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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办理渎职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的第二条规定了渎职罪罪名适用的原则,简单的可以概括为"特殊罪名优先,普通罪名兜底",第三条规定了渎职并受贿的数罪并罚。这两个规定有的同志认为是理所当然的原则,事实并不这么简单。这里事实上明确了两个渎职罪的两个法律适用原有限制的"普通法兜底"和有限制的牵连犯的数罪并罚(限于渎职并受贿)。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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