告经济损失1000元。此案的判决,对规范博客网站的运营意义重大。然而,有些学者就博客名誉侵权纠纷中博客网是否应承担责任问题却有不同的看法。如有学者认为博客侵害名誉权真正的被告应当是博客的作者,而不是博客网。①笔者认为,虽然博客作者在博客侵权中应负主要责任,但由于博客的匿名性,使得博客作者难觅踪迹,而博客网作为博客的管理者和载体,在博客侵权案中是应承担一定法律责任的。  相似文献   

17.
朱德泉 《青年记者》2006,(13):80-80
5月18日,解放日报政法部记者马骋起诉上海市规划局信息不公开案被法院正式受理。媒体将这一事件称之为“国内首例新闻记者起诉政府部门侵犯新闻采访权的案件”,认为“最后的结果并不重要,关键是要让有关部门重视记者的新闻采访权”。就在新闻界对此高调评价、跟进报道的时候,6月7日,马骋撤回起诉。坦率地说,我们应当对同行起诉的勇气表示赞赏,也应该充分理解其从起诉到撤诉所走过的艰难心路以及面临的巨大压力,但我不同意“结果并不重要”的论断。恰恰相反,结果以及决定诉讼结果的过程才是我们应该深入探究的关键,如果媒体过分陶醉于“形式…  相似文献   

18.
“新闻官司”,即因传媒发表新闻作品而产生名誉权纠纷的诉讼案件,近年多了起来。原告总是新闻作品中涉及(主要是批评或有其他贬低等评价的)的当事人,被告是作者和发表作品的传媒机构。从目前情况看,原告胜诉居多,但也有一些经法院调查证明新闻属实而宣告原告败诉的。如北京信远斋诉《北京晚报》案,廖福志诉《厦门日报》案(见本刊今年第3期),何增荣诉浙江人民广播电台案(见本刊今年第5期),陆永富等诉上海《新民晚报》  相似文献   

19.
在今年10月9日召开的全球知名媒体共同发起的世界媒体峰会上,胡锦涛同志指出:“媒体要切实承担起社会责任,促进新闻信息真实、准确、全面、客观传播。”他在谈到中国媒体应当承担的具体社会责任时更加明确地提出:媒体要“在弘扬社会正气、通达社情民意、引导社会热点、疏导公众情绪、搞好舆论监督和保障人民知情权、参与权、表达权、监督权等方面发挥重要作用。”  相似文献   

20.
不管是传统媒体还是网络媒体都必须讲究社会责任,这是媒体作为社会公共媒介必须承担的义务。因为新闻传播对受众的思想和行动会产生直接或间接的影响,关系到国家的经济发展、政治稳定和社会进步。因此,每一个新闻工作者部应当以高度负责的精神做好自己的工作。也就是说,必须担负起一定的社会责任,为社会的稳定和发展发挥积极的作用。媒体要讲社会责任,这是世界各国对大众媒体的共同要求,也是新闻传播应当遵循的一项工作原则。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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