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本学科首页   官方微博 | 高级检索  
相似文献
 共查询到18条相似文献,搜索用时 156 毫秒
1.
我国法学实践在物权法以及《海商法》领域与国际海商法存在着根本性的不匹配,《海商法》对提单有关规定导致记名提单与不可转让提单在法律性质上没有什么区别,使记名提单与海运单在其法律性质上被等同看待。在未来的《民法典》中必须确立物权法律制度,对提单的定义必须作适当的修改或单独对《海商法》中的记名提单、海运单以及电子提单等进行立法,使提单作为国际贸易中极其重要的一种物权性单证。  相似文献   

2.
电子提单可以减少在传统提单操作中因倒签提单、预借提单等行为而引起的纠纷.但关键在于电子提单流通中存在许多亟待解决的法律问题,因此并未得到广泛应用.解决电子提单的物权凭证问题、证据效力问题、管辖权问题以及在计算机环境下承运人的责任认定和承担问题,一方面应通过完善法律,使电子提单在流通过程中能有法可依;另一方面针对电子提单流通中的具体问题制定具体法律对策.  相似文献   

3.
提单在国际贸易和航运中充当承运人收受货物的证据,又是运输合同的证明以及承运人交付货物的惟一凭证。因此,从理论上和立法规定上界定清楚提单的性质非常必要。本文试图对这一问题进行分析.以明确并非所有的提单均为物权凭证,而有些为物权凭证的提单也并非所有权凭证。  相似文献   

4.
通过对我国关于提单的重要案例的分析,提出关于无正本提单放货、提货的审判处理原则,即:除非有相反的证据,提单应被推定具有物权效力;但是,允许案件有关当事人举证反驳提单的物权效力。  相似文献   

5.
提单是信用证交易中最重要的一种单据,发挥着货物收据、运输合同以及象征在途货物本身等重要作用。文章认为把"Document of title"翻译为"有价证券"而不是"物权凭证",能更好解释提单的性质。提单兼具物权效力和债权效力。提单是运输合同的证明,表明其具有债权效力;提单是提取货物的凭证,表明其具有物权效力。作为具有物权效力的提单,在不同情形下,或表现为所有权,或表现为占有权,无论是所有权说还是占有权说,都具有合理性。  相似文献   

6.
文章对提单的债权效力与物权效力进行了探讨 ,全面分析了提单的性质。认为提单的物权效力并不代表货物所有权 ,而只是表彰一种货物占有权  相似文献   

7.
提单,是海上货物运输中最重要的单据,在国际贸易所涉及的货物买卖、货物运输、货物支付及货物保险等环节中扮演着重要的角色。对提单法律性质和作用的认识和掌握,是对提单正确运用的必要前提。然而,对于提单的法律性质至今仍未有统一的观点。本文拟对“提单是所有权的凭证”和“提单是物权凭证”两种观点进行评析,略谈浅见。 一、“提单是所有权凭证”观点评析 长期以来,人们普遍认为提单是所有权凭证,持有提单就拥有了提单项下货物的所有权,转移了提单也就转移了所有权。在海事审判中这种观点得到了相当广泛的应用,法院往往根据提单的持有来判断所有权的归属,根据提单的转让判断所有权的转移。然而,这种观点这种作法在理论上和实践中不断地受到冲击,人们不得不重新审视这一观点。 众所周知,《关于统一提单的某些法律规定的国际运输公约》(即《海牙规则》)、《关于修订统一提单某些法律规定的国际公约议定书》(即《海牙威斯比规则》)均未对提单下过明确的定义,各国的国内立法中也少有给提单下明确定义的。直到《1978年联合国海上货物公约》(即《汉堡规则》)才给提单下了一个明确的定义,这个定义已为一些国家所接受,我国  相似文献   

8.
承运人拒签提单法律责任的不同认定将对举证责任,诉论时效,损害赔偿等产生不同的影响。准确认定承运人拒签提单的法律具有不可忽视的意义。作者从提单的功能属性方面,对4种观点分别进行了剖析,并明确表明了自己的观点,在承运人无正当理由拒签提单的情况下,根据其主观恶必,可让其分别承担侵占的刑事责任或违约责任。在承运人基于合理正当的理由拒签提单的情况下,则可以免责。  相似文献   

9.
承运人拒签提单法律责任的不同认定将对举证责任、诉讼时效、损害赔偿等产生不同的影响。准确认定承运人拒签提单的法律具有不可忽视的意义。作者从提单的功能属性方面 ,对 4种观点分别进行了剖析 ,并明确表明了自己的观点 :在承运人无正当理由拒签提单的情况下 ,根据其主观恶性 ,可让其分别承担侵占的刑事责任或违约责任 ;在承运人基于合理正当的理由拒签提单的情况下 ,则可以免责  相似文献   

10.
根据现行国际贸易理论,提单是可以转让的,记名提单是提单的一种,那么,根据三段论的推理过程,我们必然得出结论,记名提单是可以转让的。但现行理论却告诉我们记名提单不可转让。这种违犯逻辑推理的结论源于法律的强行规定。解决这一矛盾的方法有三种:或者改变三段论的大前提,即提单不一定是可转让的;或者改变三段论的小前提,即记名提单不是提单;或者改变法律规定,即记名提单可以转让。这样一来,理论与法律规定之间就取得了和协一致性。而最可行的方法应该是第二种或者第三种。  相似文献   

11.
无单放货给各方当事人带来诸多不便,“仅供议付提单”似乎能解决目的港“货到单未到”的矛盾。“仅供议付提单”名为提单,其实并不是真正意义上的提单。“仅供议付提单”并不会在将来取代传统提单。与传统提单相比,当事人在其中的法律地位将发生巨大变化。我国出口企业使用“仅供议付提单,”实质上使自己处于十分不利的地位,实在有必要采取合理的应对措施。  相似文献   

12.
在阐述国际多式联运单证法律概念及类型的基础上,通过与海运提单和运单的类比,进一步明确:基于国际多式联运而签发的国际多式联运单证本质上是一种新型运输单证,它借鉴和吸收了海运提单和运单各自独特的功能,集两者所长以适应国际货物多式联运的实际需要。具体而言,可转让的多式联运单证的法律性质类似于海运提单,具有物权凭证的性质,可以转让流通;不可转让的多式联运单证的法律性质则更接近于运单,不具有物权凭证的性质。随着国际货物多式联运方式的普及和迅猛发展,这种建立在提单和运单体制基础上的国际多式联运单证新体制,会在国际运输中展现出旺盛的生命力。  相似文献   

13.
无单放货法律问题研究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提单自问世以来,在国际货物运输和国际贸易领域中一直扮演着重要角色.然而随着新科学技术在航海领域的应用,船舶航行速度及码头装卸效率的提高,尤其在短程运输中,传统的提单流转过程不能适应这种快捷的变化.因此在实际业务中,出现了各种各样凭非正本提单(如以副本提单加保函)提货的变通作法.这种作法在实践中对疏通货物、提高效率的确起到了一定的积极作用,但同时也加大了承运人的责任风险.针对近几年来无正本提单放货案件在我国司法实践中日渐增多的现状,本文从提单的法律性质入手,分析了“无单放货”行为侵犯物权和违约的性质,借此引起承运人及其代理人对该问题的注意,并提出了相应的规避方法及应对措施,希望为提单持有人保护其权益提供选择的方法.  相似文献   

14.
海上货物运输中通过仲裁方式解决纠纷已越来越普遍,提单转让后仲裁条款对受让人的约束力一直是一个有争议的问题。从租约仲裁条款如何有效并入提单,提单受让人和仲裁条款的关系,以及提单物权债权性质的确定对提单受让人约束效力的影响几个方面进行分析,提出在审判实践中肯定提单仲裁条款对受让人的约束力的意见。  相似文献   

15.
法规文本须以规范的文字表达,以体现其权威性与准确性。中远提单条款文本事实上在中国航运界正起着指导性的作用。然而现存的若干英语语言错误多见于中远提单英语条款中的中式表达形式。  相似文献   

16.
提单是国际海上货物运输中使用最广泛的一种文件。国际海上货物运输中提单的风险无处不在,比如提单在签发时,提单在流转时,提单在提货时都有可能存在风险。为了发挥提单在国际贸易中的作用,各方当事人应充分认识提单风险,提高防范意识,积极采取防范措施。  相似文献   

17.
关于范围副词,学术界有不同看法。虽然有人认出为应取消范围副词,但更多的人从范围副词的定义、类型、语义指向及语义制约、范围副词修饰名词等问题进行了深入的研究,使范围副词的研究深度和广度有了很大的改观。  相似文献   

18.
本文阐述了无单放货情形增多的贸易背景,指出现实中与无单放货相关的情况颇为复杂,大多数情况下,承运人要承担责任,尽管他会提出各种看似合理的抗辩;少数情况下,某些特殊的法律事实可能会使提单持有人所享有的权利受到削弱,这时承运人即使无单放货也无须承担责任。  相似文献   

设为首页 | 免责声明 | 关于勤云 | 加入收藏

Copyright©北京勤云科技发展有限公司  京ICP备09084417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