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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可宥性事由源于英美刑事诉讼中的可抗辩事由,与正当化事由联袂构成行为出罪理论的基石。与正当化事由不同,可宥性事由已经僭越了法定的行为正当化条件,行为的违法性首先被肯定,只是在责任归属上寻求宽恕性处理。引入可宥性事由,可丰富体育竞赛行为入罪和出罪的相关内容,便于司法统一判定。分析认为,体育竞赛行为可宥性事由成立,要满足体育赛事本身具有合法性和正规性、主体仅针对运动员、行为局限于体育竞赛行为、违法目的“单纯”性、行为以“反规则”为前提等条件。入罪和出罪的类型化有利于定罪和量刑的规范化,分别对竞技伤害行为、滥用兴奋剂行为、假球等竞赛舞弊行为适用可宥性事由予以出罪抑或减轻处罚的情形进行具体分析。最后,指出体育竞赛运动员可宥性事由行为入罪不能忽视运动员自由保障的理念,且尽量避免选择性刑事司法。  相似文献   
2.
李洁 《当代传播》2002,(2):42-44
提出的学理概念,泛指调整因新闻内容侵害公民人身权利而产生的社会关系的法律规范③。我国的新闻侵权法是在总结十年动乱教训的基础上提出来的。1982年《宪法》第一次规定了公民的批评权和建议权以及公民的人格尊严不受侵害,禁止侮辱、诽谤和诬陷。这成为新闻侵权法的根本指导思想。具体讲,可按四个阶段考察我国新闻侵权法的形成与发展。1980年颁布(刑法》。该法第一百四十五条规定“公然侮辱他人或者捏造事实诽谤他人,情节严重的”,要处以相应的刑罚。这是我国首次立法惩处诽谤侮辱,可谓新闻侵权法的滥筋。《民法通则》于1…  相似文献   
3.
新闻侵权的抗辩事由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新闻侵害名誉权,主要表现为新闻作品中存在有侮辱和诽谤的内容.新闻诽谤即新闻严重失实或基本内容失实,损害了他人名誉;新闻侮辱即新闻有侮辱他人人格的内容,损害了他人名誉.①具体形式主要有:新闻事实完全失实、凭空捏造;采访时只听取一家之言、未对情况进行核实而造成新闻报道的主要事实失实;报道内容真实但使用了侮辱性的语言诽谤他人名誉等等.  相似文献   
4.
余艳青 《青年记者》2006,(20):33-34
2005年12月2日《华夏时报》未经同意,在相关报道中不仅用了艾滋遗孤小莉(化名)的大幅脸部特写照片,而且将她的真名、曾用名、弟弟及其父母因艾滋病去世、父亲(现已去世)的照片和名字全部登出,还大量报道了未经小莉同意的其他隐私,这与当初采访时“不能用小莉的照片,不能用真名”的约定截然相反.作为小莉的监护人之一的靳薇教授被逼打官司,状告该报侵犯肖像权和隐私权.这也是全国首例艾滋遗孤自诉侵害肖像权和隐私权案.  相似文献   
5.
犯罪新闻报道容易与公民的名誉权产生一定的冲突,引起各种名誉权纠纷,很多记者因为报道犯罪新闻出现侵权被告上法庭。新闻媒体应该学会事先的预防和事后的抗辩,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编者按]  相似文献   
6.
王静 《档案管理》2006,(5):57-57
学术研究无禁区。执行标准要统一。章提出的问题颇具典型性。新提解决方案可算一家之言。但在实际工作中。仍应严格执行《归档件整理规则》(以下简称“规则”)。因为“规则”对归档件的“件”的含义说得很清楚,同一事由(合同一会议)的件应该有几件算几件。不能因为单张件多而按事由(问题)或其他特征合并为一件或几件。作为国家行业标准,“规则”的制定和实施是以规范书处理(含归档)工作为依归的。如果因为归档件的不规范而另立标准。那就有违制定“规则”的初衷了.[编按]  相似文献   
7.
韩放 《记者摇篮》2006,(8):30-30
隐性采访可以最大限度地逼近事实真相,采集到公开采访无法了解到的新闻事实,揭露大量腐败、黑暗的社会现象,满足受众知情权及其对媒体惩恶扬善的心理期待,赢得了百姓的掌声和记者们的喜爱。但隐性采访也存在法律及道德上的悖论,只有对其进行规制,才能使隐性采访合理有序发展。一、隐性采访的限制1、记者伪装身份进行隐性采访应慎重。伪装身份意味着欺骗,应当不得已而为之。只有当欺骗比起对方的卑劣行径是微不足道的,揭露这些卑劣行为对于公众极为重要,通过公开采访又无法获得相关信息时,隐性采访才可以认为是正当的。记者不能伪装人大代表…  相似文献   
8.
近年来,“新闻侵权”一词为愈来愈多的公民熟知,新闻从业人员走上被告席的案例不绝于耳。新闻侵权的高发生率已经成为新闻界和法律界的一大热点。本旨在从新闻和法律的角度出发,探讨新闻活动和公民名誉权之间的内在联系,预防新闻侵权现象的发生。  相似文献   
9.
真没想到经历了文化苦旅、无限风光的余秋雨连续打赢了两场笔墨官司后,2003年在“官司苦旅”中吃了个“败仗”。研究文坛“余秋雨现象”的《北京文学》编辑肖夏林发表了《文化中的文化》一文(见《书屋》2000年第2期)后,余秋雨于2003年2月向北京东城区法院起诉,称肖文中“(余秋雨)做深圳文化顾问,为深圳扬名,深圳奉送他一套豪华别墅”,  相似文献   
10.
传统民法学界认为合同解除具有溯及力,就意味着合同消灭,回到未订立合同之前的法律状态,恢复原状,但是这种恢复原状的做法过于僵硬。对于合同解除的溯及力问题提出了质疑,确立了清偿关系说,在解约后通过解约损害赔偿对于合同解除权人进行救济。但是这种解约赔偿是根据不同的解约事由拥有不同的归责原则与赔偿范围,不能完全适用损害赔偿的规则。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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