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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俊卿 《中小学教育与管理》2005,(12):32-32
班主任在学生全面健康成长中起着导师的作用,是一班学生成长的引路人,因此对学生成长中出现的不良习惯、错误言行,有碍于他们健康人格的形成和发展.甚至有悖于社会公德或违反社会法律的言行,班主任有权力和义务,而且更有责任对他们进行及时的、恰当的批评教育,或“惩戒”教育。但是“惩戒”不等于体罚,也不是心罚,更不是伤害。,我在班级管理中,注意了“惩戒”教育的科学性,即实行“惩戒”时,首先为学生着想,尊重学生的人格,顾及学生的心理承受能力,使学生在科学“惩戒”中警醒、自悟。实践证明:科学“惩戒”效果良好,魅力无穷。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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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育惩戒是学校和教师针对学生的违纪行为而采取的一种惩罚教育方式,它与明令禁止的体罚截然不同,在学生教育过程中有“惩前毖后”之功效。但教育惩戒毕竟是一种惩罚,所以在实施过程中,必须要做到“三项注意”。一要注意尊重学生人格,防止伤害学生的自尊心。违纪的学生往往更加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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何苇 《教学研究(河北)》2009,32(6):28-31
随着素质教育的不断深入,“赏识教育”的呼声也越来越高,那么教育究竟还要不要惩?提到惩,人们立刻就和惩罚或是体罚相提并论,从而在教育时瞻前顾后,有时就会丧失教育的最佳时机,往往造成不可弥补的损失。其实适当的惩戒不仅是教育者的权利,也是教育者的义务。惩戒本身并没有错,人们反对的也只是惩罚过度,即体罚。本文试图区分惩戒与惩罚,并提出惩戒的艺术性以及实施惩戒所应该遵循的原则。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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汤海星 《中国科教创新导刊》2012,(36):201+203
世界大多数国家明令禁止对学生进行体罚,但对学校和教师的教育惩戒权都有所保留.我国许多教育工作者认为,教育惩戒是完整教育的组成部分.把握好“度”是成功实施教育惩戒的关键.教育惩戒应当以师爱性原则为前提,以“法”为依据,以不损害学生身心健康成长为界限,要与对学生的心理引导相配合.用好教育惩戒这把双刃剑,可以使我们的教育更有效、更高效.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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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口气读完《教育惩戒:一个让教师尴尬的难题》后,我想到一个问题,我们做事往往喜欢“矫枉过正”,好像不过“正”就无法实现纠正偏差的目的。就说“师道尊严”吧,说实话,老祖宗留下来的这四个字,意在要求学生在老师面前俯首帖耳,这自然需要改一改。特别是现在提倡“以生为本”,就要求对学生多一些关怀,多一些鼓励,实施“赏识”教育。但在一些学校的规定中,似乎只有表扬、赏识学生,而不能有一点儿批评乃至惩罚学生,这不就是“矫枉过正”吗?什么是惩罚?什么是体罚?二者之间有没有区别?体罚学生的确有损孩子的身心健康,不利于孩子健康成长,但“惩罚”和“体罚”能划等号吗?。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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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惩戒教育”是教育的一种必要的形式,因为它是素质教育的重要一环。但是作为一名教师,必须将“惩戒教育”与体罚学生区别开来。“惩戒教育”与“体罚学生”,其实是完全不同的两个概念。“惩戒教育”具备的两个前提是:第一,它的出发点是尊重学生的人格;第二,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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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前,“赏识教育”、“爱心教育”、“情感教育”等成为教育的亮点和主流选择,而教育惩戒手段则几乎是教师不敢触及的“高压线”,教师唯恐对犯错误的学生实施教育惩戒被指责为“体罚”或“变相体罚”。那么,教育惩戒究竟算不算是一种必要的教育手段呢?笔者认为,素质教育倡导对孩子的尊重、理解、民主、宽容,并不意味着教育不需要惩戒。[第一段]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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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是一个淡“惩戒”而色变的教育时代,但几乎所有的教育者都认为没有惩戒的教育不是完整的教育。惩戒,在《辞海》中解释为“惩治过错,警戒将来”。它是一种教育的补充手段、辅助手段,是“施罚使犯过者身心感觉痛苦,但不以损害受罚者身心健康”为原则的一种惩罚方式。如何运用惩戒教育让学生学会为自己的行为负责,我在十几年的班主任工作中一...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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居珈璇 《九江职业技术学院学报》2015,(2)
美国教育惩罚对违规行为实行的是“零容忍”制。政府为学校制定了体罚的实体合法性标准和程序合法性标准。教育惩戒遵循的是“有法可依、违纪必究”原则。中国高职教育应借鉴美国教育惩戒机制,明确教育惩戒的合法地位。高职院校在法律规范基础上,建立具体、明确和量化的校规,公开、公正、合法行使教育惩戒权。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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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校在依法办学的过程中对学生进行的惩戒不能一概否定。体罚是明令禁止的。而当学生严重违反校纪校规时,教师采取合适的冷处理方法也是可以的。有些学校教师对学生的管理中有很多模糊的概念,把一些合法管理与对学生进行变相处罚混为一谈,作为学校或是教师,负有社会给予的管理学生的职能,这个职能之一就是对违反校纪校规的学生的处理。这个处理涉及到如何进行惩罚的问题,惩罚进行得合理合法,就不应属于体罚范围,相反,这样的处理方式还应提倡,并以法律的形式认可,惩戒是指“施罚使犯过者身心感觉痛苦,但不以损害受罚者身心健康”为原则的一种…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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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人本”教育思想盛行的今天,伴随着“赏识教育”、“激励教育”的东风劲吹,惩罚教育作为管理学生的一种正当有效的手段没有得到很好的利用,部分教育工作者谈“罚”色变。我们并没有否定对学生进行赏识教育,但再尊贵的花草也需要园丁修剪枝叶。如果只是“一边倒”地把教育行为异化为赏识和激励,实质上就是对人本教育的背离。教育需要赏识,也需要一点惩罚。当然,惩罚并不是体罚或变相体罚,惩罚是指对学生错误的思想,行为给予否定性的评价。比如,以否定的语气、表情(不理睬).来批评、谴责学生,或者采取强制措施加以制止,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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谭晓玉 《思想理论教育(上半月综合版)》2006,(24)
没有惩戒的教育是不完整的。教育需要惩戒,学生成长需要惩戒,但必须是善意而适度的。一时下,惩戒似乎成了教师不敢触及的“高压线”,唯恐被冠以“体罚或变相体罚学生”之名。加之,一些媒体对因体罚学生而引发的学生弃学、离家出走、自杀或杀人等恶性事件一再披露,不时传达这样一种信息:教育不应有惩戒。其实,这是社会对惩戒看法的偏差。认为惩戒就是体罚,把教师依法对学生管理的手段等同于体罚。体罚,古人视其为天经地义,一把戒尺打出栋梁之材;而体罚已被禁止。但惩戒却不可随意摈弃。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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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西教育学院学报》2016,(2):122-125
我国法律明确规定班主任有权采取适当方式批评教育学生,但对何谓适度并未作出清晰界定。因此,班主任批评教育学生时容易将惩戒越界为体罚,同时,因为缺乏评价标准,涉及惩罚学生的事件往往成为舆论热点。2014年底,湖南省娄底卫校某班主任因惩罚学生而引发的"嗑瓜子事件",迅速成为网络热点,再次证明了规制教师教育惩戒权的必要性。应在坚持反对体罚的前提下,厘定"教育惩戒"与"变相体罚"两个概念的关系,并对教育惩戒权行使作详细规定。 相似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