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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业主共同意志"难产"的情形下,基于业主共益权的权利性与救济性、主体复杂性与形成共同意志的艰难性、现行规则基础性与确定的指引性以及诉讼宗旨的公益性与道德性,宜赋予单个或部分业主为保护业主共同利益以司法保护请求权.但是,基于既判力扩张理论,从诉讼诚信与"经济人"预防、业主参诉能力差异化和司法介入业主自治有必要限度考量,该权利应受到必要限制,仅在同时符合业主共同权益确已遭受不法侵害或者有发生不法侵害的"紧迫危险"、确实难以形成业主共同意志以及不提起诉讼将导致业主共同权益发生重大损害三个条件时,才能提起保护请求.作为法院,应以形式审查为主,实质审查为辅;以合法性审查为主,合理性审查为辅;以解决现实侵害为主,潜在危险为辅;以行为禁止为主,损害赔偿为辅;以判决为主,调解为辅.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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