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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预告登记从权利效力上说对于其债权或者物权性质难以界定,因为在具有债权请求权本质的同时,它也有物权的排他效力.从权利发展阶段出发,把预告登记所享有的权利定性为期待权,因为相对于将来的完全物权具有合理期待利益,而且这种期待利益为法律所肯认.如此解说,也并不否认预告登记在物权和债权方面具有的效力. 相似文献
2.
罗慧连 《十堰职业技术学院学报》2007,20(6):64-66
预告登记是不动产登记中的一项重要制度,对保障当事人的权利、保护不动产交易安全、维护市场信用具有重要作用。目的在于将来发生不动产物权变动的请求权,有别于本登记,应属典型的物权化的债权,具有一定的效力。预告登记也似有不足之处,例如发生条件苛刻、适用范围狭小等等。 相似文献
3.
不动产预告登记制度在我国《物权法》中首次以国家立法的形式确立下来,其旨在保全以不动产物权变动为目的的债权请求权,赋予该请求权物权的排他效力。试图以德国、日本等国家的预告登记制度作为比较研究的对象,以揭示预告登记的性质、效力及失效等问题,并就此提出构建我国预告登记制度的一些建议。 相似文献
4.
论不动产预告登记制度 总被引:3,自引:0,他引:3
李敬从 《徐州师范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02,28(2):103-107
不动产预告登记制度的性质是将债权物权化,赋予债权请求权以物权的对抗效力,其制度价值在于保护不动产债权请求权,平衡不动产变动各方当事人的利益,充分认识预告登记制度的适用范围,要件,效力及预告登记义务人的抗辩义务,对于完善《中国物权法草案建议稿》中的不动产预告登记制度有着重要的意义。 相似文献
5.
李江涛 《湖北广播电视大学学报》2014,(4):86-87
本文认为通常情形下所说的预告登记的性质实际上是指的预告登记所保全请求权的法律性质。本文比较分析德国法上的相关规定和我国学者的诸多学说,认为应当将预告登记的法律性质定性为债权内容和物权效力的结合体,本质上仍为债权,仅仅是由于进行了登记而从立法技术上赋予了其某些物权性的效力。 相似文献
6.
7.
建构我国物权登记的效力体系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我国不动产物权登记的效力体系包括登记的权利正确性推定效力、预告登记的债权物权化效力和权利顺序性效力等,通过分析物权登记所产生的公信力的要件及其法律效果,可为我国立法中完善登记效力制度提供借鉴。 相似文献
8.
中德二国均在不动产上设立预告登记制度,设立不动产预告登记制度是赋予债权请求权以物权保护的法律属性,预告登记制度由德国创设,该制度对我国完善不动产登记制度具有借鉴意义。 相似文献
9.
不动产预告登记制度是民法中关于不动产物权变动的重要制度,旨在保护期待不动产物权变动的权利人基于其不动产物权取得的债权请求权的利益,是不动产物权制度中不可或缺的组成部分.本文从不动产预告登记制度概念入手,阐述了不动产预告登记制度的法律意义及性质,对<物权法>规定的不动产预告登记制度内容进行评析,并提出进一步完善该制度的一些见解. 相似文献
10.
管宏杰 《临沂师范学院学报》2009,31(1)
预告登记制度是不动产物权变动和登记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对保障债权人的权利,维护市场信用具有重要作用。我国新颁布的《物权法》在第20条规定了预告登记制度,规定了预告登记的适用范围、发生、效力、失效问题,内容相对完整,具有积极意义,但仍有不完善之处。我国预告登记制度的真正有效发挥作用,还需对该制度具体实施制定操作细则。因此,作者对扩大预告登记的适用范围、发生条件、法律效力、预告登记推进的程序等方面提出了立法建议。 相似文献
11.
论房地产预告登记制度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王琦 《吉林广播电视大学学报》2006,(2):113-116
预告登记是有关房地产物权变动的一项重要制度,有利于实现房地产交易中各方当事人利益的平衡,有利于我国房地产事业的健康发展。文章在借鉴国外房地产预告登记制度的基础上对预告登记的涵义、适用范围、效力及我国应建立房地产买卖预告登记制度等内容进行了介绍和论述。 相似文献
12.
王俊霞 《广播电视大学学报》2007,(2):73-74
《物权法》以登记生效主义为原则确认登记在不动产物权变动中的效力,并辅之以预告登记、更正登记、异议登记等新制度,这对建立和完善我国不动产登记制度有重大意义,但对一些现实问题尚需尽快制定配套法律予以明确。 相似文献
13.
物权变动和交易安全问题天然地联系着。物权公示是物权的重要制度;物权公示的原因在于对交易安全的保护;物权公示的效力体现着对交易安全的保护,特别是物权公示的对抗力和公信力对交易安全的保护有着重要作用;物权公示的价值就在于对交易安全的保护。 相似文献
14.
预告登记,为德国中世纪民法所创立,是有关不动产物权变动的一项重要制度。章对预告登记的概念、性质、发生要件、效力、抗辩和解除等方面加以论述,认为预告登记制度有利于实现不动产交易中各方当事人利益的平衡,有利于我国不动产事业的健康发展。 相似文献
15.
杨欣 《通化师范学院学报》2006,27(3):97-100
我国正处于市场经济高速发展的时期,商业交易频繁,但我们不得不承认经济制度发展尚不健全,市场主体也缺乏足够的信用。人们往往过于追求自身利益,而忽视社会责任,造成了对他人利益的忽视与损害。现今在商品房预售领域的一房数卖现象即是这一情况的真实反映。房屋开发商常常为了 相似文献
16.
刘安宁 《辽宁师范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14,(5):618-622
建造中船舶抵押权登记兼具公法性质和私法性质,并且应以所有权登记作为基础或与所有权登记同时进行。建造中船舶抵押权如果没有进行登记,则不得对抗的"第三人"应为其他享有船舶物权的人。对于已经进行抵押登记的在建船舶,若船舶建造完毕时,该抵押权仍然存在,则船舶登记机关应当将该抵押权按原抵押登记日期记载在船舶所有权登记证书之上。目前,建造中船舶抵押权登记所涉及的申请、审查和登记等方面均存在一定的问题,应对整个登记程序予以完善。 相似文献
17.
陈琳 《渭南师范学院学报》2014,(13):93-96
通过回顾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的法律概念及其法律保护现状,从保护农民土地权益的角度出发,针对如何完善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的法律保护制度,提出了完善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登记制度、强化土地承包经营权物权效力、完善土地流转制度及征地补偿保障制度等合理性建议,以实现对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全面的法律保护,更好地保护农民土地权益和农民土地财产权益。 相似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