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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子证据性质的澄清是电子商务快速健康发展中急需跨越的法律障碍。虽然对此在理论和实圹界已有不少成果,但在司法实务中对电子证据性质的定夺依然紧迫。而为实现传统商务与电子商务的自然磨合和无缝接轨,则应该在传统证据法律框架下谋求电子证据性质的界定,进而认为电子证据应是传统证据形式的电子化。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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