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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于对《航道法(草案)》的各种意见,分析研究航道的所有权问题,《航道法》的立法目的、调整对象、基本原则、调整手段、体例,航道管理主体的职责,认为:航道所有权应明确界定为国家所有;《航道法》的立法目的应明确航道在水资源合理开发利用中的地位,而非仅为航运提供服务;《航道法》的调整对象是行政关系而非行政、民事关系兼备;《航道法》的基本原则存在数量不够、提法不准的问题;《航道法》的调整手段包括刑事、民事和行政手段;并着重提出应删除《航道法(草案)》第3章"航道资金"部分,将其有关内容写在航道建设和养护中;航道管理者应承担保护合法使用者权利、保障畅通安全的义务.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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