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本学科首页   官方微博 | 高级检索  
文章检索
  按 检索   检索词:      
出版年份:   被引次数:   他引次数: 提示:输入*表示无穷大
  免费   2篇
综合类   2篇
  2022年   1篇
  2021年   1篇
排序方式: 共有2条查询结果,搜索用时 6 毫秒
1
1.
运用文献资料法和逻辑分析法,分析《民法典》自甘风险条款在学校体育中的适用范围。认为,“自愿参加”并非必然要求参与者完全了解风险且自愿承担风险,“一定风险的文体活动”涵盖了学校体育竞赛、教学、训练、考试等,“其他参加者的行为”不代表自甘风险仅适用于需2人以上参与的同一体育活动,“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除外”中,对一般过失与重大过失的判定应结合项目规则与行为人的主观意图。学校与学生之间存在管理与被管理的特殊关系,学生参与学校体育带有一定的强制性,但也不能完全否定自甘风险的适用。具体来说,体育竞赛、课外体育活动、学生观看比赛以及不同项目间发生的伤害事故建议适用自甘风险,而体育教学、体育训练、体质测试、体育考试等活动发生的伤害事故应按实际情况有限适用自甘风险。  相似文献   
2.
以《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为依据,界定经营性体育场所伤害事故的范围,分析法律适用,探讨其侵权责任的构成要件,将经营性体育场所伤害事故按致害原因分为场地器材生产销售缺陷致害、场所经营者过错致害、受害人过错致害、第三人过错致害、体育自身固有风险致害及混合因素致害。其中,场所经营者过错致害适用过错责任与过错推定,场所经营者应以“比处理自己事务更高的注意程度”为注意标准;场地器材生产销售缺陷致害适用无过错责任,第三人致害适用过错责任,这两种侵权类型可与场所经营者形成不真正连带责任和补充责任,且场所经营者应通过监控帮助证人举证。建议建立相互监督制度,提高安全意识;实现场所全方位监控,硬件与软件紧密结合;逐步实现保险强制,充分发挥责任险作用;重视事后紧急处理机制,科学制定紧急预案。  相似文献   
1
设为首页 | 免责声明 | 关于勤云 | 加入收藏

Copyright©北京勤云科技发展有限公司  京ICP备09084417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