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科学完善的简易程序更利于民众“接近正义”,保障程序基本权。本文以此为视角,从法院设置、法官素质、简易程序的适用范围及运作方式等方面来探讨我国简易程序的完善措施,以更好地实现当事人的程序基本权。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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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我国法治建设的进程中,出现了不少行政不作为的违法行为,给当事人造成了损害。究其原因,可以归结为:立法不完善、监督不到位、行政执法人员的素质不高等。一旦发生不作为的行为,行政相对人往往得不到及时的司法救济;不仅损害了当事人的利益,还影响了整个社会秩序的稳定。因此,制止不作为的行为,对于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具有重要的意义。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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裴振宇 《十堰职业技术学院学报》2009,22(3):42-44,48
法官释明权是大陆法系国家民事诉讼中的重要概念,是辩论原则和处分原则的限制和补充,是诉讼中法官和当事人作用调整的必然。随着我国民事审判方式改革的深入,民事诉讼模式由职权主义向当事人主义转换,当事人地位强化,法院职权弱化,但我国当事人法律水平和诉讼能力参差不齐,具体诉讼中仍需由法官引导,才能保证程序的公正、实质的正义,故我国民事诉讼中引入法官释明权制度成为必要。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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戴素君 《山西大学师范学院学报》2007,6(1):97-99
我国民事诉讼模式由超职权主义向当事人主义转换过程中,更加强调当事人的主体作用,法官职权得以弱化,这一变革对促进诉讼的民主化确实起到了一定的作用,但若过于强调当事人的主体性而忽视了法官对民事诉讼进程的指挥作用,可能会导致当事人滥用诉讼权利从而引起诉讼迟延。因此需就法官对诉讼进程的指挥作用予以规范,设立法院行使诉讼指挥权的原则,即依法恰当行使原则、中立性原则及不违反辩论主义和处分主义原则,在此基础上将法院的诉讼指挥权分为程序性的指挥权和实体性的指挥权,以提高诉讼效率,实现实质上的公正价值,更好地保护当事人的程序权。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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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官主动权是指在法院调解中,法官主持调解程序,释明事实争点和法律见解,促使当事人双方在合意的基础上达成调解协议,并及时确认调解协议的效力的权力。法官主动权的存在具有法理依据和现实依据。重视法院调解中的法官主动权并不是走"职权主义"的老路,而是立足于"当事人合意主义"的基础上充分发挥有效解决纠纷的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法院调解中应当合理运用法官主动权。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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代志鹏 《云南师范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11,(5):101-105
以笔者田野调查的案例作为切入点,对法官角色与法律意识之间的相互关系进行了分析。正是在人们意识中构成的一些图式,为社会行动提供了命名或话语权力,并被运用于特定的场景和互动之中;而不同的资源结构和组合关系又导致法官案件处理的差异无所不在,法官角色也存在因案而异的行为逻辑,即面对什么类型的案子,采取什么策略,是法官对具有不同利益和社会背景的当事人、律师以及干预者之间互动作用的认识结果,也是案件利害关系人,围绕着审判权,如何去达到自己目标的博弈过程。在此博弈过程中,当事人的法律意识在敬畏法律、利用法律和对抗法律之间进行转换。研究结论,从社会的长远发展来看,法官角色必须由目前的纠纷解决型逐步向规则之治型转变。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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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晓丽 《辽宁师范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13,(6):797-802
证据调查期日制度是大陆法系国家和地区民事诉讼证据调查的一项基本制度,旨在保障当事人程序参与权的基础上,规定法院对证据方法采取证据调查措施,搜集证据资料的程序性规范。法院发布旨在搜集证据方法或获悉证据资料的证据调查命令已启动调查程序,在言词辩论的期日之内或者指定期日内,由审判法官或者受命法官以及特殊主体主持,在法院或者指定的特定调查地点,经双方当事人共同参与下进行的。为使实质正义能够通过看得见的程序予以实现,审判法官应当直接面对证据,采取调查措施搜集证据资料,同时还应当保障当事人充分参与调查程序并知晓调查结果,并在此基础上进行辩论。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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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官释明权制度源于大陆法系,在实行当事人主义诉讼模式的国家,释明权制度具有相当重要的意义。当事人主义诉讼模式以辩论主义为基础,但是纯粹当事人主义诉讼模式过分强调法官的消极性,对保障当事人权利,促进诉讼公正,有效率地解决当事人之间的纠纷具有阻碍作用。法官释明权制度设立的初衷即为弥补辩论主义和当事人处分权主义的不足,保障实质正义和当事人的程序利益。在我国民事诉讼模式转型的背景下,释明权制度具有特殊意义。文章通过对释明权制度功能、价值的分析,论述了我国构建法官释明权制度的必要性,并提出明确规定释明权的内容,完善释明权行使的方式,确立释明权救济机制的建议。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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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官的职业角色定位决定了法官职业伦理的内容,法官是法律的守护神,代表者法律,承载着社会公正使命,除了遵循普通伦理之外,还要遵循普通人或者职业外人士所不必遵守的道德操守。也正是这些伦理要求,才反映了法官职业最本质的特征,关系到法官职业群体形象,关系到国家的司法职能的正常发挥。法官伦理需要制度化地构建,更需要法官的自律,使其被法官群体所认同,并且遵循之成为法官的内在需要。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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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官的职业角色定位决定了法官职业伦理的内容,法官是法律的守护神,工表着法律,承载着社会公正使命,除了遵循普通伦常之外,还要遵循普通人或者职业外人士所不必遵守的遵循操守。也正是这些伦理要求,才反映了法官职业最本质的特征,关系与法民职业群体形象,关系到国家的司法职能的正常发挥。法官伦理需要制度化地沟建,更需要法官的自律,使其被法官群体所认同,并且遵循之成为法官的内在需要。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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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理念是法官制度构建的基础,法官制度在设计中应该有系统成熟的理念作为指导,而司法理念的明显滞后已成为制约法治发展的"瓶颈".为了适应现代司法理念要求,我们必须完善法官制度的建设.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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周宏军 《湖南师范大学社会科学学报》2002,31(4):57-60
法官素质是影响司法公正的重要因素,为实现社会主义的司法公正,法官必须具备与其职业相适应的思想政治素质,还必须具备相适应的专业性的知识,能力和素养,同时法官的职业品格,工作作风,人格魅力也会对司法公正产生影响,所以,提高法官素质促进司法公正是我国法制建设的重要途径。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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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洪萍 《甘肃广播电视大学学报》2001,11(3):40-42
着重从强化当事人举证责任的角度来探讨我国民事审判方式的改革。我国未来的民事审判模式——以当事人主义为主,职权主义为辅,要求法官在诉讼中居于超然、中立的地位,同时要充分地发挥当事人作为诉讼主体的作用,调动其推进诉讼、保护自身权益解决纷争的主动性和积极性。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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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国现实主义法学评析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陈平 《遵义师范学院学报》2002,4(4):15-17
美国现实主义法学强调法律就是法官的判决 ,取决于法官的预感和个性等诸因素 ,即强调行动中的法 ,认为法律是一种活的制度 ,而不仅仅是一套规范 ,法官、律师、警察、狱吏等对于法律案件的所作所为就是法律本身 ,其特点是把法律的规范性或者规定性成分降低到最低的限度 ,更强调司法活动、执法过程的实际效果。 相似文献
18.
李雅旺 《广东广播电视大学学报》2009,18(3):68-69,80
侦查活动必须依法进行,但作为侦查谋略而被广泛使用的“诱导性侦查”却很难在合法与非法之间找到一条明显的界线。而该侦查方法在英美法系和大陆法系的不同理论和价值取向也在一定程序上影响了我们在对待该问题的视野和判断,因此有必要在我国刑事理论中为之找到合适的定位。特别是在人权入宪和刑诉法即将修改的背景下,重新审视这个问题也具现实意义。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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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前时代普遍呈现出当事人刑事诉权扩张的现象。但是,当事人刑事诉权扩张又会同侦查权运作产生相互影响,必须实现它们二者彼此间的平衡协调。私人刑事调查作为古老的自我保护与私力救济重要手段,从这样一种制衡视角出发,进行法制化就具有着强烈的现实必要性。一方面,私人刑事调查法制化能够使当事人刑事诉权扩张控制在合理范围之内;另一方面,推行私人刑事调查法制化还有助于侦查权运作维持在正常范围之中。 相似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