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徐仲建 《宁波广播电视大学学报》2007,5(2):45-49
无单放货给各方当事人带来诸多不便,“仅供议付提单”似乎能解决目的港“货到单未到”的矛盾。“仅供议付提单”名为提单,其实并不是真正意义上的提单。“仅供议付提单”并不会在将来取代传统提单。与传统提单相比,当事人在其中的法律地位将发生巨大变化。我国出口企业使用“仅供议付提单,”实质上使自己处于十分不利的地位,实在有必要采取合理的应对措施。 相似文献
2.
徐仲建 《宁波广播电视大学学报》2004,2(2):52-54
世界上百余种提单中半数以上印有“不知条款”,表示承运人对提单上有关货物的包数、件数、重量或体积等记载不负责任。“不知条款”是否有效,直接影响提单的价值。同为《海牙规则》缔约国的英美两国,在其国内司法实践中对“不知务款”效力的态度迥然不一,体现了他们分别保护承运人和货方利益的精神,对此不能不引起我们的重视。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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