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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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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随着科学技术的提高和航运业的迅猛发展,航程时间大大缩短;承运人基于商业利益和侥幸心理以及对无单放货危害性认识不足而无单放货,导致无单放货纠纷案件比例不断加大。我们不能因为一种做法频频出现而将其视为一种习惯并予以接受,更不能对其带来的危害或潜在风险置之不理。相反,我们应当正视、思考并提出合理的建议。  相似文献   

2.
无单放货是长期困扰海上货物运输实践的重要问题。无单放货保函没有改变无单放货的违法性,承运人应对正本提单持有人承担第一性责任;《鹿特丹规则》下凭指示放货的规定将一定条件下的无单放货行为合法化并为承运人创设了新的诉权,但承运人对无单放货承担第一性责任的法律地位没有变化。  相似文献   

3.
关于承运人无单放货案件的法律适用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近年来,随着国际货物运输贸易的兴盛,无单放货案件在我国大量增加。无单放货案件通常属于涉外民商事案件,而处理民商事案件最重要问题是确定案件所适用的准据法。因而本文从提单的性质出发,阐述对无单放货案件的定性问题,进而无单放货案件的法律适用问题进行了说明。由于无单放货行为主体不仅是承运人,而且包括实际承运人。由于目前实际承运人的地位以及其的无单放货行为有着特殊性,因而本文不对此进行探讨。  相似文献   

4.
在国际海上货物运输中,无单放货是长期困扰实务界与理论界的一个难题。无单放货纠纷在很多情况下是由于承运人的违约而造成的,然而,也有不少是由于相关当事人的恶意欺诈所致。本文主要讨论比较典型的FOB贸易合同中存在的无单放货欺诈的特征,产生的原因以及对其应采取的对策。  相似文献   

5.
在指示提单和空白提单运输中,承运人交付货物的方式上存在一定的国际惯例,但这些国际惯例规则在我国没有适用的路径。关于记名提单下承运人如何交付货物问题,目前并不存在国际惯例,各国之间的法律差异只能依靠国际私法规则,通过援引准据法加以解决。在我国无单放货的审判实践中,存在对国际惯例适用泛化、工具化的倾向。  相似文献   

6.
一直以来,对记名提单是否应该凭单放货一直存在争议.《鹿特丹规则》之前的国际公约并没有规定,各国的国内立法和司法实践对于此问题也存在着较大的争议,这就使得记名提单无单放货问题的处理上出现比较混乱的状况.文章意在通过对记名提单无单放货问题进行深入研究,并结合《鹿特丹规则》,分析记名提单等不可转让运输单证无单放货问题的规定的利弊,以期对我国修改和完善记名提单无单放货的相关立法有所裨益.  相似文献   

7.
无单放货法律问题研究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提单自问世以来,在国际货物运输和国际贸易领域中一直扮演着重要角色.然而随着新科学技术在航海领域的应用,船舶航行速度及码头装卸效率的提高,尤其在短程运输中,传统的提单流转过程不能适应这种快捷的变化.因此在实际业务中,出现了各种各样凭非正本提单(如以副本提单加保函)提货的变通作法.这种作法在实践中对疏通货物、提高效率的确起到了一定的积极作用,但同时也加大了承运人的责任风险.针对近几年来无正本提单放货案件在我国司法实践中日渐增多的现状,本文从提单的法律性质入手,分析了“无单放货”行为侵犯物权和违约的性质,借此引起承运人及其代理人对该问题的注意,并提出了相应的规避方法及应对措施,希望为提单持有人保护其权益提供选择的方法.  相似文献   

8.
在海上货物运输纠纷中,无单放货产生的纠纷占据着很高的比例.要妥善处理这类纠纷,保护各方当事人的正当利益,我们首先要解决的是如何看待无单放货的法律性质问题.无单放货的究竟该如何定性,是侵权或是违约,亦或是二者的竞合,这直接影响到权利人救济途径的选择.本文从法理角度分析无单放货的法律性质,分析利益受损者请求权的基础,以求其利益得到最大化的保护,实现公平、公正.  相似文献   

9.
承运人拒签提单法律责任的不同认定将对举证责任,诉论时效,损害赔偿等产生不同的影响。准确认定承运人拒签提单的法律具有不可忽视的意义。作者从提单的功能属性方面,对4种观点分别进行了剖析,并明确表明了自己的观点,在承运人无正当理由拒签提单的情况下,根据其主观恶必,可让其分别承担侵占的刑事责任或违约责任。在承运人基于合理正当的理由拒签提单的情况下,则可以免责。  相似文献   

10.
本文从分析无单放货的责任属性入手。研究无单放货责任的时效问题。无单放货在一般情况下构成违约和侵权的竟合。但在特殊情况下则只能构成侵权。侵权之诉和违约之诉的区分与无单放货诉讼时效并非毫无关系。如果是违约之诉。则无—例外的适用《海商法》的—年时效;如果是侵权之诉,则应视具体情况而定。与海上货物运输有关的。使用《海商法》的一年时效,与之无关的则适用《民法通则》的二年时效。  相似文献   

11.
承运人拒签提单法律责任的不同认定将对举证责任、诉讼时效、损害赔偿等产生不同的影响。准确认定承运人拒签提单的法律具有不可忽视的意义。作者从提单的功能属性方面 ,对 4种观点分别进行了剖析 ,并明确表明了自己的观点 :在承运人无正当理由拒签提单的情况下 ,根据其主观恶性 ,可让其分别承担侵占的刑事责任或违约责任 ;在承运人基于合理正当的理由拒签提单的情况下 ,则可以免责  相似文献   

12.
文章主要分析了在以FOB术语成交和进口方指定货代介入的条件下,进口方实现“无单放货”的可操作性和动机,并据此推测出口方可能在此种贸易条件下遭致丧失物权控制的风险,最后给出了规避这类风险的方法。  相似文献   

13.
无单放货给各方当事人带来诸多不便,“仅供议付提单”似乎能解决目的港“货到单未到”的矛盾。“仅供议付提单”名为提单,其实并不是真正意义上的提单。“仅供议付提单”并不会在将来取代传统提单。与传统提单相比,当事人在其中的法律地位将发生巨大变化。我国出口企业使用“仅供议付提单,”实质上使自己处于十分不利的地位,实在有必要采取合理的应对措施。  相似文献   

14.
世界上百余种提单中半数以上印有“不知条款”,表示承运人对提单上有关货物的包数、件数、重量或体积等记载不负责任。“不知条款”是否有效,直接影响提单的价值。同为《海牙规则》缔约国的英美两国,在其国内司法实践中对“不知务款”效力的态度迥然不一,体现了他们分别保护承运人和货方利益的精神,对此不能不引起我们的重视。  相似文献   

15.
在我国现行法下,货代企业在实践中扮演着货运代理人和无船承运人的双重角色,这导致了人们在辨析其作为不同的主体所参与的不同法律关系时存在较大的困难。而货代企业基于不同身份所签发的提单的法律性质和法律效力为何,同样难以廓清。必须区分货运代理人和无船承运人这两个不同角色的业务、法律依据和权利义务,从而进一步认清货代提单的法律性质。同时,实践中应当明确未取得无船承运业务经营资格而以无船承运人身份签发的提单具有私法上的法律效力,并且不能仅因无船承运人签发的提单未经行政报备而认定其无效。  相似文献   

16.
船东提单与货代提单的区别与应用分析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提单是承运人或其代理人收货后签发给托运人的收据,是运输契约的证明,是货物所有权的凭证.根据提单的签发人不同,提单可以分为船东提单与货代提单.然而.在实际运输中,由于分不清船东提单与货代提单,给航运业务带来许多纠纷,因此有必要从船东提单与货代提单的区别来探讨两种提单在不同情况下的应用.  相似文献   

17.
实际承运人的识别及其责任的认定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实际承运人制度的确立解决了海上货物运输中的许多问题,对于规范海上运输关系,更有效的保障货方的利益具有重大意义。但是该制度在实践中的运用还存在许多问题。本文根据"汉堡规则"和我国《海商法》对实际承运人的定义,系统分析了其构成要件和识别方法,在此基础上以定期租船运输为例,提出不同情况下实际承运人的识别问题以及责任认定的初步建议。  相似文献   

18.
提单在国际贸易和航运中充当承运人收受货物的证据,又是运输合同的证明以及承运人交付货物的惟一凭证。因此,从理论上和立法规定上界定清楚提单的性质非常必要。本文试图对这一问题进行分析.以明确并非所有的提单均为物权凭证,而有些为物权凭证的提单也并非所有权凭证。  相似文献   

19.
海运保函是海运制度中的双刃剑,业界对海运保函给予了高度关注。本文从海运保函的定义入手,并对保函对相关各方的风险进行了分析,最后,对承运人风险防范的措施提出了一点看法。  相似文献   

20.
有关提货保函的存废是有争议的。作不支持提货保函的使用,但对实践中拟接受保函提出了一些建议,试图为今后研究无单放货发生时如何减少损害提供有益的对策。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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