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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唐朝阳 《苏州市职业大学学报》2000,11(3):47-49
对共同犯罪进行深入的研究为法学研究的一个重要课题,本文拟对共同犯罪中的犯罪中止问题作一个较为详细的探讨,求教于大方。 一、共同犯罪中犯罪中止的一般条件 共同犯罪,我国刑法第25条规定:“共同犯罪是二人以上共同故意犯罪”可见共同犯罪具有以下特征:1、共同犯罪是二人以上犯罪。2、共同犯罪人之间应当有共同故意。3、共同犯罪中应当有共同犯罪行为。4、共同犯罪的主体都应当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犯罪中止,我国刑法第24条规定:“在犯罪过程 相似文献
2.
李涛 《六盘水师范高等专科学校学报》2002,14(1):33-35
本文从一个所谓“中止犯与不能犯的竞合”的案例入手,在对当前就此犯罪形态存在的观点进行描述的基础上,提出了一种“两分法”。最后,运用主客观相统一及罪刑相适应的刑事责任原则对这种两分法进行了论证,同时也指出了已有观点的缺陷。 相似文献
3.
周奇雄 《沈阳大学学报(自然科学版)》2011,(6):27-29
通过吸收国内共同犯罪理论中的观点,并借鉴国外的立法经验,对"原因力说"进行了进一步修正,认为:"通说"主张的"部分行为承担全部责任"不仅无法实现区别对待的量刑原则,更违背了法律的公平价值;在共同犯罪中止"有效性"的认定上,原则上应坚持主客观相统一的刑法基本立场,并区别对待不同的犯罪类型和各个犯罪人在共同犯罪过程中所起的... 相似文献
4.
斡旋受贿存在法定刑过重、与利用影响力受贿罪立法重叠等诸多问题。贿赂犯罪侵犯的都是职务行为的正当性以及社会一般信赖。从犯罪成立理论分析,斡旋受贿存在被利用影响力受贿罪替代得可行性。在刑法分则中,直接删除《刑法》第388条斡旋受贿的内容,直接以《刑法》第388条之一的利用影响力受贿罪代替斡旋受贿的内容,作为《刑法》第388条。 相似文献
5.
腐败犯罪问题严重威胁着社会的稳定与和谐发展.为了有效打击腐败犯罪,第五十八届联合国大会通过了<联合国反腐败公约>,中国已于2005年批准并签署了该公约.其第37条确立的"与执法机关的合作"是一个亮点,有利于积极侦破和追诉腐败犯罪,但我国相关立法较为滞后,因而如何正确理解和有效落实该公约有关规定,具有重要而紧迫的意义. 相似文献
6.
霍俊阁 《河北体育学院学报》2022,36(5):1-7
刑事制裁涉兴奋剂犯罪第一案判决的作出,标志着《关于审理走私、非法经营、非法使用兴奋剂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已成为兴奋剂犯罪案件的审理依据。但兴奋剂犯罪拟制规定在补强反兴奋剂规则治理效果、衔接反兴奋剂规则处罚规定的同时,也存在致使兴奋剂犯罪处理结果失当的风险。如何规范适用该解释中的兴奋剂犯罪拟制规定,成为后续审理兴奋剂犯罪案件的关注重点。为避免兴奋剂犯罪行为处置陷入规范冲突,在适用兴奋剂犯罪拟制规定时,应遵循兴奋剂违规处理程序的前置适用,并保持与我国《刑法》第13条“但书”规定的体系协调。 相似文献
7.
文章以兴奋剂犯罪的刑法治理为视角,采用比较分析、文献资料、逻辑分析等方法,以最高人民法院《兴奋剂刑事案件司法解释》和《刑法修正案(十一)》为依据,在对兴奋剂犯罪的刑法治理路径进行规范分析的基础上,探寻兴奋剂犯罪刑法治理的现实问题,并针对性地提出改进思路,为兴奋剂犯罪的刑法治理提供参考。文章指出,目前兴奋剂犯罪刑法治理体系包括四个方面的规制路径,但是依然存在着需要迫切改进的问题:罪名定性判断模糊不清、犯罪构成要件内涵不明和行刑法律规范衔接不畅等。兴奋剂犯罪刑法治理体系应当从三个方面进行自我改革与完善:第一,完善兴奋剂犯罪的罪名体系;第二,明确兴奋剂犯罪构成要件的内涵;第三,构建兴奋剂“执法——司法”合作型工作机制。 相似文献
8.
虞佳臻 《重庆工贸职业技术学院学报》2014,(4)
单位犯罪规定在规范上欠缺、理论上不一、实践中应对不力已然形成困境。全国人大常委员会关于《刑法》第三十条解释的通过,填补了规范上的缺失、并为实践提供了指引。应以立法解释出台为契机,分析立法解释的含涉,进一步修正规定、明确理论、严密法网,破除现阶段单位犯罪的困境。 相似文献
9.
1997年新修订颁布的《新刑法》第395条规定了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它对打击腐败犯罪发挥着巨大的作用。但是,由于其在犯罪主体、客观特征和法定刑等方面存在着立法方面的不足,在个人财产申报、金融监管和监督制约等配套制度的建设方面还需要进一步完善。只有从立法与配套制度两个方面继续进行完善和加强,才能使该法条在更加有效地打击贪污腐败犯罪方面为社会经济健康有序的发展提供法律上的保障。 相似文献
10.
浅析探望权的中止与恢复——《婚姻法》第三十八条第三款的理解与适用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陈红 《安徽职业技术学院学报》2005,4(2):35-37
为防止探望权的滥用,婚姻法规定了探望权的中止与恢复。人民法院应正确判断探望权人的探望行为是否影响子女的身心健康,严格按照法定程序作出裁定。中止探望的情形消失后,人民法院应当根据当事人的申请恢复其行使探望权。 相似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