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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利挟持存在标准化前欺骗或不披露专利信息,标准化后索要许可费;标准化后不遵守FRAND规则,索要高额许可费;标准化后专利权人滥用专利禁止令等多种表现形式。美国和欧盟均是在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的框架下规制专利挟持行为,但两者存在高低不同的违法证明标准,同时和解制度在实践中得到广泛运用。我国对专利挟持的反垄断规制,应当在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的框架下,选择低违法证明标准,充分发挥和解制度的作用。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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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研究了美国的两个代表性案件,通过表见代理理论的解释,Hdrolevel案和True Positon案明确技术标准制定组织应该承担反垄断法律责任,同时2004年《标准制定组织促进法》则规定技术标准制定组织的民事责任限于单倍损害赔偿。提出借助于行业协会对技术标准制定组织的涵括或是单独规定,中国反垄断法应明确规定以单倍损害赔偿为主的技术标准制定组织的民事责任。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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