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体罚和变相体罚学生的行为。体罚除了指损害受教育者的人格尊严和肌体健康的手段外,还包括以教育为名行体罚之实的变相体罚,即间接使学生感到肉体痛苦的做法,如罚站,罚劳动,罚抄作业等等。《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第十六条第二款明文规定:“禁止侮辱、殴打老师,禁止体罚学生。”对于体罚学生经教育不改的,可以给予行政处分或者解聘,情节严重者构成犯罪。随意剥夺学生受教育权的行为。受教育权主要是指:学生有权参加学校为实现教育目的而组织的各种教育教学活动而不得任意剥夺。如果没有正当理由或仅因学生违纪就采取停学、停…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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心罚:一个急需关注的教育问题——兼论人性化教育 总被引:4,自引:0,他引:4
心罚与体罚,是教师教育行为的两个“毒瘤”,是反人性化的错误教育行为,严重地伤害着学生的身心健康。心罚主要以精神虐待的方式伤害学生人格尊严和做人的权利,其危害性不在体罚之下。所以,这是一个迫切需要关注的教育问题。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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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惩罚"不仅有助于教师权威的维护和学生行为的塑造,也有助于学校的日常管理,是教师教育权利的体现。"体罚"与"惩罚"在出发点、性质和结果上都具有本质区别,我们应该认清两者之"罚"的不同意义。在教育实践中"罚"应遵循教育性、可行性、可接受性、最后性等原则,巧用"惩罚"而禁用"体罚"。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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体罚,作为一种具有严重病理的教育方法或者手段,在现今的大多数国家里都被宣布为非法行为。尽管现行法律明文规定禁止体罚和变相体罚,但各地的体罚现象有增无减,花样也不断翻新。除原有的罚站、打骂、罚跑、罚抄、罚跪、罚爬、罚劳动等形式外,还出现了罚吃大便、罚吃苍蝇等形式的体罚。1986年我国颁布的《义务教育法》首次以法律的形式规定禁止体罚学生。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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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的班主任管理班级滥施征罚,惩罚的形式也在不断出机关报。比如学生迟到、忘戴校徽之类轻微违纪违规的现象,便罚其打扫卫生、跑步、擦黑板等。有人认为这种惩罚是“美丽的惩罚”、“温馨的惩罚”。诚然,这比体罚、停课、“叫”家长等惩罚要“美丽”、“温馨”些。但是罚打扫卫生是不是科学的教育还有待商榷。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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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颁布的多部教育法律法规都明确规定,禁止教师体罚和变相体罚学生,但在教育理论和实践中,对什么是体罚和变相体罚,一直存在模糊的认识,从而导致部分教师仍继续犯体罚学生的错误,而另一部分教师又不敢大胆地管学生,甚至放任学生,降低自己工作的责任心。所以,必须明确处罚、体罚、直接体罚、间接体罚(变相体罚)以及侮辱学生人格的处罚等概念的内涵及其相互关系,同时,还必须明确,禁止教师体罚学生是教育发展和人类进步的要求,以杜绝中小学教师的体罚行为。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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举国上下反对体罚教育的今天,许多教师"闻罚丧色",不敢对学生施以惩罚教育了,造成了教育力度的不足.分清惩罚与体罚的界限,适当运用惩罚手段于教育,对于教育效果具有积极的作用.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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沐守宽 《宁波大学学报(教育科学版)》2011,33(1):7-10
体罚是有意地直接或间接地引起受罚者的痛苦。体罚的广泛存在主要是由于施罚者的传统教育思想根深蒂固、缺乏有效的教育手段、教育方法简单化以及法律意识淡漠。体罚除了引起儿童的即时顺从以外,会造成对儿童的身体伤害,还可能导致儿童在道德内化、攻击、过失和反社会行为、亲子关系的质量、心理健康方面引起问题,而且这些效应会持续到成年期。因此,有效地遏制体罚,必须更新教育思想,树立平等民主的价值观,学会理性惩罚,建立家庭学校社区多元化监督机制。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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惩罚作为一种手段和方法,从古至今久用不衰.随着教育应当以人为本,体现人文关怀这一思想的出现,惩罚是否可用之于教育成为人们争论不休的话题。面对一幕幕因教师体罚而致学生伤残、死亡甚至自杀的惨剧;面对一件件因教师“心罚”而致学生抑郁、堕落乃至杀人的悲剧,全社会有识之士都会痛心疾首地大呼:尊重学生人格,保护学生身心,禁止体罚和变相体罚学生。惨痛的教训引起人们的一再反思,于是《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明文规定:禁止体罚和变相体罚学生。有识之士的疾呼和教育部的明令在起到相应作用的同时我们也看到了“禁罚”矫枉过正的后果:在媒体对体罚和“心罚”引发恶性事件的一再披露中,在教育主管部门和学校的三令五申中,在社会各界对体罚和“心罚”的口诛笔伐中,在某些家长的大做文章和学生的无理取闹中,一线教师们变得手足无措,“谈罚变色”,使得惩罚似乎也应顺应时势退出教育舞台。但是,教育中真的不需要惩罚了吗?几度思考,几经争锋后,又一强烈呼声响起:没有惩罚的教育不是完整的教育。惩罚,将何去何从?思想不清则方向不明。作为教育工作者我们首先应从以下几方面思考。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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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相对于"惩罚教育",我更喜欢"教育惩罚"。因为后者强调了惩罚的"教育性",也突出了惩罚的重要性。当前,教师谈罚色变,学生遇到惩罚,只要稍不如意,一顶"体罚或变相体罚"的帽子就扣过来,让你吃不了兜着走。于是,挑战行为底线的学生日益增多。我们的教育正面临从未有过的尴尬。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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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旭 《中小学教育与管理》2007,(6):25-25
体罚学生现象是应试教育遗留的“顽疾”,它严重违背了教育原则和规律,给学生的身心造成了伤害。随着时代进步和教育的发展,体罚学生的现象日益减少,但是笔者发现,体罚正悄然发生着变异。在“拳脚相加”、“面壁”、“站岗”等现象消失后,出现的是“罚写检讨三千字”“罚抄课文数遍”……现在又出现了新的体罚方式——“心罚”。主要表现如下。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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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析中小学中存在的体罚现象及对策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中小学教育教学中存在的体罚现象,是近年来社会上关注的问题之一。尽管法律明文规定禁止对学生进行体罚或变相体罚,但并没有引起某些教育工作者的足够重视和警戒。因此,体罚和侮辱学生的现象仍时有发生,且花样繁多。体罚学生的行为,是一种违法行为。它将严重地影响教育方针的贯彻和教育目标的实现,因此,我们有必要就学校中教师体罚或变相体罚学生的危害、性质、责任、原因及纠正措施进行研究和探讨,以加速依法治教的进程。 一、体罚现象的危害性 对学生进行体罚有着极大的危害。一方面学校和教师对学生实施体罚,严重损害学生的身心…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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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晓芳 《读与写:教育教学刊》2009,6(5)
当赏识教育大行其道时,我们的教师似乎已经遗忘了教育还应该包含着适当的惩戒,我们的学生似乎也越来越脆弱得受不了任何的批评.目前,社会、家庭、学校中不少人谈罚色变,甚至有些人把"惩罚"与体罚、变相体罚混为一谈,影响了教育者对惩罚这一必要的教育手段的使用,阻碍了对学生的教育程度,影响了教育效果.因此本文从三方面阐述了惩罚的必要性、惩罚与体罚的区别、惩罚的艺术.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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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矛盾的凸现 学校中的体罚主要是指教师对违纪学生所实施的一种损害身体、侮辱人格的错误的教育方法。它是各项教育法律明确禁止的一种违法行为。如:1986年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第16条规定,禁止体罚学生。违反这一规定的,根据不同情况,给予行政处分,行政处罚;造成损失的责令赔偿损失;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实施细则》第22条规定,实施义务教育的学校的教育教学工作,应当适应全体学生身心发展的需要。学校和教师不得对学生实施体罚、变相体罚或其它侮辱人格尊…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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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天,一个学生向我告教师的状:“因为有点私事,今天我没上课间操,也没请假,班主任老师非得要罚我在操场上跑两圈。我对老师说,这是体罚。老师说,不跑步就别上课。校长,老师体罚学生对吗?不让学生上课对吗?”我回答道:“老师体罚学生不对,不让学生上课也不对。你违纪在先,虽然老师纠正违纪行为的方式不对,但动机是出于维护学校的纪律,也是对你的健康负责,不是和你故意过不去。你没有接受教师的批评,反而指责教师体罚,这就把事情闹僵了。要想解决问题,双方都应该冷静地想一想自己不对的地方。不出操却不请假对吗?如果有错误就应该向老师承认,能够承认自己的错误是勇敢者的表现。 相似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