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牢记自己的社会责任——关于责任意识文坛流行着“文责自负”的说法,即谁写的文章谁负责。这在一般情况下是不错的,特别对于学术、理论文章、文艺作品,更是不争的原则。但在新闻工作中,就不那么适用了。因为新闻工作是一种群体活动,并不仅仅是记者或作者个人的行为。记者要根据编辑部的方针意图采访写作,记者和作者的稿件要经过编辑、总编辑的层层编审方能发表,有的稿件还要经有关领导部门的审核,而新闻事实的来源也十分复杂。所以“文责自负”仅是调整报刊社与作者之间的一种内部关系。作者的文章一旦发表,对社会、对被涉及人都产生了一种外部法律关系。各国新闻立法均具体明确了这些不同的法律关系,明确了不同主体的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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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文责自负要不要盖章,许多同志发表了不同的意见。在此,仅谈一点个人的看法和建议。首先,我认为《新闻知识》第一期上王清平、彭安怀和第四期上李小友同志的意见值得重视。有的同志认为文责自负也要盖章,否则就会造成更多的失实稿件。实际上,对于多数稿件来说,审稿盖章者并不了解稿件的真实与否。因为,每篇真实的稿件都要通过新闻作者深入细致的调查了解来获得。因此,可以说,目前新闻单位的稿件送审制度在多数情况下只是走过场而已。将稿件必须送审盖章作为防止报道失实的手段似乎作用不大。这一点也可从反面得到证实:当前报刊上披露的报道失实的稿件,并非因未盖公章而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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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赏识”是指认识到别人的才能或作品的价值而予以重视或赞扬[1],学术期刊编辑在对稿件进行一系列评审、选择后,就将稿件处理意见反馈给作者。在此,笔者将稿件经评审后,对稿件值得肯定与称赞的优点称为赏识性意见。据调查发现,大多数学术期刊编辑在反馈给作者稿件评价处理意见中,容易忽视为作者提供赏识性意见。稿件是作者的劳动成果的反映。稿件价值高低是一个相对的概念,它不仅受到评审尺度等客观因素的影响,还受到审者的非智力因素以及刊物个性因素的影响。任何一位作者自己创作的稿件,即使是不符合录用标准,也并不意味着毫无价值可言。…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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做新闻工作二十多年了,可如今对业务上的一些事情却越来越不明白。试举几例:头条问题不知何时开始,报头下的那一块位置显得格外的金贵,不只作者关注,不少部队的领导也十分关注。按说,头条登什么,应由编辑部根据宣传需要、根据稿件质量来确定;作者可对自己的稿件提出处理的建议,也可对报纸头条进行评议。可如今却不是这样。一些同志稿子写得不怎么样,要头条的劲头却很足。或三天两头催,或多种途径“压”,有的甚至把自己放在不恰当的位置上,干扰编辑部的正常工作。有些报人也没出息,因大家都知道的原因,把一些不够头条的稿子放…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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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学期刊文责自负问题的探讨 总被引:2,自引:0,他引:2
从文责自负的含义、我国法律对文责自负的规定、现阶段医学期刊常见文稿责任问题及出现问题后对期刊的影响等方面探讨新形势下医学期刊文责自负问题.认为依靠专家、索要原始数据、检索作者相关文章、制订相应的惩罚措施、加强编辑责任心,是解决好"文责自负"问题的主要措施.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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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笔名发表文学作品是司空见惯的,但现在不少作者发表消息竟也以笔名代之。如果说是写批评性的稿件作者怕遭报复而署笔名的话,倒还情由可原;但在报刊上发表不少其它性质的新闻稿也往往是署笔名,这就令人费解了。新闻稿,尤其是消息、通讯等,要求署作者的真实姓名,这是因为新闻稿反映的是客观事实;署真名,也是迫使作者必须尊重事实的条件之一,这里面有一个“文责自负”的问题。如果署笔名或假名的话,那就会削弱作者的责任感,出现漫不经心地采访,草草率率地成文,甚至信口开河的现象。反正读者也弄不清真正的作者是谁。还有些作者干脆用上“本报记者”、“本报通讯员”或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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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决一稿两投重复发表问题要靠法制 总被引:10,自引:2,他引:8
解决一稿两投重复发表问题要靠法制。不论是作者,还是编辑出版部门,都应按我国著作权法办事。作者一稿两投不仅违背我国著作权法,而且有悖于我国的传统道德。出版者不及时处理稿件,履行法定义务,在著作权法规定的期限内给作者回执,也是违法的。出版者与作者在著作权法面前是平等的:作者在投稿时,应向出版者庄严承诺,保证在著作权法规定的审稿期内,不得向其他出版者投稿;出版者在收到稿件后,也要保证在著作权法规定的审稿期内完成一、二、三审,及时提出审稿意见和处理意见,通知作者。这样,作者与出版者之间,才能逐步建立互信的良性循环关系,一稿两投重复发表的问题自然可以迎刃而解。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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侵权新闻应当由谁承担法律责任?这在“新闻官司”的审理中是一个重要问题。在1985年刚刚开始酝酿制订新闻法的时候,人们似乎把这个问题看得过于简单,主张“文责自负”。谁写的文章谁负责,好象也颇言之成理。但是一到实践中,问题就来了。在有些“新闻官司”中,原告人提出的不仅要告作者,而且要告发表新闻作品的报刊社。理由也很充分:新闻固然是作者写的,但要是报刊社不把它发表出来,它能在社会上传播吗?能造成损害后果吗?作者写作是一种行为,报刊社发表也是一种行为,行为人应当分别对自己的行为承担法律责任。受理法院把这个问题请示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法院作出如下批复:“稿件如侵害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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稿件退修中编辑行为失范现象透视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为失范现象透视冯民对于科技期刊来说,作者提供的初稿在内容和形式上都会不同程度地存在一些问题,需要根据编辑提供的退修意见对稿件修改完善。高质量的退修意见是指编辑在仔细阅读文稿的基础上,准确分析综合审稿的专家的评价材料,明确稿件处理意见,对稿件在学术内容、语言和规范化方面存在的问题一并进行归纳,向作者提出全面的退修意见,如是否发表,以何种形式发表,怎样才能发表(修改、压缩、补充、再审),从而形成严谨的稿件退修书面材料。可见,退修工作是保证文稿质量不可或缺的重要环节。作为期刊编辑人员,一定要提高认识,规范自己的行为,…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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去年春夏之交发生的政治风波,给新闻界的同人敲响了一记警钟,人们对许多似是而非的问题在进行深沉的思考。对“文责自负”这种提法,新闻界也有重新认识的必要。所谓“文责自负”,是指作者对所著文章内容的正确性及产生的社会效果应负的责任。我们常常碰到这样的情况:总编要求记者把所报道的事实找有关方面核对一下,记者常常以“文责自负”为由推三阻四。对重大题材和批评报道,送有关领导部门审阅,这本来是应遵循的宣传纪律,可有的记者往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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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89年,国际医学期刊编辑委员会(International Committee of Medical Journal Editors)在费城会议上达成以下两项一致意见。 对来稿的保密 审稿期间要绝对为作者保密。稿件送审中,作者以自已的科学劳动及创造成果对编辑表示信任,而成果是作者声誉和事业的依仗。作者的权利可能因为某观点在文章发表前泄漏,或因审稿中透露保密的详细材料而受侵犯。审稿人也有保密的权利,并受编辑的尊重。若有不诚实或作伪现象,就会有泄密问题。 编辑不能泄露稿件内容,色括稿件收到时间、内容、以及审稿过程中的情况、审稿人的评审意见,或稿件的结局。这些内容只能作者本人和审稿人才知道。 相似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