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过去,我对一稿多投或多登的做法很反感。但经过对报刊杂志发行情况和目前编者、读者、作者中一些人的想法作了了解之后,我改变了自己的看法。过去我总认为一稿多投、多登会浪费版面,造成消息重复。可是,从报纸、杂志发行情况来看,由于现在新闻机构及出版物多了,而读者处在不同地区、不同行业,订阅各有侧重。除单位和少数人订的报刊较多外,大部分人只订少数几种报刊。一篇好新闻、好文章即使在几家报上刊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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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稿多投”,报刊的编辑通常总是反对的。这也不奇怪,因为作者一稿多投,一旦两家报刊同时登出,或某家报刊不知该文已经发表,跟在别人后面又登一次,这种情况一多,总会影响一家报刊社的声誉。所以编辑部往往会采取一些追惩性的措施,如扣发作者稿费,或将作者的名字记录在案,封杀他的稿子。这当然事出无奈,也是无可厚非的。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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维护报刊首发权——也谈一稿多投问题 总被引:2,自引:0,他引:2
最近一些报刊有关一稿多投的议论多了起来,反映了当前报刊受一稿多投侵权的严重情况。一些作者为自己损害报刊首发权(有的称为先载权)的一稿多投行为辩护,公然把一稿多投的侵权行为誉为开放搞活的成果。一些报刊对侵犯报刊首发权的一稿多投行为采取了折中宽容态度。更多报刊看到某些作者一稿多投行为损害自己的利益,虽然感到愤慨,但以为法律对此没有明确规定,苦于没有制止办法。这说明很多作者和报刊工作人员在这方面还存在法律盲区。一稿多投是否台法?我们应当反对什么性质的一稿多投?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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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稿多投是报刊界和学术界共同探讨的话题,具有著作权利属性,但其行使应受必要规制.规制一稿多投,可以首先从治理一稿多发入手,通过建立网络平台及时发现一稿多发,成立报刊联盟准确认定一稿多发,订立出版合同平等约束一稿多发.在此前提下,明确作者义务,明晰编辑责任,修改相关法律,进而有序放开一稿多投,达到既保护作者一稿多投权利,又规避报刊社一稿多发风险的目的.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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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辑同志: 我是一个初学新闻写作的青年.我发现不少报刊都严禁一稿多投,可实际上又经常见到一篇文章多家报刊(或电台)采用,又似乎允许一稿多投.就这个问题,我问过不少新闻爱好者,却都未能得到满意的答案.恳请赐教! 禹县神垕镇温俊伟温俊伟同志: 新闻单位对“一稿多投”,历来就不赞成甚至是反对的,有的单位还带制定过防止性措施,但在实践中却很难执行.一稿多投确实给编辑带来不少困难,使新闻单位工作被动,造成不良影响.比如,编好一篇稿子,准备发表或已发排,忽见此稿已在其他报刊发表出来.或者,同一地区的几个新闻单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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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术期刊杜绝一稿多投重在防范 总被引:2,自引:0,他引:2
笔者认为,治理一稿多投要做到双管齐下。一方面,要未雨绸缪,加强防范力度;另一方面,要从严处理,加强打击力度。本文就学术期刊如何防范一稿多投,发表一孔之见,以就教于同仁。1增强作者和编辑的法律意识增强作者和编辑的法律意识是学术期刊防范一稿多投的前提条件。学术期刊与作者之间的关系是一种法律关系,从合同法的角度看,作者向学术期刊投稿可以视为一种订立著作权许可使用合同的方式。具体过程是,征稿启事是期刊社向不特定的作者发出的要约邀请,作者将稿件投给期刊社是要约,稿件在法定或约定的答复期限内录用是承诺[1]。既然投稿作者与…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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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稿多投是著作权人依法享有的合法权利——兼论一稿多发后果的规制 总被引:3,自引:0,他引:3
一稿多投、一稿多发是报刊界一种常见现象,广被人们诟病,甚至被指责为学术不端、学术腐败,甚至犯罪。本文以著作权法为依据,在上海市高院判决认定一稿多投并不被我国法律所禁止的基础上,进一步认为一稿多投是著作权人的合法权利,符合著作权法的根本宗旨;出版者只有依法通过受让取得著作权,依法取得专有出版权或专有使用权来对抗一稿多投产生的一稿多发后果,以合同法规制侵犯专有使用权行为。既不明确鼓励,也不明确反对应是理性对待一稿多投与一稿多发的基本社会规范和价值判断。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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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是一名业余作者,近年来经常向各级报刊电台投稿,迄今为止已左国内近八十家报刊电台上发表稿件三百七十余篇。通过投稿,我发现绝大多数报刊对作者都是很尊重的,但也确有部分报刊从不同程度上“冷落“了作者。据我归纳,目前报刊对作者投稿作出的反应大体上有以下四种类型: 一日“特别积极型”。报刊收到作者的来稿后,及时向作者发出“收稿通知单”或“用稿通知单”抑或退稿信。稿件一经采用即寄报(刊)样和稿酬。《法律与生活》、《秘书之友》、《人才开发》等报刊就属于此种类型。二曰“积极型”。报刊收稿时不向作者发出任何“信号”,若刊用就寄报(刊)样和稿酬,不采用则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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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谓"一稿多投"是指作者把自己的作品同时或者先后发给不同的媒体发表(同时或者先后发表),即多次使用同一作品的行为.随着信息时代的发展,一稿多投逐渐成为一种普遍现象,并且愈演愈烈.一直以来,一稿多投备受媒体谴责,甚至被许多人认为是违法行为.但是,如果从法律上做进一步的思考和探讨,我们就会发现简单地把一稿多投归为违法行为是片面的,并且相关法律的规定也存在许多不合理的地方.@@思考一:一稿多投究竟是合法还是违法?@@《合同法》第14条规定:"要约是希望和他人订立合同的意思表示,该意思表示应当符合下列规定:(一)内容具体明确;(二)表明经受要约人承诺,要约人即受该意思表示约束."此外,《合同法》第15条规定:"要约邀请是希望他人向自己发出要约的意思表示.寄送的价目表、拍卖公告、招标公告、招股说明书、商业广告等为要约邀请.商业广告的内容符合要约规定的,视为要约."由法条的规定可以看出,要约和要约邀请的区别有以下五个方面: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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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提个问题请予解答:国际上较有影响的几家通讯社比如新华社、路透社等,每天都向各地报刊电台“一稿多投”,这和新闻作者的“一稿多投”本质是否一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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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近在几家全国著名的出版类期刊上读到了一篇作者相同、标题稍异、内容大同小异的文章,引起了笔者对“一稿多投”、“一稿多用”的法律问题的思考。能不能“一稿多投”?对此要具体情况具体分析。大体而言,“一稿多投”有两种:一是同时“一稿多投”,即在《著作权法》规定的期限内或双方约定的期限内同时将同一作品投到几个刊物上;二是按《著作权法》规定,在超过一定的期限先后将同一作品投到不同的刊物。前者是《著作权法》不允许的,后者则受到《著作权法》的保护。《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三十二条明确规定:“著作权人向报社…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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报刊界几乎一致反对、谴责甚至采取各种手段惩罚一稿多投行为.于是,少数学者试图另辟蹊径,为报刊社的权利而呐喊.报刊社享有或应当享有"首发权",就是这一行径的典型声音.虽然目前学界研究"首发权"的文献不多,但对报刊社来讲,或多或少都存在着这样的情结,似乎报刊界天然就享有"首发权".但遗憾的是,这个命题实难成立.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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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质化竞争:媒体市场的尴尬
媒体的内容同质化问题与新闻来源密切相关。当今信息时代,其传播的方式很多,要拿到一条真正意义上的独家新闻很不容易。而面对每天、每周大量待填充的版面,第一手新闻往往非常不足,许多报刊于是大量采用转载稿件,造成多家媒体出现同一条新闻的现象,有的稿件甚至从标题到内容完全相同,使得读者选择的空间越来越小,直接影响到报纸的有效阅读和发行。 相似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