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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研究我国按《2006年海事劳工公约》(以下简称公约)规定的标准应对严格的港口国监督(Port State Control,PSC)检查问题,对新加坡有关船员的法律和政策进行梳理,并与公约中所要求的缔约国责任和义务进行比较.在新加坡实施公约的具体措施基础上分析其履约的特点,并进一步提出借鉴立法、合理利用三方专门委员会、合理调整行政权力格局等立法和决策建议,为公约在我国的适用和海员法立法提供理论支撑.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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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明确无人船的“无人”特征对无人船碰撞相关责任的影响,对船员的避碰责任、船舶间的避让责任以及碰撞后的责任等问题进行研究。结论表明:岸基操控人员与船员在空间位置和配员数量方面的差异,使得需要对良好船艺的评价标准作出相应的改变;若将无人船一刀切地识别为失去控制的船舶或操纵能力受限制的船舶,则不能满足无人船的发展需要;由于无人船技术因素的介入,无人船发生碰撞后可能涉及的侵权责任、救助责任或刑事责任在主体、管辖等方面将面临不同程度的变化。为应对无人船碰撞相关责任问题,建议从明确无人船和岸基操控人员的法律地位、调整国际海事条约的规定、建立针对无人船的约束机制等方面入手。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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